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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助企纾困政策汇编——要素保障类

2023-01-0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惠企政策激励作用,助力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麻城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组织专班,整理汇编了2023年(1-5月份)以来国家、湖北省、黄冈市和麻城市出台的有关融资支持、税收优惠、要素保障支持及专精特新、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进规、两化融合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供企业学习查阅。

本汇编将及时收录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最新惠企政策,持续动态更新。收录的所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来源于政府网站,如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以下是要素保障类相关政策:


要素保障类 

一、各级最新相关政策

(一)国家政策文件

1.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各地方负责)

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应明确还款计划,对于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加大对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在合同中设置明显不合理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等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运用储备等多种手段,加强供需调节,促进价格平稳运行。加强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允许在6个月内补缴。制定出台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生产要素保障,将处于产业链关键节点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重点加强对企业人员到厂难、物料运输难等阻碍复工达产突出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深入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大中小企业加强创新合作,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和中小微企业配套能力,助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复工达产。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建立中小微企业人员、物流保障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在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采取闭环管理、封闭作业等方式稳定生产经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开展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把脉问诊”。鼓励大企业建云建平台,中小微企业用云用平台,云上获取资源和应用服务。鼓励数字化服务商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通过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大帮扶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二)湖北省级政策文件

1.完善金融财税政策。

统筹国家和省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对优质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充分发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实施重点项目技术改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试点示范等扶持政策。推行企业金融辅导员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和使用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我省长江产业基金、高投、创投基金引导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优质企业加快发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全面提升综合要素供给质量,高标准保障优质企业发展用地、用能需求。进一步落实《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19号),推动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水资源等各类资源要素向优质企业重点项目聚集,为优质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高端人才支撑。全面落实省市多级人才计划和政策,针对优质企业高端人才分类施策,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高技能人才实施保障工程、高素质就业群体安居工程等,创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积极推进产业领军人才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家决策和创新能力。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开展高层次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支持科研人才到企业兼职或创办企业,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高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营商发展环境。加快建设“三位一体”(企业服务中心+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示范服务机构)优质企业培育公共服务总体架构,建立全省涉企服务“一张网”。分级构建优质企业培育库,完善“双联双百”工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发展困难问题。营造发展氛围,鼓励各地建立对接平台,开展多种形式交流活动。加大宣传力度,编制发布企业案例集,推广地方典型经验,开展经验交流,营造培育优质企业的良好氛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实施意见》(鄂经信产业〔2022〕13号)

2.加大资金支持。

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

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缓解成本压力。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湖北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结合制造业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密切跟踪煤炭、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加强用电保障。加强对用电保供的预警预判,保障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代购托底方式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入市,保障企业用电不受影响。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2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扩大市场需求。完善保险补偿机制,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照要求投保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险补偿。积极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全覆盖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开展跨境电商产业园及公共海外仓认定培育工作,举办跨境出海政策与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中小企业申请海关通用资质、特定资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出口检验效率。积极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引导个体工商户等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商品交易市场服务个体工商户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保障款项支付。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专班,建立企业投诉拖欠账款的受理、甄别、分办和督办工作机制。推进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欠款确权,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3.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400亿元,年末全省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带动新增就业30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鼓励各地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持续深化降本减负

(1)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对市场主体密切关心的“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较强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重点政策。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减免202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减轻企业资金周转成本。

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发挥省级5亿元应急纾困基金牵引作用,引导市州配套安排,扩大政策覆盖面,力争全年发放应急转贷资金400亿元,企业日使用费率不超过市场过桥资金平均水平,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湖北宏泰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

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4)降低交通物流成本。

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省内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落实好我省高速公路符合规定运输车辆5%基本优惠叠加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的政策。进一步优化查验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5.强化要素功能保障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以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水平。统筹安排不低于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为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对市县实行预拨结算。继续统筹资金5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的2%给予贴息支持,力争撬动社会资本400亿元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发挥创新赋能作用。

从2023年起,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进一步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级财政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核心种源选育和农机装备补短板。深化“链长+链主+链创”三链融合机制,统筹安排资金,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研发中心、上下游企业以项目联合体方式开展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保障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从2023年起,省级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调剂解决。省级储备排污权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支持企业创品牌提质量晋能级。

帮助企业研制一流产品标准,2023年培育认定100家以上“湖北精品”品牌。选择50个重点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组建专家团队为500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品牌集成服务。遴选实施30个以上质量提升省级示范项目,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解决共性质量问题。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省级统筹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工业、交通、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进规纳限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推动政策精准直达。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现行有效的惠企政策。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强涉企信息归集,推动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匹配。鼓励开发移动终端提供政策申请、事项办理、意见反馈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援企稳岗等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6.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建立梯度培育体系。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着力培育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夯实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厚植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努力构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支持提升创新能力。

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建设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1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优先吸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

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布局。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做好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案件线索信息收集,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参与国际竞争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降低或规避企业“出海”中知识产权潜在风险,提升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竞争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有效组织专精特新专场对接活动,服务企业投融资需求。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创建能力。开展质量标杆创建和对标提升行动,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争创国家质量标杆。持续推进“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精品、地方质量奖和湖北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展会,扩大湖北品牌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5)促进融通发展。

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组织大型企业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发榜”提出产品使用方向和技术合作需求,邀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精准配套等,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推动数字化转型。

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7)强化上市培育。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优化企业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和培训辅导综合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遴选培育工作机制,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充分发挥沪深北交易所服务湖北基地功能,做好上市梯次培育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经信厅)

(8)加强人才支撑。

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对接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校、职业院校进企业专项活动,推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养输送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以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为牵引,统筹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引导人才优先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50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00名高管进行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培训力度,实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全覆盖。积极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金融“早春行”活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对绩效显著、工作突出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信。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强精准服务。

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贴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围绕政策对接、金融服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培训辅导、数字化赋能等方面,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订单式的专属服务包,提供公益性、专业化的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各县(市、区)为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帮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县三级建立培育协调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为三级帮扶重点企业,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完善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强化宣传引导。

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组织主流媒体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照标杆学习提升。积极组织中央和省级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支持媒体、行业协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3号)

(三)黄冈市级政策文件

1.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和劳动力就业需求,组织开展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专场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直播带岗”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利用节假日、农忙季节等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之际,开展进乡镇(社区)、进村组、人力资源招聘“夜市”、零工市场等多种形式招聘活动,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牵线搭桥。根据重点企业的不同需求,适时组织专场招聘会、点对点招聘会等,探索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招聘活动。全市全年组织各类招聘会在300场以上。

开展“共享用工”试点。在全市范围及周边地区探索建立错时共享用工试点,平衡企业用工峰谷,构建政府指导、企业主导、专业机构互为基础、相互支撑、共同提升的“三维协作”模式,助力企业在劳动力余缺调剂方面开展就业合作。

加强校企合作。鼓励学校组织、企业吸纳在校大学生到企业开展顶岗实习。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习人数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奖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落实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待遇的,按照实习学生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实习实训补贴。鼓励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内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企业见习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留用率超过50%,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补贴。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向企业输送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给予学校2000元/人奖励。支持我市职业院校开设本市企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鼓励企业与市内外职业院校合作,采取“订单+冠名+定向”式的人才培养模式,为企业培养急需专业人才。

加强对外劳务协作。鼓励与省内外劳务输出大市的人力资源市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开展劳务协作,开发一批劳务合作基地,设立一批省外招工服务站,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开展驻点招工,大规模引进省外优质劳动力资源。对经认定的驻外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完成协议规定工作量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运行补助;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的企业,以及受邀来黄参加合作洽谈对接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院校,可以按照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省外每次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对城乡劳动者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在岗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重点企业紧缺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及机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我市急需紧缺工种及新兴产业工种,及时纳入《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补贴标准提高50%。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激励职工提升技能,稳定企业用工。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分别按照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技能提升补贴。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培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每人500-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建立用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对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规定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村组、企业在职员工等机构和个人为企业介绍劳动者,对介绍非黄冈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在我市企业就业(无我市参保及就业登记信息),或介绍黄冈市户籍外出务工劳动者返回我市企业就业(无上年度我市参保记录),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普工500元/人,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初级1000元/人、中级1500元/人、高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和个人奖励。

——政策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41号)

规范用电行为。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杜绝中小企业预缴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确保转供电主体不得对终端用户违规加价。推行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不指定”(不指定设计单位,不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指定施工单位)。全面实行小微工业企业低压用电报装“零费用”接入容量提升至160千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黄冈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降低用气成本。市政府建立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机制,确保市区工业企业天然气使用价格不超过周边的市州工业企业天然气用气价格。各县(市、区)采取适当补贴等方式,保障用气价格不高于周边平均水平,鼓励对蒸汽供热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降低物流成本。全市引进两家以上大型物流公司,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多式联运、网络货运,建立物流企业与工业企业联席机制,帮助企业降低运费,力争公路运输成本在当前基础上下降5%。(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降低交易成本。大力推进涉企审批减费,市区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涉及企业承担的行政审批收费(不动产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前置中介服务费,采取免收、先征收后奖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切实减轻投资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降低检测成本。加大投入,做实全市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开展“互联网+检验检测服务”。为企业免费提供检测技术培训,对企业不能自检的项目无偿提供委托检测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优化政务服务。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行涉企行政许可清单化管理,落实清单之外无审批。推进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不动产权证等高频电子证照应用,促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梳理惠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涉企政策100%“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开辟涉企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涉企案件调解力度,建立行政复议速审速裁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对企业实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善园区配套功能。加快布局人才公寓、文体娱乐、商业服务等生活配套设施。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园区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和专业化运营。(责任单位: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工业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3号)

2.稳预期、扩内需、促消费。

提振民企信心。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第二届楚商大会,举办“2023年黄冈市企业家活动日”暨黄冈工业企业100强发布活动。常态化开展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评价,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推动供销、投资审批和电力制度改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

加大惠企纾困力度。深化落实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援企稳岗、租金减免、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应急转贷等支持措施落地见效。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新增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进规入库和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召开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出台《黄冈市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任务清单》和《黄冈市提升服务效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明确主攻方向,细化工作举措,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物流、税费、融资、用能、用工成本。开展营商环境常态化督查,持续抓好正反典型,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成员单位)

加快帮扶企业成长。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发展,助力“个转企”,鼓励“小进规”,建立完善“专精特新”企业申报培育库。力争全年新增规上工业企业150家,培育“专精特新”企业20家,新增市场主体11万户。科学优化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幅度,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扩大投资提质效工程。开展项目高质量建设达效年活动,推动项目建设提速增效,力争全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抢抓政策机遇。对标政策资金投向,精准谋划项目,加强向上沟通汇报,力争全年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25亿元以上,政府专项债券在限额空间内满额满发、应发快发,力争基金份额进入全省前6。全力推进1186个5000万元以上续建项目加快建设,新开工5000万元以上项目1000个以上、总投资超3000亿元,力争全年投资增速居全省前列。建立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及重大项目问题定期收集、联审会商、分级交办、跟踪督办的工作机制,全力协调解决项目审批、用地、资金、能耗等“堵点”难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建材、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实施一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改项目,激发新动能。市本级安排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加强技改投资调度,规范技改项目管理,努力提升技改投资占比。(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突破性发展六大优势产业,深化延链补链强链,力争全年完成投资300亿元。大力推进风电、光伏、抽水蓄能等项目建设,2023年新增并网规模10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和湖泊局)

提升产品质量。出台“千百十一”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动1000家中小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支持100家规模以上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培育10家质量标杆企业。开展对标达标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出台《黄冈市2023年度对标达标质量提升行动方案》,不少于5个行业、80家企业在对标达标网公示声明对标结果。开展标准制修订指导和服务,计划指导各类组织制修订标准不少于5项。在全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培育创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点5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稳预期、扩内需、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2号)

3. 优化营商环境。

建立代办帮办制度。针对高频办理事项,设立“首席服务员”,实行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

打造营商便利度标杆城市。实现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水电气、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跨境贸易、执行合同、纳税、办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一业一证”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便利度全省领先。

塑造低成本优势。全面落实湖北省控制成本“47条”,综合施策,降本增效,实现制度性交易成本全省最低,物流、税费、融资、用能、用工等生产性成本低于周边城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实现事项和金额“应减必减”“可减必减”,打造全省涉企保证金最优城市。

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惠企政策归集解读、精准推送、快速兑现、动态优化机制,实现直达快享。

完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机制。全面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有关规定,实现无分歧欠款动态清零。

推行规范柔性执法。构建包容审慎监管体系,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监管模式。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实施企业成长工程。建立“一企一档”,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梯次培育、精准扶持。推行信贷风险补偿金和“白名单”制度,帮助企业融资。做实黄冈(光谷)离岸科创中心、配套建设科技加速器,搭建前后台一体化平台,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对关键共性技术需求,由市县政府组织揭榜攻关。

建立政企“直通车”制度。每月组织政企“早餐会”“午茶会”,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设立“企业家日”,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12345热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作用,汇集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及时转办督办,畅通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设立“首席服务官”。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首席服务官”,公开联系方式,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常态化开展“双千”行动,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服务。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九条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4号)

4. 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

(1)支持企业提升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2)引导企业做强做优。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于提档晋级的企业,实行补差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3)促进试点示范发展。对被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4)推进信息化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省级资金奖补的,市县两级不再重复进行奖励)。对5G基站建设,每新建一座给予1000元奖补。对服务企业上云的平台商,每成功推进一家企业上云,给予500元奖补。

(5)推进军民融合。军工企业新上民品研发生产项目,首次单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和获得订单并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6)推动县域工业加快发展。对年度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在全市排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42号)

(四)麻城市政策文件

1.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开展整合重组,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链领航企业;对整合重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中介费用,按中介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整合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额度。

加大服务企业力度。设立企业培育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企业在政策宣传咨询、企业家培训、“进规”辅导、技改诊断、高新咨询、发展规划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

——政策来源:《麻城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麻办发〔2022〕5号)

2.提供专业辅导。对石材企业整合重组涉及的方案制定、资产评估等专业性事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辅导,其合理费用由市财政对企业进行奖补。整合重组过程中,对因股权变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8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既无原始购进发票,又无法提供付款凭据的整合重组前原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以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期间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库存等相关资产的评估值作为计税基础,允许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推进企业财务规范化建设。对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按照一般纳税人模式缴税的加工企业,为公平税负,比照现行预警值,对其当年应缴税额超过按预警值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部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和经信局、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优化要素保障。对完成整合重组的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技改补助等方面的项目资金上予以重点倾斜,在荒料资源供给、用电保障等方面优先配置。(责任单位:市科技和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加强石材贸易平台建设。对在我市注册成立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税的贸易企业,按最高不超过销售总额的4%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石材交易市场加快发展,对入驻石材交易市场的商户,投产后的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年销售总额的5%予以奖励,后三年若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则按最高不超过年销售总额的2.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商户的租金补贴和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优化物流运输结构。加快推进石材货运铁路专线建设,积极对接武汉新港黄冈港区,推动我市石材产业通江达海。加快引进大型物流运输公司参与经营我市石材物流业务。鼓励成立大型尾粉、尾矿、荒料运输公司,强化对石材运输车辆的规范管理和调度。物流园区建设享受的支持政策,按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31号)执行。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新建2个以上综合服务区,完善停车、修理、食宿等配套功能,为石材物流运输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市公安局、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

——政策来源:《麻城市促进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麻办发〔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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