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来源:麻城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2022-11-21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5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创新支持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服务措施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推进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措施的落实。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省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数据和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社会化信用信息征集、查询、披露、评价、奖惩等信用制度,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提高信用服务和监管水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中小企业科目,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规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扩大规模。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采取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使用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坚持市场化运作,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建设,通过落实专营机制、设立专营机构、网点服务升级以及发展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等方式,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网点和业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本省地方法人银行应当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本省地方法人银行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和完善上市服务指导体系,促进更多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发行债券中产生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动产和权利融资担保统一登记系统,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应收账款、订单、仓单、存货、机器设备以及中小企业股权、收益权、知识产权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鼓励更多供应链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推动大型企业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等政策支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