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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4年)(1)

2024-11-18


麻城市助企纾困政策

 

2024

 

 

麻城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


  

麻城市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 

一、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政策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政策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 

五、支持数字化、绿色低碳发展 

六、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 

七、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十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十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政策 

十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十七、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十九、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二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十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二十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二十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二十四、企业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二十五、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二十六、企业新技师培训补贴 

二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二十、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

二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三十  企业招聘 

三十一“个转企”奖励 

 


麻城市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库(不含退规后重新进规,下同)的“月度进规”企业和“年度进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次年营业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第三年营业收入保持在15%及以上增速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军工企业新上民品研发生产项目,首次单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销售收入1%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且获得订单,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技改升级

对当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工业技改投资统计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按与生产相关土建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含工业软件,下同)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与生产相关土建投资额5%、生产性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与生产相关土建投资额8%、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0%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50%的,按与生产相关土建投资额10%、生产性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助。

对实施智能化改造,总投资不足500万元但工业互联网平台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产业数字化技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8%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2件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奖励20万元,其他企业奖励15万元。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黄冈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各类创新平台获得省级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4%3%以上的部分,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对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黄冈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主导修订一项的,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对参与制定或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或修订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

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2A级及以上认定的工业企业、省级智能制造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2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业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型制造业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融资

对规上工业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贷、科技人才贷、供应链融资、创新积分贷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和专业设备、存货和股权等动产质押融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按照当年度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解决流动资金问题的,政策性担保费率下调至0.5%

支持企业招才引智

对聘用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本级考核合格、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分别按照每人每年30005000元给予补助,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选派总人数的20%

对年产值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且年产值增速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其年薪2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对规上工业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高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人才公寓(邻里中心、青年社区)或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规上工业企业任副总及以上职务的高管人员子女需要接受学前或义务教育的,由市教育局协调安排到意向学校就读,确因班额等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在同级别优质学校中予以调整。在市区初中就读的企业相关人员子女,可享受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在录取过程中平等享受高中阶段招生政策。在外地就读的企业相关人员子女,中途申请转入我市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户籍未迁入我市的,可视为符合转学条件;高中阶段按与原就读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接收学校考核后,协调安排就读。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大型展会的企业,按照每次产生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参照公务出差标准,单个企业每个展会2人)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产值增量排名全市前20位且年产值过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年度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奖励。

对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及其本地主辅分离的公司,每1美元出口额给予0.02元(人民币,下同)奖励;年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每1美元出口额给予0.03元奖励;年出口额达1亿美元及以上的,每1美元出口额给予0.04元奖励;每进口1美元给予0.01元奖励。进出口额以当年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

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对在本地注册的产业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接入上下游企业达到50家及以上,平台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满足相关功能要求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排名前三的平台每家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

推动企业融入产业链平台。对当年通过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重点供应链平台发布有效供需信息10条及以上且供需合作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平台业务发生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项措施每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科创供应链建设。对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投入生产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8%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麻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4%给予奖励,每年每项成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建立精准服务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服务链切实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新设企业服务力度,实现注册即联系、联系即服务。系统创新政务集成服务,推进更多涉企事项一事联办、全程网办。完善审批部门协同机制,实施多证同发”,采取容缺预审模式,确保多证同步推进、同步核发,提高办证效率。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全方位优化利企便民服务,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企业、重大项目机制,聚焦找市场、降成本”,深化双千行动,常态化开展分层、分级、分类企业帮扶,着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强化生产要素供给

推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方式,强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实施新型产业用地,推动由出让为主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对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及亩均效益高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为工业及公共服务用地提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鼓励企业租赁市属国有企业存量厂房,结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贡献等情况,参考厂房租赁行情,按实际租赁生产性厂房面积给予适当比例的租金优惠。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常态化开展企业用工招聘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困难。完善园区生产性配套设施,提档升级水、电、气、路、网等基础设施;加强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园区内外循环,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化服务。

本措施规定项目,同一企业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荣获国家特殊荣誉称号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别奖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4年度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适用本措施。


一、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

政策内容对列入中央再贷款项目,在中央财政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叠加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支持

设立200亿元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贷,对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的研发和技改提供融资支持,给予1.5个百分点财政贴息;

对重点项目生产设备购置额的补贴由8%提升至10%,最高1000万元;

省级财政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补贴,单个工业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设立100亿元“楚设担”,单户企业担保额度最高5000万元;

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相关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目录的产品省级按产品购置单价或研发费用的15%,对产品研制方和示范应用方给予补助,双边最高奖补1000万元;

对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年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装备制造、家电等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元、100万元。

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号)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

政策内容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库(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的“新建投产”企业和“非新建投产”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企业,次年营业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再奖励8万元,第三年营业收入增速保持在15%及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军工企业新上民品研发生产项目,首次单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和获得订单并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1.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411号)

2.《黄冈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发〔202242号)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

政策内容对工业企业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技改项目,按土建投资额的5%、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其中,集中优势产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土建投资额的8%、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国家级专精特新、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按土建投资额的10%,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土建奖补比例不超过40%亿元以上重大技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补可以同时享受。

政策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411号)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

政策内容与企业共同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

对年产值5亿元、10亿元、50亿元及以上且年产值增速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年分别给予其年薪2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

对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

2.《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411号)

3.《黄冈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发〔202242号)


五、支持数字化、绿色低碳发展

享受主体:企业

政策内容对被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省级资金奖补的,市县两级不再重复进行奖励)。对5G基站建设,每新建一座给予1000元奖补。对服务企业上云的平台商,每成功推进一家企业上云,给予500元奖补。

政策依据:《黄冈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发〔202242号)

 

六、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

享受主体:企业

政策内容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于提档晋级的企业,实行补差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1.《黄冈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发〔202242号)

2.《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发〔202140号)

 

七、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享受主体:企业

政策内容按照省、黄冈市、麻城市三级奖励措施同步兑现上市奖励。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报辅备案登记、辅导评估验收、上市发行分阶段奖励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80%转入本地、企业“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壳迁回本地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成功转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按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差额部分。对在四板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担保贷款,按50%的比例收取担保费。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对以非IPO方式直接融资2000万至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IPO方式融资额过3亿元且80%以上在我市继续发展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融资额超过5亿元且80%以上在我市继续发展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拟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在上市自查阶段非主观故意造成补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并免予处罚。

政策依据:《麻城市2023年企业上市工作方案》(麻办发〔20237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1231日。

享受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202011日至202712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方式: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十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202712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方式: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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