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助企纾困政策汇编——融资支持类
2023-01-0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惠企政策激励作用,助力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麻城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组织专班,整理汇编了2023年(1-5月份)以来国家、湖北省、黄冈市和麻城市出台的有关融资支持、税收优惠、要素保障支持及专精特新、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工业企业进规、两化融合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供企业学习查阅。
本汇编将及时收录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最新惠企政策,持续动态更新。收录的所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来源于政府网站,如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以下是融资支持类相关政策:
融资支持类
一、各级最新相关政策
(一)国家政策文件
1.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措施
(1)强化政策落实和支持力度。
深入落实减税降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切实推动已出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结合实际优化调整2022年底到期的阶段性政策。加强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及时掌握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科技创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持续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和中长期贷款,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促进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
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重点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主导产业链,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深化产融对接和信息共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制定专门授信方案,高效服务链上中小微企业,促进产业与金融良性循环。(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有效扩大市场需求。
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参与国家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底。落实扩大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以及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消费政策措施。持续开展消费品“三品”(新品、名品、精品)全国行系列活动,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开展国际消费季、消费促进月等活动。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清单,开展跨境撮合活动,为中小微企业开拓更多市场,创造更多商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
推动建立原材料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长协机制,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保障链上中小微企业原材料需求。强化大宗原材料“红黄蓝”供需季度预警,密切监测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灵活运用国家储备开展市场调节。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过度投机炒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和舆论宣传引导。
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作用。深入推进“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和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精准的政策宣传解读、咨询、培训和技术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助查APP”等数字化平台作用,提供个性化政策匹配服务,提高惠企政策的知晓率、惠及率和满意率。加强先进典型宣传,讲好中小企业发展故事,深入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形成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合法权益保护。
强化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微企业账款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监管,加强投诉处理。深入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健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善企业画像,加强动态管理。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专员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专属服务产品,开展个性化、订单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培育,着力提升培育质效。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到2023年底,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15万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万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万家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深入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活动,引导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和应用场景。分行业分地区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推动中小微商贸企业创特色、创品质、创品牌,促进商贸企业以大带小、协同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科技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入实施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中央财政继续支持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进园区、进集群、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中小企业质量标准品牌水平。
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开展可靠性“筑基”和“倍增”工程,持续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等活动,提高中小企业质量工程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能力。支持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内外标准编制,推广运用先进标准,提升中小企业标准化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品牌创建与培育、咨询评估、品牌保护等服务,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提高中小企业品牌建设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创新管理相关国际标准实施试点,推广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发布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深入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做好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许可后产业化配套服务。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调解和仲裁工作,开展维权援助公益服务。(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人才兴企支持力度。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优化中小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深入实施“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择优派驻一批博士生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校企双聘”制度,遴选一批专家教授担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管理导师,为企业提供“一对一”咨询指导等服务,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对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北京证券交易所实行“专人对接、即报即审”机制,加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创新。(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加强政策引导和资源统筹,构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梯度培育体系,壮大集群主导产业,促进集群内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组织服务机构、行业专家进集群开展咨询诊断服务活动,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生产资源与优质服务资源渠道,提升集群服务能力。2023年培育100家左右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
(二)湖北省级政策文件
1.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
(1)强化优质企业金融支撑。
建立健全优质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引导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优质企业上市挂牌。按照“上市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的思路,着力壮大上市后备企业库,畅通上市“绿色通道”,针对性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企业梯次上市发展格局。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收购境外资产和分拆上市等方式加快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支持银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发展,助力优质企业孵化壮大。推动企业增强融资能力,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多元化融资,持续做大做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推动优质企业大中小融通发展。
依托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围绕集群领航企业引培并举,拉动和促进集群内中小企业在核心技术、品牌形象、产品附加值等方面提档升级,实现专精特新发展,逐步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推动跨区域协同助推优质企业培育,各市、州、县立足区域企业发展实际,围绕本地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企业,组织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梳理,鼓励优质企业围绕主业和产业链上下游通过并购重组、资本运作、战略合作等方式整合产业资源,以小促大,规模化推动本地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来源:《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局湖北证监局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实施意见》(鄂经信产业〔2022〕13号)
2.优化融资服务。
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和首贷拓展专项行动,保持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不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对于资金暂遇困难但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企业及轻资产科技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金融机构要做到不压贷、不限贷、不抽贷、不断贷。落实“四张清单”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间。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
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推动金融机构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为金融优先支持对象,积极增加有效信贷供给,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力度和水平。力争“十四五”期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专精特新”领域新增贷款350亿元以上。
(1)提高信用贷款投放比重。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建立风险定价模型,积极开发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贷款品种。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推进金融创新,大力推广“税易贷”“信易贷”等信用贷款产品。充分利用保险、担保等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发放“科保贷”“集合贷”等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拓宽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专业设备、存货和股权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与外部投资机构开展合作,探索推进“投贷联动”业务。
(2)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
深入推进制造业金融链链长负责制,各金融链长银行要强化对重点产业链的对接服务,深化与链上核心企业的战略合作,共同搭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平台,依托订单、资金流、物流等数据信息,“一链一策”制定覆盖上下游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积极开展存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保理、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大力推广“政采贷”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使用供应链票据等创新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票据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
(3)拓展融资渠道。
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湖北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备企业库,金融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债券承销服务。提高民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的便利性,加强与信用增进、担保机构合作,共同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创设和投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行“双创”“小微”专项金融债券。
(4)优化定价模式。
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存量、增量贷款专项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优惠支持政策,并适时根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调整贷款利率水平,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特点,进一步扩大支付手续费减费项目覆盖范围,提升让利幅度。
(5)提供外汇投融资便利。
进一步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便利。支持金融机构与其海外分支机构协作开展境内外联动贷款,鼓励向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介海外直贷等跨境融资产品。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湖北自贸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开展跨境融资,支持上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鼓励金融机构以授信或保证金方式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进一步降低套期保值门槛,提高外贸企业外汇套保率和覆盖面,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6)加大信用信息支持力度。
各市州经信部门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共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共享企业的融资需求、项目信息和相关经营数据,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专精特新”优质企业库项目库,利用信息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7)积极开展融资对接。
通过“楚天贷款码”平台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融资对接活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每家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明确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要在确定主办银行资质后主动与企业对接,实现企业在“楚天贷款码”平台上扫码入库,积极响应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并按市场化原则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各市州每年开展线下对接活动不少于1次。
(8)推广运用“楚天贷款码”。
各市州经信部门要协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宣传推广“楚天贷款码”,金融机构要加大线上线下布设楚天贷款码力度,力争实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楚天贷款码”融资对接全覆盖。各金融机构对于“专精特新”企业在平台上提交的融资需求,要积极运用“1351”等模式提高授信效率;对于需要进一步线下对接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并按照企业授信真实情况定期形成“授信清单”“培植清单”和“关注清单”。企业授信情况及“三张清单”形成情况定期反馈经信部门。
(9)加大信用培植力度。
对于“培植清单”中的企业,按照联合会商、分类办理、银行主办、一企一策的工作方式,由县(市、区)经信部门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纳入当地信用培植工程,运用“企业+主管部门”“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四方会商机制,通过分批辅导、滚动推进,切实帮助企业实现融资。
——政策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金融支持“专精特新”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武银〔2022〕42号)
4.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1)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
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新兴产业发展势能,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等“稳当前、增后劲”的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推动工业投资扩产见效。
坚持以工业之进支撑全省经济之稳,紧盯65个产值过十亿元、706个产值过亿元的工业重大增长点,健全完善调度督导机制,对当年投产达效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视效益情况给予项目单位分档奖励。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可对投资过亿元项目采取分期安排、提前下达方式,对过十亿元重大项目续建扩建加强连续支持,推动项目尽早投产。建立重大项目金融支持“白名单”,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加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
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2023年5G宏基站省级奖励标准阶段性提高至1万元/个,对建设单位超出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力争全年新建数量达到2.5万个以上。创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融入和服务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支持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根据我省布局,加快建设云计算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公共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建设,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分档奖补,支持重点重大项目落地。征集遴选发布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对其中开放程度好、数据共享优、服务效应强的突出范例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
继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结构,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应保尽保。全年安排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功能、提档升级,推动全省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制定出台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省与市县联动,联合打造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湖北省政府投资基金群。按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母基金”两翼发展模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三大都市圈、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数字经济等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支持设立分母基金或专项基金,带动各类资本参与。省级财政2023年完成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首期出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政策来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三)黄冈市级政策文件
1.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
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是指通过政银合作方式,以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产业链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43号)
2. 降低融资成本。
加强贷款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进一步压降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电子银行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鼓励金融机构为工业企业承担贷款抵质押评估费、保险费。(责任单位: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准公共定位,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进一步降低担保门槛和担保费率,将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严格落实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制度,对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的、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产业链企业融资提供风险补偿增信支持,合作银行及专营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贷尽贷、应担尽担,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率不高于5.5%,担保费率不高于0.5%。(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黄冈银保监分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工业企业降本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3号)
3.为进一步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提高企业上市激励政策的适应性精准性,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壮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修订)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30号)文中关于企业上市激励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奖励对象
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
②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
③“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本地企业。
④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我市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
⑤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企业。
(2)奖励标准
市、县(市、区)奖励资金分别提高至400万元(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政策执行),实行分段同步奖励标准如下:
①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本地企业,按照证监局辅导备案、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首发上市申请、首发上市成功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上市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②“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本地企业,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将注册地和总部迁至我市,且承诺10年内不迁出的优质境内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奖励。若未到期将注册地迁出我市的企业,需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奖励资金。
③在新三板挂牌的本地企业,按照基础层挂牌、创新层挂牌两个阶段,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资金奖励。若企业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不同阶段的挂牌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④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本地上市公司,或通过定向增发融资的本地新三板企业,按照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额度的2‰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⑤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挂牌的本地企业,各县(市、区)按照当地政策予以奖励。
(3)兑付流程
①实行“无申请兑付”。各地金融工作局(办)按程序将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企业向市、县上市办提交企业上市或挂牌阶段性确认材料(包括辅导备案、交易所或证监会受理通知、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等),市、县上市办审核后通过后直接支付给企业。市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负担。
②实行“市县同步奖励”。符合奖励条件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需按照本地企业上市奖励政策标准,与市级奖励同步兑付。
(4)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黄冈市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修订)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30号)同时废止。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冈市激励企业上市政策的通知》
4.活跃金融惠融资工程。
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全年净增各类贷款450亿元。(牵头单位: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制造业、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科技创新等领域银企对接,定制推广适用化金融产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入薄弱环节。强化产业链金融服务,持续实施产业链金融链长制,制定“一产业一融资服务方案”,提升重点产业链金融服务质效。组织企业申报市企业融资纾困“白名单”,给予融资担保贷款和优惠利率支持。(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保监分局)
——政策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稳预期、扩内需、促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2号)
(四)麻城市政策文件
1.加大企业上市奖励。
按照省、黄冈市、麻城市三级奖励措施同步兑现上市奖励。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报辅备案登记、辅导评估验收、上市发行分阶段奖励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80%转入本地、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迁回本地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北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成功转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差额部分。
——政策来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城市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麻办发〔2022〕5号)
2.强化金融支持。
对整合重组中因股权收购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在开通银行贷款“绿色通道”上给予支持。对整合重组中因股权收购新增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整合后单个企业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石材企业上市,上市优惠政策按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企业上市工作绿色通道制度(修订)〉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3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市支行、市科技和经信局、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政策来源:《麻城市促进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麻办发〔2021〕21号)
二、各类项目介绍
(一)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享受对象:小微企业
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参照执行)。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贷款额度、利率及年限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5%,并未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新发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1.5%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在4%范围内给予贴息。
3.申请所需资料
(1)湖北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2)小微企业认定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年度企业员工银行工资流水和社保缴费凭证。当年新录用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上年度末企业经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年末利润表);
已经办理完银行贷款审批的小微企业需要提供银行放款相关证明(贷款合同、企业收到贷款凭证、贴息凭证)。
(二)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
1.信贷风险补偿金业务,是指通过政银合作方式,以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措施,引导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产业链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2.支持范围(以下均需满足):
(1)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链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数字经济、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精细化工、绿色建筑建材、农产品加工、现代纺织及现代服务业产业链企业);
(2)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包括前景较好的新建项目);
(3)抵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
优先支持的情形(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1)获省级(含)以上政府及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驰名商标企业等;
(2)牵头或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
(3)纳入市级以上上市后备企业库的;
(4)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
(5)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两业融合试点、规上服务业企业。
不予支持的情形:
(1)注册地不在黄冈市辖内的;
(2)未列入黄冈市支持发展产业链的;
(3)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重大违法行为且尚在处罚期内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征信有不良信用记录未消除的;
(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涉及投资房地产、小额贷款、高利借贷等高风险领域的;
(6)“两高一剩”行业;
(7)环保不达标的;
(8)被税务部门列入欠税公告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未消除的;
(9)近三年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的;
(10)近三年出现过产品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整改不达标的;
(11)偏离主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60%的;
(12)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13)财务管理不规范;
(14)停产、半停产的;
(15)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声誉风险、法人信誉风险、经营风险的;
(16)未结清贷款机构数超过4家的;集团内在同一机构有未结清贷款的户数超过2家的;
(17)贷款资金用于股本性权益、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活动或购买房产以及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的;
(18)未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虚假或不真实材料的;
(19)贷款需求不符合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
对名单企业单笔贷款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2000万元的须经联席会审议同意、报产业链长审定;超过2000万元的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报请市政府市长审定。
贷款利率按照合作银行最优惠利率执行。
贷款使用期限一般控制在1—3年。贷款到期按时还款,符合要求的企业还本付息后可予以续贷支持。
(三)科创企业金融服务
1.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科技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
2.项目简介
通过聚合政府、风投、担保、保险、中介等各类金融服务资源,创新、高效地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题。“投融通”是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特征,创新银行融资服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门槛,专为“最需要资金支持的科技中小企业”“科技中小企业最需要资金支持的时期”提供“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相结合”“引资与引智相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
3.支持对象
(1)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优先支持“主板、创业板、科技板上市企业”或者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万人计划”涉及的企业项目。“金种子”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瞪羚”企业或者“3551人才计划”,创新创业企业等。
(3)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业务2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年度主营业务为盈利。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具备:
(1)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
(2)知识产权无权利瑕疵、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商标权的剩余有效期不短于债务期限,并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办理商标续展;
(4)已注册的商标至少连续使用3年,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5)知识产权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
(6)最高不超过评估的50%。
(四)“银税互动”信贷产品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
2.项目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困难,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3.支持群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五)“青创贷”
1.政策依据
《共青团省委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融资扶持项目一湖北“青创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青联发〔2021〕1号)
2.项目简介
在团中央、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指导支持下,团省委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共同开展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为创业青年群体提供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金融扶持贷款,鼓励支持广大青年兴乡建业、扎根湖北创新创业。
(1)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一般控制在10万-15万,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合伙创业:一般控制在40万-100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一般控制在100万-200万,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针对符合贷款重点方向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和综合评估,在一个贷款周期结束后(一般为贷款本息结清),优先办理“青创贷”项目再贷款,并可适度放宽贷款额度上限与还款期限。
(2)贷款利率
3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具体利率由各承办银行网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3.支持群体
(1)湖北“青创贷”金融扶持项目的借款人为湖北省内青年创业项目负责人、创业青年(45周岁以内,含45周岁),重点突出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复退军人、网络商户等青年群体的支持。
(2)重点支持各级团组织联系服务且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的青年创业者和小微企业。
(3)优先支持各地团属青创联盟组织会员、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团属孵化器孵化企业、获得“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扶持的企业、参加“创青春”系列大赛(国家、省、市、县级赛事并获铜奖及以上)项目、青年创业先锋训练营参训项目及已在“湖北青年创新创业板”挂牌的企业。
4.申请程序
(1)借款人持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县级及以上团委提出申请,填写《湖北“青创贷”申请审批表》。县级及以上团委对借款人及其经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人社部门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2)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在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3)贷款成功后,各市县银行每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贴息手续,财政部门按季度将贴息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