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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2020-06-10

(麻政规〔2020〕1号)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610

 

麻城市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企业处以3万元(含)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含)以上;

(三)责令企业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  市政府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司法局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接受市政府的监督;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处罚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五)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五)重大行政处罚幅度和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属于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无问题的,予以备案登记。

对报送备案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审查中发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出具《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市政府按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撤销、纠正。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时,认为有必要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材料、要求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或者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

第十四条  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依法治市工作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情况。没有报送属于备案范围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备案审查部门作书面说明。备案审查部门应对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