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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2025版)

2025-07-16

麻城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2025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人才公寓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城市人才公寓是市委、市政府提供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面向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非公有制企业招聘引进、来麻创业就业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人才,重点解决人才来麻工作初期的住房问题。

麻城市人才公寓现有房源:幸福嘉苑人才小区、孝感乡新街区人才公寓、仙居乡大道青年社区。

第三条  麻城市人才公寓租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管理、 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政策 把关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承租人资格审批、 人才公寓日常监管及物业服务监管等工作。市城发集团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租赁事务、物业管理、运营等工作。

第五条  人才公寓由市城发集团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 协议、办理入住(退租)手续、收取租金等租赁事务,并定期 向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报送租赁情况。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 原则上由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另行支付。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优先级

第六条 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引进培养的、在市区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房产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优惠 政策(含用人单位提供的住房)的人才,主要包括:

1.经黄冈市认定的A、B 、C 类高层次人才;

2.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近5年新招录聘用的全日制本科及 以上学历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3.近五年来麻就业创业的35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 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4.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招聘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高级职 称、高级技师)、企业高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5.通过省级及以上人才支持项目,在麻城挂职服务的科技  副职、科技副总、博士服务团成员、院士专家等“柔性引进” 人 才 ;

6.市政府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重点支持企业中,合同承诺安排人才公寓的对象;

7.来麻求职且符合“青年驿站”入住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8.其他特别优秀、符合我市急需紧缺专业需求,经市委党的建设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决策通过的人才。

以上人才还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其父母、配偶在麻城市区应无自有住房及经营性商铺。申请时限为自引进我市工作之日起5年内(以编制文件印发之日或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在本市企业就业的申请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在本市创业的申请人,其营业执照注册须满1年,且个人须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青年驿站”入住资格条件由团市委负责制定。

第七条  保障优先级

在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按以下顺序优先安排入住:经 黄冈市认定的 A、B、C 类高层次人才;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者;“211”“985”“双一流”院校毕业生;非麻城户籍的外地人才;迫切需要结婚成家且家庭随迁无住房的人才;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人才;为麻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同一类别人员,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保障。

仙居乡大道青年社区优先保障35周岁以下青年高层次人才。

 

第四章  租赁形式、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

第八条  租赁形式

1.人才公寓原则上采取合租形式。

2. 经黄冈市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或有配偶合住、子女家属照看需要的人才,可申请整租一套。

第九条  租金标准

1.经黄冈市认定的 A、B、C 类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入住 3 年 。

2.各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如下:幸福嘉苑人才小区为2元 /m²/月;孝感乡街新区人才公寓为5元/m²/月;仙居乡大道青 年社区一楼、顶楼为5元/m²/月,其他楼层为6元/m²/月。(上 述租金标准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为规范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承租人办理入住前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具体标准为:幸福嘉苑人才小区5000元/人,孝感乡街新区人才公寓10000元/人,仙居乡大道青年社区10000元/ 人。租赁保证金由市城发集团统一收取和管理,原则上在签订 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对确有经济困难的承租人,经本人书面申请,市城发集团审核同意后,可于入住之日起一年内分两次缴纳。

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费用,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按相关标准向承租人收取。

第十条  租赁期限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因特殊原因确需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续签合同,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续租期租金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宅小区市场标准收取。

 

第五章  申请和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

1.《麻城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单;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人才须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企业高管还须提供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二、部门审核。 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单位或本人持纸质申请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组织部审核通过后,报市住建局审批,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集中公示。 市住建局负责对审批通过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办理入住。 公示无异议的,市住建局将《公示结果报告》《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市委组织部收到文件后,将《符合人才公寓入住条件人员名单》移交市城发集团。市城发集团收到名单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  与市城发集团签订《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缴纳租赁保证金并  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  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取消其2年内申请资格。

 

第六章  租住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金、车位租金、水电气费、物业管理费、数字电视费、宽带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支付,不得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 不得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合理使用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完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爱护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 寓,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公寓:

1.已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2.通过购买等方式在市区新增自有住房或已由单位安排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房源达3个月以上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欠缴房租、其他相关费用,或给房源产权单位、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承租房屋或公共设施,未在产权单位要求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6.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存在转借、转租行为的;

7.拒不配合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自接到退租通知后15日内搬离人才 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承租人系公职人员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应不定期对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入住情况核查,并向市委党的建设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配合租住管理工作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承租房源,取消该单位人员2年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系统人员5年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终止其申请流程。对已入住的,收回房源,并按市场价格追缴占用期间租金,同时将情况书面通报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后期新增纳入管理的人才公寓,参照本办法执行,差异化条款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市城发集 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麻城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麻建字〔202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麻城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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