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稳市场省级财政贴息奖补及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的要求,加强稳市场省级财政贴息奖补及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补资金,包括“首贷户”贷款贴息奖补资金、困难行业纾困基金贷款贴息奖补资金、科技创新和碳排放支持工具等贷款贴息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三项贷款贴息奖补资金)、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金。省财政厅负责将奖补资金纳入省级年度预算,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贴息资金纳入本级年度预算。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坚持政府引导、金融支持、市场运作、政策协同、据实奖补、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注重引导激励的原则。
第二章 政策内容
第四条 实施省级“首贷户”贷款贴息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市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后(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省财政厅按实际贴息金额的50%给予奖补。
(二)实施奖补的贷款区间。金融机构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首贷户”贷款。
(三)“首贷户”认定。即银行首次贷款客户(同一借款合同的第一次放款),包括中小微企业“首贷户”和个体工商户“首贷户”。中小微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企业信用报告中“中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条目记录为零,方可认定为中小微企业“首贷户”。个体工商户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获取的个人信用报告中个人经营性贷款条目记录为零,方可认定为个体工商户“首贷户”。
第五条 实施困难行业纾困基金贷款贴息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市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零售、物流仓储等困难行业纾困基金专项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后(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省财政厅按市县财政部门实际贴息金额的2%给予奖补。
(二)实施奖补的贷款区间。金融机构在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困难行业纾困基金专项贷款。
(三)困难行业纾困基金认定。即地方政府联合金融机构专门设立的的中小微企业和特困行业纾困基金,用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临时性生产、新建(改扩建)等建设资金贷款需求(含技改贷款),不包括归还金融机构贷款和个人借款。基金一般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运作管理,由地方发改、经信、科技、商务等部门建立支持企业白名单制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增信。
第六条 实施科技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贴息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市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运用相关货币政策工具(包括科技创新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交通物流再贷款等)所带动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贷款,给予贷款本金1%的贴息后(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贴息),省财政厅按市县财政部门实际贴息金额的30%给予奖补。
(二)实施奖补的贷款区间。金融机构在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科技创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贷款。
第七条 实施产业链核心实体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增信奖补及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融资增信奖补政策。
(一)政策内容。对于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产业链核心实体企业,通过平台年促成中小微企业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省财政厅按实际促成贷款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签发的供应链票据,省财政厅按照签发量的0.2%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200万元。
(二)政策实施期限。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产业链核心实体企业认定。即在我省境内注册和经营的,已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核心实体企业,具体名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认定。
(四)供应链核心企业认定。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认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发生的票据融资签发量为准。
对于同时符合产业链应收账款和供应链票据融资增信奖补政策的核心企业,奖补资金可以合并计算,单户企业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三项贷款贴息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使用
第八条 三项贷款贴息奖补资金申请由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发放贷款后依照以下程序发起。
(一)金融机构组织贷款企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包括贷款贴息相关材料(按企业注册登记地归集分户分笔、含金融机构审核情况)。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所在地金融机构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审核汇总后,应于2023年2月25日前提交当地财政部门复审。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重复贴息、奖补资金计算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
(四)市州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市县财政部门审核资料,应于2023年3月2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奖补资金专项报告。
第九条 向省财政厅申请三项贷款贴息奖补资金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机构组织贷款企业填写的《稳增长财政三项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包括佐证资料清单、贷款真实性承诺等信息。
(二)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的《稳增长财政三项贴息及奖补资金情况汇总表》(附件2),包括地方财政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文件和资料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集中会审,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办理奖补资金拨付手续,并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项贷款贴息奖补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三项贷款贴息奖补政策,公开申请流程等事项,提升政策知晓度。
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协调,与发改、经信、商务、文旅、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技、金融监管、银保监等相关部门通力配合,提升政策落实力。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分支机构可充分依托“楚天贷款码”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畅通贷款企业办理渠道,提升政策申报便利度和申报主体获得感。
金融机构要积极通过线上线下等手段,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要坚持“独立审贷”原则,对三项贷款贴息奖补原始贷款信息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要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加强贷款的投放和贷后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切实用好用足惠企政策。
第四章 省级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及使用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组织省级产业链核心企业提出奖补申请,并对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或票据融资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汇总后,应于2023年2月1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奖补资金汇总表。
向省财政厅申请省级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金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主体填写的《产业链核心实体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增信奖补申请表》(附件3)、《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融资增信奖补申请表》(附件4)。
(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汇总填写的《产业链核心实体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金政策汇总表》(附件5),包括应收账款融资情况和供应链票据融资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集中会审,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办理奖补资金拨付手续,并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产业链核心企业融资增信奖补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企业经营性发展。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三项贷款贴息资金绩效管理,发挥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企业纾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设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加强政策问效和评估,切实发挥省级奖补资金作用。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各级财政部门、金融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对于提前还款情况,以及发现虚报、骗取、超额享受奖补资金等情况,做好督促整改并按规定追缴违规取得的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套取财政支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口径认定,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须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