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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麻城市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2023-03-20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3月13日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反映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线索、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第四条 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接收举报的途径和范围等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将统一接收公众诉求的综合渠道设定为接收举报的途径,也可以设定专门用于接收举报的途径。


第六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提交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证明该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交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相关证照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盖章)。


第八条 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一)被举报行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二)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


(三)举报材料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


(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的;


(四)举报已由电信主管部门受理或者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举报材料有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交有关材料。举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放弃举报。


第十条 当事人通过专门的举报途径提出咨询、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检举控告等其他事项,或者举报中含有前述其他事项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相应途径提出该其他事项;对举报中含有的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在受理举报时,根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理,或者告知其通过电信用户申诉途径提出。


电信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决定受理电信用户申诉事项的,可以由本机关处理,也可以将申诉事项转交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通过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电信用户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检举控告等途径提出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举报途径提出。


第十二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15日内未告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三条 电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