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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2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财政局、地方金融工作局 (金融办):

按照省政府有关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全力培育壮大上市企业,规范省级上市奖励资金管理程序,我们对《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鄂金发 [2019]27号)进行了修订,重新起草了《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自《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鄂金发 [2019] 27号)实施以来,符合条件的北交所上市公司、属于“一事一议”范畴的上市公司,纳入此次奖励政策范畴,及时兑付奖励资金。企业再融资奖励,自《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湖北省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附件1

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的战略部署,加快推动全省企业上市步伐,规范奖励资金的申请和操作程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 [2018] 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上市奖励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度预算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研究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做好上市奖励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在湖北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包括在沪深北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全省实施企业上市的资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 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

(二)境外上市。指企业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上市。

1.企业在湖北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直接赴境外上市

2.通过将我省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融资,且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放在我省注册企业。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我省注册的企业。

(三) 其他上市情形 (包括且不限于买壳、借壳、重新上市)

第六条 企业在沪、深、北交所上市的,每家企业分阶段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一) 企业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并被受理的,奖励 100 万元;

(二)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申报上市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受理的,奖励 100 万元;

(三) 企业成功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上市募集资金总额分档奖励,其中:0-2 亿元 (含) 奖励 100 万元、2-4 亿元 (含)奖励 150 万元、4-6 亿元 (含) 奖励 200 万元、6-8 亿元 (含)奖励 250 万元、8 亿元以上奖励 300 万元。

第七条 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对其他上市情形,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第九条 对第六、七、八条中若已获前期分阶段或一次性奖励的,应扣除相应奖励金额再进行奖励。

第十条 企业积极开展资本运作,在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等方式再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分档奖励。其中0-3 亿元 (含)奖励 50 万元、3-10亿元 (含)奖励 100万元、10-20亿元 (含)奖励 150万元、20-50亿元 (含)奖励 200 万元、50亿元以上奖励 3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兑现

第十一条 对第六条中涉及的企业实施“无申请兑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据有关信息系统,对我省企业上市 (含报辅、报会报审、发行上市) 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对符合省级上市奖励条件的,明确奖励金额,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函告市、县 (区)财政部门及时办理奖励资金兑付。

第十二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中涉及的企业不适用“无申请兑付”政策,按照企业申报、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初审、

市州政府审核,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会商后拨付的流程兑现。具体为:

(一)流程

1.企业申请。向注册地所在地市 (州)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上市办)提出申请。

2.审核。各市 (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上市办)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州政府确认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致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研究,确认申报奖励资金的金额。

3.拨付。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相关市 (县) 财政部门,市 (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二)申请材料。

1.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上市相关证明文件、境外上市的还需提供外汇进账单等;4.申请再融资奖励的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准进行配股、增发、可转债发行的证明,发行成功证明、募集资金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5.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涉及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如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奖励资金绩效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年度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跟踪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向市县下达企业上市奖励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在部门决算公开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步公开绩效自评结果和应用情况,省财政厅同步公开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和应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五年(2022年一2026 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鄂金办发 [2019] 27号)同时废止。原已按照鄂金办发 [2019] 27 号文件获得阶段性上市奖励的企业,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湖北省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申报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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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2022】1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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