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稳增长国家省市三级惠企政策汇编
2024-07-01
黄冈市稳增长国家省市三级惠企政策汇编
黄冈市惠企政策·冈好办工作专班
2024年8月
目 录
一、税收政策类
二、社保政策类
三、就业创业政策类
四、金融政策类
五、招商引资政策类
六、降成本政策类
七、科技创新类
八、产业发展政策类
九、农业政策类
十、综合政策类
十一、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类
十二、其他政策类
一、税收政策类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数据采集。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四、享受本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本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九、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12日
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6月28日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报享受
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享受政策,并按以下要求留存资料备查:
1.脱贫人口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相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3.毕业年度内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由其留存毕业证、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尚未毕业的,由其留存学生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学籍信息的材料和《就业创业证》(含电子信息)。
(二)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其扣减限额。换算公式为:扣减限额=年度限额标准÷12×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
2.纳税人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记录。上述材料已实现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1.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脱贫人口的,还需留存能证明相关人员为脱贫人口的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还需留存其《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备查;已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反馈至税务部门的地区,可不再要求企业留存相关材料。
(三)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
1.企业应当以本年度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实际工作月数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已为重点群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计算公式为:
扣减限额=∑每名重点群体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实际工作月数÷12×年度定额标准
2.企业在扣减限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本年内累计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应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年度扣减限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信息表》(附件1),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填写《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附件2),通过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申报享受政策。
(三)纳税人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税款扣减额度、顺序等方面的规定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税人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的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遗失的,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含电子信息)。
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
(一)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当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政策享受主体。
(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三)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为更好促进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供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农业农村部门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后30日内将其身份信息交换至税务总局。
(四)各级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五)《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
(六)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4年3月29日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为进一步支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现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三、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将转制方案批复函,企业营业执照,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关材料,相关部门对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文件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四、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五、对已转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本公告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税收政策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
2023年10月23日
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
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现将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为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
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四、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5日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
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现就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为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现就延续实施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现将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二、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4日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
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
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现将减征挂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三、对挂车产品通过标注减征车辆购置税标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注减税标识。
1.国产挂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2.进口挂车:汽车经销商或个人上传《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属于减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字段标注“是”(即减税标识)。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和个人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减税标识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
(三)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实后的减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征手续。
四、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中标注挂车减税标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保证车辆产品与合格证信息或者车辆电子信息相一致。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企业和个人,经查实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9月22日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
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公告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23年8月28日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
三、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发放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或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所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述“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7日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
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8月18日
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为继续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7日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
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为进一步支持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
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现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条公告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六、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七、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要实现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推动数据下沉。
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六、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日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应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3年6月21日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二、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三、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6月19日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0日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
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31日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三、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
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
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2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7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政部
2023年3月26日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
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提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纳税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毁损灭失的资产账面金额减除保险赔偿、个人赔款、政府补助、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重大损失上月 (季)末资产总额的20% (含)以上的。
(二)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或通知为准。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主要是指按照行政命令实施临时性管控,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限制影响。
(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10% (含)以上;或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超过当年末资产总额30%(含)以上。
“国家鼓励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含)以上判断。我省适用国家最新公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 (含)以上,2021年1月1日起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判断。
“扶持产业”是指按照国家扶持产业规划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明确扶持的困难行业,其中扶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占收入总额50%(含)以上判断。
“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
(五)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 (含)以上的,或停产停业一年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是指截至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连续停产停业12个月及以上,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六)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行业或企业。
上述“年度亏损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利润总额”为负数的金额。“收入总额”均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各类收入的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
二、不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
(一)从事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的;
“国家限制类或者淘汰类发展产业”是指以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判断。
(二)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 (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除外)。
三、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遵循原则
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申请后,在核准减免税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现有困难减免税政策规定,受理和核准纳税人提交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二)确定性原则。对于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坚持政策执行确定性,实现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三)合理性原则。核准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合计不得超过核准当期会计利润亏损额。
(四)税法遵从原则。纳税人在提交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前,需规范填报房产、土地税源明细信息,按期履行申报义务。
四、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我省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机关。
五、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流程和时限
(一)一般申请核准流程。
1.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
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加强事前精准辅导,鼓励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优惠,提升“非接触式”办税的便捷体验。
2.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3.核准。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款,并据此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二)简易申请核准流程。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情形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的,可以按照“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办理。
(三)核准减免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申请,县(市、区)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本条第(一)、(二)款未明确的其它申请办理操作流程,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6日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
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8月5日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对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前,应会同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核实纳税人受环保处罚情况。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按照本公告规定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复查工作应于退税后3个月内完成,具体复查程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会同省级财税部门制定。
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即征即退等事项的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纳税事项。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同时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如执行完毕则不再调整;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超过6个月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则自本公告执行的当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受到环保、税收处罚已停止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则自6个月期满后的次月起,可重新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六、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八、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九、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十、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十一、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二)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十四、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十六、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0日
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
鄂税发〔202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实行属地管理。上述两项收入均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林业主管部门应向缴纳义务人出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草原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等文书,税务部门据此征收。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减免及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其中,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预算收入科目代码为1030222,省级审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100%;直管市、林区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20%、县级80%;其他县(市、区)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收入级次为省级20%、市(州)级10%、县(市、区)级70%。
五、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六、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及时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22年12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489号
根据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就终止代征印花税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范围不包括“权利、许可证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自2022年7月1日起终止印花税代征业务。
二、为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对多缴、错缴、重缴且未满三年的印花税,请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2月1日(含)前,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1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为权利人办理代征印花税退还业务。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11月20日
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
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管理方式、享受政策的企业条件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17号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9月1日至9月2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附件1),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10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
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3年度相关政策。
七、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企业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适时调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8日
二、社保政策类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3〕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4月30日到期后,实施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三、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中明确的有关实施条件执行,其中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以2022年底为计算时点。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对基金的预警监测和统计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落地,也要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持续跟踪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0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6日
三、就业创业政策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6月15日
(本文有删减)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
(二)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
(四)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六)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
(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试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八)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更好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
四、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
(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优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
(十一)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十二)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十三)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发挥其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
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十五)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建立创业投资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创业投资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等重大政策前,应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就业〔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1.强化统筹部署。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建立健全“校—院(系)”两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制定就业工作方案,分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完善激励考评机制,调动全校力量形成全员促就业工作合力。
二、大力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4.深入开展“访企拓岗”专项行动。各地各高校要持续深入开展“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高校书记、校(院)长和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两个100”要求,有针对性拓展就业市场;二级院系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精准有效访企拓岗,足质足量开拓就业岗位,上一年度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本校平均水平的二级院系,原则上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和专业负责人平均每人联系走访用人单位不少于10家。要结合毕业生就业需求,提升岗位的利用率和访企拓岗的实效性。要通过访企拓岗深度了解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深化人才培养改革,推动供需精准对接。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组织开展集中走访。
5.推进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提升每场校园招聘活动的实际效果。要结合毕业生求职就业意愿,大力拓展岗位资源,努力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岗位信息。支持院系积极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小型专场招聘活动。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组织管理,认真审核校园招聘信息,确保校园招聘活动安全、规范、有序开展。
6.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优化升级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功能,深入开展“24365携手促就业精准服务”,持续加强就业岗位的互联共享和精准推送。各省级和高校就业网在满足本地本校招聘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与平台共享更多岗位信息。各地各高校要组织就业工作人员、毕业班辅导员和有求职意愿的毕业生及时注册使用平台,确保就业政策、资讯、岗位信息等实现精准有效推送。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7.加强分行业分区域就业市场建设。汇聚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招聘机构等多方资源,着力建设一批区域性、行业性、联盟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发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分行业就指委+分行业协会”促就业工作机制,举办系列校企对接交流活动,加大力度建设分行业就业市场。深入开展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搭建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推动就业与培养有机联动。
8.鼓励中小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本地相关部门落实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开发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各地各高校要加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招聘推介力度,为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引导更多毕业生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就业。会同有关部门持续举办“百城万企——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全国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活动,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
9.支持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各地各高校要充分挖掘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动就业潜力,引导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在创意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多领域灵活就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落实创业支持政策,在资金、场地等方面向毕业生创业者倾斜,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提供服务。
三、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10.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各地要积极拓展政策性岗位资源,稳定并适度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统筹推动尽早安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招考和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加快政策性岗位招录进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留出充足时间。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办好第五季“国聘行动”。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11.大力挖掘基层就业空间。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拓展实施“城乡社区专项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支持各地围绕落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扩大实施地方基层项目。鼓励各地健全支持激励体系,出台更多地方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就业创业。
12.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密切军地协同,加强征兵工作站建设,加大征兵宣传进校园工作力度,畅通入伍绿色通道,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兵员预征预储、高校毕业生征集等工作,进一步推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精准征集。各地教育部门要研制细化方案和实施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退役后复学、升学、学费资助等优惠政策,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四、推进构建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13.加强就业教育和观念引导。将就业教育和观念引导作为“三全育人”的重要内容,推动就业教育与思政教育、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在专业课教学和实习实践等育人环节强化就业教育引导。深入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客观看待个人条件和社会需求,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主动投身艰苦地区、重点领域等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开展基层就业卓越教师和毕业生推荐,做好先进典型选树和系列宣讲活动。
14.加强生涯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大学生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修订完善课程教学要求。推动各高校以全覆盖、精准化、特色化为目标,将课程建设作为强化就业指导服务的重要内容,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给予学时学分保障。持续办好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提供丰富优质课程资源。遴选打造一批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培养,打造内外互补、专兼结合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学生成长电子档案,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精准化、便捷化的就业指导服务。
15.办好首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各地各高校要办好省、校两级赛事,全面提升大赛的覆盖面和实效性。鼓励将大赛内容设计同生涯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深度融合,切实增强大学生生涯规划意识,促进就业指导教师提升教学水平。鼓励将大赛与校园招聘和校企人才供需对接深度融合,引入真实职场环境,结合企业招聘要求优化赛事安排,动员更多用人单位参与大赛,帮助更多毕业生通过参赛提升职业规划和就业能力,顺利实现就业。
16.引导强化就业实习实践。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完善大学生就业实习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就业实习与教学实习,组织引导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积极参与就业实习实践。通过实习实践激发学生求职意愿、明确求职意向,帮助学生增强就业能力、获取就业机会。鼓励地方政府、用人单位与高校深化产学研合作,协同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
17.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积极营造平等就业环境,严格落实“三严禁”要求,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中不得设置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歧视性条款和限制性条件。加强就业安全教育和诚信教育,引导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及早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并如实履约。及时发布求职就业预警信息,帮助毕业生防范求职风险。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招聘、售卖协议、“黑职介”“培训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18.完善精准帮扶机制。重点关注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毕业生群体,“一人一档” “一人一策”建立帮扶工作台账,优先提供指导服务、优先推荐就业岗位、优先开展培训和就业实习。落实“一对一”帮扶责任制,高校和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就业指导教师、班主任、专业教师、辅导员等要与困难学生开展结对帮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持续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帮扶和不断线服务。
19.深入实施“宏志助航计划”。继续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项目”。各地和培训基地高校要精心组织实施,持续优化培训内容,不断提升培训实效。鼓励各地各高校配套设立省级、校级项目,扩大培训覆盖面。支持将就业能力培训与指导咨询、心理疏导、岗位推荐等统筹推进。强化培训基地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试点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
20.推进对口就业帮扶援助。鼓励部属高校与地方高校、东部高校与西部高校、典型经验高校与基础薄弱高校结对开展就业帮扶,推动区域间、校际间就业经验交流、就业渠道互补、就业资源共享。加强区域统筹协调,调配更多岗位资源,为基础薄弱地区和高校提供就业帮扶援助。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作用,为困难群体毕业生提供有温度的就业服务。
六、完善就业监测与评价反馈机制
21.加强就业数据监测。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去向登记制度,准确把握就业监测指标内涵,严格审核毕业生就业信息和就业材料,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布点监测机制。加强就业监测工作业务培训,提升就业监测工作质量、时效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就业监测工作“四不准”“三不得”要求,分级开展就业工作核查,严格执行就业监测工作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高校和相关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2.推进就业工作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地和高校破除单一评价导向,深化就业工作评价改革,促进高校就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选树一批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典型,加强就业工作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推动各地和高校全面提升就业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就业工作研究,为政府宏观决策、高校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改革提供支撑。
23.完善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的有效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引导高校重点布局社会需求强、就业前景广、人才缺口大的学科专业,及时调整或更新升级已经不适应社会需要的学科专业。持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红黄牌提示制度。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调查,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评估、招生计划安排、就业工作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组织保障
24.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高校要切实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考核,适时开展就业工作督促检查,推动逐级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就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就业安全稳定。教育部将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其实施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
25.充实就业工作机构和力量。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就业部门和服务机构工作力量,给予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按照不低于毕业年度毕业生500:1的比例配备校级就业工作人员,鼓励在二级院系设立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就业工作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鼓励就业指导人员按要求参加相关职称评审。
26.大力开展就业总结宣传。各地各高校要广泛宣传各项促就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就业政策进园区、进企业、进高校、进社区。要大力宣传各地各高校和用人单位促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持续开展就业育人典型案例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人物总结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
2023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
促进残疾人就业,事关困难群众兜底保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为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管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法定代偿方式。各地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行“铁脚板+大数据”,免费为有需要的企业和残疾人提供招聘对接服务。
二、支持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残疾人就业服务。各地要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合理设定并明示收费标准,鼓励其减免面向残疾人和招用残疾人企业的收费,明确向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告知劳动权益,帮助更多残疾人到企业就业。协助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帮扶基地、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中的残疾人的,要协助用人单位同步开发适合的劳动项目,建立关爱联系制度,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依法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监察执法,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中将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行为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以及向残疾人违规收费或克扣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各地要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助力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落地。要面向用人单位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残疾人就业。要面向残疾人强化就业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鼓励残疾人自立自强,通过劳动实现就业增收,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及时投诉举报侵害自身权益行为。要树立一批促进残疾人就业效果良好的用人单位典型,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24年2月27日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六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对象需求,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八条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各地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就业形势变化新增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以及各地在确保国家确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符合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七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
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实际状况,在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进行划分后,再按照因素法分配。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具体划分比例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等确定。东部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评选的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支持。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为35%,设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5%,设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虑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设置城镇新增就业情况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根据当年度就业工作重点任务设置具体指标。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地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在因素法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申报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备案结果给予分类分档补助。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四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获得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支出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开展先进制造业职业体验活动,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观企业园区、车间厂房,感受工作氛围,增强职业认知。指定人社服务专员归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就业岗位,依托就业信息资源库和招聘平台,加强数据比对,促进高效匹配,并打包办理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助力人才发展系列政策。建立先进制造业企业集群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赋予相关企业高层次人才举荐权,推动具备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四、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统筹推动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招募规模。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适应基层治理模式创新需要,挖掘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基层就业机会。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五、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青年创业支持,构建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办理、孵化服务等全周期服务机制,推进创业服务集成办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保障青年灵活就业合法权益。
六、大规模组织招聘对接服务。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开展政策宣传、校园招聘、指导培训等活动。人社厅局长要结对帮扶就业压力大的高校,定向送资源、送岗位、送服务。组织开展“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作为服务重点,普遍设立招聘专区。加密招聘频次,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地市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强化数字赋能,推进线上线下一体服务,探索岗位发布、组织对接、面试洽谈等“一站式”在线服务,便利青年求职应聘。
七、强化青年求职能力训练和学徒培训。要加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指导和求职能力训练,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模拟面试、简历诊断、职业规划等互动教学,组织企业参观、行业调研、岗位锻炼等体验活动。组织青年和毕业年度学生参加新型学徒培训,提高技能水平,按规定对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和学校给予学徒培训补贴。
八、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事业单位开展就业见习,更多开发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年起,每年募集不少于100万个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九、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建立实名台账,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加强与农业农村、残联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将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帮扶台账,制定专项计划,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针对性提供高质量岗位信息。
十、高效办成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统筹就业与人才政策服务事项,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办理进度,推进档案接收、补贴申领、社保缴纳、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打包办”。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公寓等支持,为青年就业提供便利。指导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普遍设立青年就业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青年就业驿站,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十一、加强就业权益维护。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大就业权益知识普及,在招聘会现场、服务大厅和相关网站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参与企业资质及岗位审核,避免不合理招聘信息。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大政治责任,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要细化完善政策,结合实际优化调整本地促进青年就业政策,能出早出、能出尽出,推动惠企利民。要加强协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强化人员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促就业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政策落实。要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对本地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政策、经验做法和典型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从实际出发选择就业方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2024年5月1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扩岗位提技能优环境积极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通知
发改就业〔2024〕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残联:
加强残疾人就业帮扶,是新时代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残疾人就业能力相对较弱、适合岗位仍然不足,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发挥好政策引导性和市场能动性,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支撑作用,持续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帮助残疾人通过生产劳动积极融入社会,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一、坚持就业优先。将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政府实施就业优先宏观调控的工作大局,强化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与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关爱服务、维权保护等政策衔接协调。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程中增强就业包容性和灵活性。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等活动加大对助残就业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高度关注、合力帮扶残疾人就业。
二、强化技能培训。统筹多渠道培训资源,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结合实际开设面向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促进技能培训线上线下协同发展。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平台实施“巡回培训”“送训入乡”,在农村残疾人中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支持残疾人培训场所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完善残疾人职业培训管理服务系统,推动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
三、拓宽就业渠道。因地制宜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发电子商务、手工制作、直播带货、短视频拍摄、有声书演播等领域适配性高的岗位。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级盲人按摩医院建设,带动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建设完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设施,组织开展来料加工、产品组装包装等辅助性就业项目。发展“互联网+”残疾人居家就业模式,引导平台企业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便利,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四、支持企业用工。按规定落实吸纳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金融信贷、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政策。指导各地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积极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多种实现形式,指导地方加大对超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完善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补齐农村短板。将帮扶农村残疾人就业纳入乡村振兴相关工作中统筹推进,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业大户等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在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提供适配岗位。加大对农村脱贫残疾人的就业帮扶力度,对确实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按规定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用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保障和便利。
六、优化配套服务。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建立部门间残疾人毕业生信息交换机制,实施“一人一策”“一对一”精准服务。支持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开展支持残疾人的慈善活动,引导社会资本、慈善捐赠等多渠道资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用人单位为新上岗残疾人配备就业辅导员。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构建多跨协同的残疾人权益维护体系。
各地要积极推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地见效,统筹用好就业服务、技能培训、补贴奖励等方式,拓展残疾人多元化就业渠道,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挖掘残疾人劳动奋斗的励志事迹和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的优秀企业案例,适时总结推广帮扶残疾人就业的经验做法,对工作突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形成示范效应、营造良好氛围,让更多残疾人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残联
2024年7月17日
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4〕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加突出就业优先导向,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根据全省不同职业(工种)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实行差异化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持续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优化完善人社服务专员制度,将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部纳入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范围,及时提供劳动用工咨询、招聘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服务。持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重点企业用工、助推重大项目建设、帮助重点群体就业”活动。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加大“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力度,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50%发放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五、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纵深推进“才聚荆楚”工程,深入实施“百县进百校”就业促进专项行动,校地合作共建“就业服务工作站”,组织实施学子看家乡、送岗进校园等系列活动,积极开展面对面、分学院、行业性、小规模、定制式等特色招聘。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精心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兜牢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毕业生群体和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底线。
六、深入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探索县域精准化公共就业服务新模式,加强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建设,推广“大数据+铁脚板”服务模式,打造基层“15分钟就业服务圈”和形式多样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点。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就业服务网点设施运营、服务项目提供,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基层就业服务供给模式,不断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更好服务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及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
七、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八、优化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要深入实施“申领失业保险金”一事联办,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九、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各地要把稳就业提高到战略高度通盘考虑,加大援企稳岗促就业政策宣传、解读、落实力度,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窗口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要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精准推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加强工作调度指导,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严格执行要情报告制度,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全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向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关于更好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4〕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千万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远发展。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加快完善就业创业工作体系,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岗位拓展、服务保障,助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激励国有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开展先进制造业职业体验活动,组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观企业园区、车间厂房,增强职业认知、岗位认同。指定人社服务专员定期归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岗位,主动宣介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支持和劳动关系等政策举措,深入实施“政策找企”“政策找人”,加大各项扶持政策兑现力度。畅通先进制造业企业急需紧缺人才和特殊贡献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推动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四、鼓励引导基层一线就业。加快事业单位招聘和“三支一扶”招募进度,统筹推动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适当扩大招募规模。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适应基层治理模式创新需要,充分挖掘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基层就业机会。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畅通职业发展通道。
五、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强化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支持,探索优化“创业一件事”主题服务,组织实施“大创赛”“创立方”“创业青年说”等“创业湖北”系列活动,构建创业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程办理、孵化服务等全链条服务机制。对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持续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按规定给予5—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精细化组织招聘对接服务。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开展政策宣传、校园招聘和指导培训等活动。创新实施“百县进百校”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加强校地合作、产教融合、精准对接,定向送资源、送岗位、送服务。开展“10+N”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作为服务重点,普遍设立招聘专区。加密招聘频次,注重招聘实效,积极开展行业性、专业性、小规模、定制式等特色招聘,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市州每周至少举办一次专业性招聘、每月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招聘。开发运用“荆楚就业”小程序、荆楚学子码,大力推广湖北公共招聘网、优楚聘湖北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湖北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探索岗位发布、组织对接、面试洽谈等“一站式”在线服务,更加便利青年求职应聘。
七、持续提升青年求职能力和技能水平。加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指导和求职能力训练,组织青年求职能力实训营,开展模拟面试、简历诊断、职业规划等互动教学,举办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系列活动,提升大学生求职就业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求职能力实训的,可参照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企业对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项目等开展就业见习,开发设立更多科研类、技术类、管理类和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2024年起,每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5万个,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九、实施就业困难青年专项帮扶行动。强化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帮扶,建立完善实名台账,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强化困难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加强与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将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长期失业青年、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对象纳入帮扶台账,制定专项计划,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针对性提供高质量岗位信息。
十、高效办成高校毕业生就业一件事。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员工入职”“灵活就业”等一件事推广应用力度,推进档案接收、补贴申领、社保缴纳、落户手续等政策服务“一件事打包办”。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点(含零工驿站)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青年就业驿站,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地财政可给予租房和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公寓、文旅交通等支持,为青年求职就业和参与城市体验提供便利,让更多大学生了解湖北、爱上湖北、留在湖北。
十一、加强就业权益维护。开展规范劳动用工暨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和“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持续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权益知识宣传,在招聘活动现场、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服务大厅发布防范求职陷阱的专门提示、典型案例、维权警示和投诉渠道,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风险防范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和各类校园招聘活动参与单位资质及岗位审核,坚决防止、纠正就业歧视和不合理限制。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将这一民生实事办实办好。要细化完善政策,结合地方实际优化调整本地促进青年就业政策,能出早出、能出尽出,推动惠企利民。要密切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强化人员力量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教育部门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及时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落细各项促就业政策;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要广泛宣传引导,加强对本地促进青年就业创业政策、经验做法和“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长江学子”等就业典型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从实际出发选择就业方向,通过奋斗更好实现人生价值。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申请程序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 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O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五、贴息标准和分担比例
(一)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个人30万元和小微企业4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担比例为市县承担30%,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70%;小微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六、贴息资金审核拨付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八、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2023年9月30日前已生效合同对应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原政策标准和合同约定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3〕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团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省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要求,现将《湖北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湖北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业创新主体活力,催生培育更多市场主体,更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现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全面落实就业优先战略,突出抓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优化创业环境,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完善政策扶持和孵化服务,最大限度释放创业活力,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4年底,通过完善落实扶持政策,优化创业服务,支持更多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力争每年开展创业培训10万人次以上、新增返乡创业5万人以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热情更加高涨,就业困难人员能够以更加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增收。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创业环境优化”计划。加大“一事联办”改革力度,探索优化“创业一件事”主题服务,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创业一件事”服务窗口,实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创业补贴申报、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申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等事项打包办理。将创业担保贷款资质审核下沉至乡镇(街道)受理,县级审核,实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就近办、高效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结合“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大学生创业“育苗”行动、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劳务品牌培育计划,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优化“敢闯敢创”的良好创业生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
(二)实施“创业主体培育”计划。开展大学生创业“育苗”行动,开设大学生创业注册登记、许可审批绿色通道,鼓励、引导、服务大学生自主创业。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开展创业能力提升训练营、创业实训等活动,提供项目指导、风险评估、商业实战模拟等“沉浸式”体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意设计成果落地转化。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聚焦农民工等人员能力短板、产业特点和创业阶段,强化培训、资金、场地、用工等扶持,优化返乡创业服务,助力返乡创业项目更好发展。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鼓励发展夜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引导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开展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湖北省分赛、“创客中国”湖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湖北省选拔赛、“互联网+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湖北省选拔赛、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大赛、湖北省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大赛等赛事活动,打造“创业湖北”“创立方”“创青春”“挑战杯”等系列赛事品牌,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
(三)实施“创业服务护航”计划。拓展创业服务内容,集聚各方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加快构建创业信息发布、业务咨询、能力培养、指导帮扶、孵化服务、融资支持、活动组织等一体化服务机制。持续擦亮“创立方”品牌,组织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讲堂、创业路演周会、创业服务基层行等系列活动,对重点群体创业进行分类指导,通过主动对接、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创业指导服务。强化人力资源对接服务,面向各类创业项目人才引进和招聘用工需求,开展形式多样的对接洽谈招聘活动,为重点群体创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
(四)实施“创业培训赋能”计划。深入实施“马兰花”创业培训行动,针对重点群体创业需求和不同创业阶段,开展产生创业想法、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和网络创业等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大力推进网络创业培训,引入网络创业培训(直播)项目,帮助劳动者掌握创新创业知识和直播操作技能。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举办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和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训练营活动,持续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建立健全创业培训师资库,提高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五)实施“创业政策扶持”计划。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电子化审批系统建设,推广政府主导、银行参与、线上担保、线上放贷的电子化审批模式,优化流程,压缩时间,提高效率,持续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疫情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团省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六)实施“金融产品助力”计划。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政策倾斜。支持金融机构围绕“稳岗扩岗”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首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扩大小微企业覆盖面。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七)实施“创业载体筑巢”计划。修订完善《湖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政策受惠面,激发创业主体活力。发挥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典型带动作用,引导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保障,提高重点群体创业成功率。支持引导地方建设一批特色突出的返乡创业园(基地)、湖北青创园,改造提升一批乡情浓厚、产业集中、营商环境良好的返乡创业产业园,为返乡创业者提供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可对入驻园区的返乡创业经营实体给予场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积极举办孵化基地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活动,引导基地载体赋能升级,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服务孵化水平。(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团省委)
(八)实施“灵活就业支持”计划。开展个人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劳动者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推动零工驿站建设提质增效,进一步充实服务内容,规范管理制度,推进零工驿站建设向有需求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工业园区延伸。健全完善网上零工驿站功能,确保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实现线上信息共享、数据分析、岗位推送、智能匹配等功能。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维护,提供维权“绿色通道”和法律援助服务。对依托平台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职责,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健全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确保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有序开展。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地要围绕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加强对重点群体创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就业环境,推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创业服务工作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发挥示范引领,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创业活动。
(四)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抓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具体实施,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上报至业务主管部门。
四、金融政策类
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
时间:2023-05-17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在支持经济恢复、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3年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聚焦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任务和改善预期、提振信心目标,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切实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促进小微市场主体全面复苏和创新发展,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
(二)工作目标。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2023年总体继续保持增量扩面态势,服务结构不断优化,重点领域服务精准度持续提升,保险保障渠道逐步拓展。贷款利率总体保持平稳,推动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逐步降低。
二、加强服务对接,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小微市场主体
(三)加大市场主体走访和服务对接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践行人民至上、客户为本的理念,主动对接小微市场主体,深入了解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金融需求,找准与自身小微经营战略的结合点,精准发掘重点领域服务需求。开展“走万企 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依托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搭建供需对接匹配机制,找准当前服务梗阻和政策落实堵点,推动服务触达、政策落地。
(四)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市场主体,特别是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促进纾困解难、扩大内需和稳定就业,支持经济复苏。
(五)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立足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围绕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发展,构建专业化的服务机制,加大内部激励力度。优化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动产和知识产权、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方式,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加强与直接融资有机衔接,培育小微企业成为创新发源地。加大制造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资金供给,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链韧性。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改善民生。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缺信用信息、缺抵押担保的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积极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发展随借随还贷款产品,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
三、优化供给结构,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量
(七)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八)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定价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做好优惠措施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将收费标准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审核、持续评估,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停止合作,推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九)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
(十)落实落细监管评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做实专业化服务机制,在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综合运用内部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要求的督导。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
四、发掘服务优势,增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大中型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内生动力。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坚持将小微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强化战略传导,做深做实分支机构服务机制。大型银行要进一步发挥资源、技术优势,优化小微业务的数字化经营模式,深挖服务潜力,实现规模经济。股份制银行要提升自主服务能力,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筑牢小微业务发展基础。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对前期小微信贷投放薄弱的地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相关分行加大投放力度。
(十二)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当地的定位,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力度,与改革化险、强化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服务半径内深耕小微企业客群。加强营销获客、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能力建设,利用人缘、地缘优势,探索构建有效的小微企业服务模式,打造小微金融“金字招牌”和“百年老店”。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资源保障,激励基层员工积极投身小微金融事业,提升小微业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低的地方法人银行,要继续加大信贷资源投放,稳步提升业务占比。
(十三)积极发挥政策性资金服务小微企业优势。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健全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完善转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贷款利率。转贷行要将转贷款利率优惠有效传导至实际用款人,通过转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支持政策性银行根据自身战略,探索开展小微企业直贷业务。
五、完善业务模式,拓展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渠道
(十四)构建保险公司服务小微企业机制。各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保险服务融入发展战略,树立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系统风险保障的理念。明确专门部门统筹小微企业保险工作,梳理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保险业务,在内部系统中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标识,夯实小微企业保险数据基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外贸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支持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面向小微企业的保险风险分担。支持保险公司与政府、银行等围绕服务小微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
(十五)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灾害应对、营业中断、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等。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企业重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丰富面向小微企业员工的团体人身保险。
六、加强规范管理,搭建服务平台
(十六)规范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三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强化对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较短的借款主体资质审核,防止借款人利用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套取经营性贷款资金,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用途真实性管理。科学合理对小微企业授信,防范“过度授信”风险。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监测分析,做实风险分类,合理控制贷款质量。加强小微业务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和规范性。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现场检查、监管评价等多种方式,跟踪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监管政策。
(十七)畅通基层诉求回应渠道。银行保险机构要将小微企业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服务质量的标准,主动听取、认真回应小微企业合理诉求,指导基层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服务第一线。各级监管部门要联动地方政府健全完善当地小微市场主体诉求回应机制,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强化市场监督,推动服务质量监督关口前移。对反映实质性问题较多、回应机制不畅、诉求解决不力的机构,针对性督导整改。
(十八)加强协同联动。各级监管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接,积极推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等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各地更加精准全面归集共享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优化数据交换方式,提升信用信息的可用性。主动对接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财政政策、社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构建“金融+”服务机制,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金融资源合力转化为小微企业发展动能。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政策传导,主动解读政策,疏通政策落实堵点。及时总结宣传良好做法和经验模式,提升公众知悉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4月20日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3〕3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3年,银行业保险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农业强国建设重点领域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优先加大对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金融投入,重点支持三大主粮、大豆油料和“菜篮子”产品生产,积极服务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助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多方联动,探索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的有效模式。强化对种业振兴、农业科技和农机装备等关键领域的金融支持。
(二)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对有劳动能力、有金融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时开展金融帮扶。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发展的金融支持。围绕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着力做好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消费帮扶、人才培训等综合性帮扶,切实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深入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落实主责任银行制度,努力做到“应贷尽贷”,精准用于贷款户自主生产经营,坚决纠正“户贷企用”等违规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做好到期贷款清收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三)积极投入乡村产业振兴。发挥金融资源引导作用,促进乡村产业提质升级,大力支持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特别是脱贫群众增收致富。重点支持地区主导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商、文旅休闲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积极支持各类农业园区建设,逐步构建以产业园为引擎、产业集群为骨干的乡村产业发展模式。支持乡村产业数字化发展。
(四)创新支持和美乡村建设。探索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推动地方政府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打包按规定由市场主体实施,及时宣传推广成熟融资模式和典型案例。稳步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医疗养老、教育培训、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促进乡村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金融支持方式,深入服务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支持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
(五)持续改善新市民金融服务。丰富农民工等新市民群体的专属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手续流程,依法合规对新市民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利用,适当降低服务准入门槛,重点为新市民就业创业、住房消费、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提供金融支持。优化乡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进城农民及农村居民对住房、汽车、家电、文旅等方面的消费需求。扎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信贷服务质效,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应助尽助”。
二、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建设
(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机构服务体系,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结合自身优势特点,发挥供应链金融作用,支持农业产业链各经营主体,重点拓展“首贷户”,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化险,推动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专注贷款主业、专注服务当地、专注支农支小。各银行要深化内部专营机制建设,保持涉农信贷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容忍度、尽职免责等倾斜政策力度不减,在授信审批、人员培训、费用安排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以产业振兴为导向,加强区域间经验交流和技术支持,研究发达地区帮扶欠发达地区的具体举措。
(七)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银行机构要针对涉农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发展首贷、信用贷以及与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银行机构要积极破解农村金融增信难题,拓宽农村合格抵质押品范围,探索丰富增信方式,可将农业保险保单作为增信参考。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科技应用力度,提升数字化、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换位思考,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金融服务质量,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研发专属金融产品,优化应用系统和线上金融服务,对有条件的营业网点开展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八)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管理。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重点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置换房贷、购买理财等。加强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管理,积极化解涉农不良贷款。防止并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力度,银行保险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中,要主动向农村消费者充分提示银行理财、投资型保险、信贷挪用等有关风险,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
三、提升“三农”领域保险服务质效
(九)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高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在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的业务覆盖面,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将其逐步拓展至非粮食主产省的所有产粮大县。探索开展大豆、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鼓励发展渔业保险。因地制宜创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优先支持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开展。针对都市型农业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风险保障程度高、费率合理、可推广的农险产品。支持农业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十)提升农民人身险保障水平。支持保险机构面向城乡低收入人群、农业转移人口、脱贫群众等,研发投保门槛低、责任适度、价格实惠、条款易懂的意外险、定期寿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创新发展各类投保简单、交费灵活、收益稳健、领取形式多样的养老保险产品。认真落实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脱贫群众的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防止返贫保险。
(十一)改进涉农保险服务质量。优化涉农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努力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优化涉农保险合同条款,做到简明、通俗、易懂。缩短农业保险理赔周期,及时支持农业再生产,严禁违规提高农业保险费率、降低保额或设置不合理赔付条件等。依法合规简化农民人身险承保理赔手续,规范农民人身险代理、代办行为。
四、强化监管引领
(十二)稳定加大涉农信贷投入。一是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由当地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二是大力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有效满足县域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重点加大对13个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的信贷保险投入。银行机构要将新增县域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努力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三是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按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3年覆盖规划,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力争在2023年底实现“能建尽建”,提高授信覆盖面。
(十三)保持脱贫地区金融供给持续增长。一是力争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力争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数量稳中有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二是各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公司,要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十四)做好监测考核工作。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附表(见附件)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采取提示、通报、约谈等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做好粮食重点领域信贷统计,探索建立城镇化信贷支持调查监测机制。
(十五)优化涉农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联动,深入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提高涉农信用信息的授信转化率。推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在信息、渠道和增信方面的优势作用。推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稳步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规范性建设,破解难题,探索有效服务途径,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典型案例征集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4月6日
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10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明确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相关要求,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合理使用预售监管资金,防范化解房地产企业流动性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
二、保函仅可用于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房地产企业要按照《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规定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缴纳的定金和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
三、监管额度内资金拨付使用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出函银行要督促房地产企业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拨付资金×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的比例),保函金额相应下调,确保监管账户内资金始终不低于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如房地产企业未向监管账户内补足差额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调整。
四、商业银行要合理确定保函期限,确保与项目建设周期相匹配。项目竣工交付或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售资金协议解除后,保函相应失效。
五、监管评级4级及以下或资产规模低于5000亿元的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商业银行不得向作为本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关联方的房地产企业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
六、商业银行在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时,要参照开发贷款授信标准,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项目销售前景和剩余货值等,与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案涉诉纠纷较多、对外担保额度过大、施工进度明显低于预期的项目,应审慎出具保函。对于项目主体与总承包方存在关联关系的,要充分评估项目风险。保函额度全额计入对房地产企业及其所属集团的统一授信额度。
七、商业银行要通过保证金、房地产企业反担保以及其他增信措施,防范保函业务风险,按要求计提风险资本,提取风险准备。
八、房地产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相应额度资金的,监管账户行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必要的审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同意后向监管账户行发出拨付指令。监管账户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拨付指令做好资金拨付,并等额减少账户管理额度。
九、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项目工程款,出函银行应立即履约垫付,在保函额度内支付扣除账户内剩余资金后的差额部分。一旦出现垫付,出函银行要及时向房地产企业采取追索措施,保全债权安全。垫付资金应足额计提拨备、真实分类,不得隐藏风险。
十、各地不得强制商业银行出具保函,不得将出具保函与当地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挂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为商业银行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提供必要支持。
十一、房地产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保函置换的预售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房地产企业要按约定承担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补足义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充足。
十二、各地要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对房地产企业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监管账户行、出函银行发现房地产企业违规使用资金,或在预售资金拨付后未及时补足差额资金,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可采取联合约谈、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房地产企业纠正违规行为。
中 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 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2年1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的通知
银发〔2022〕252号
2020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实施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支持力度,深入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
(一)合理确定贷款延期及还款安排。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下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生产周期及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确定延期贷款的到期日及结息方式,避免集中到期。
(二)落实好延期贷款风险分类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及时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
(三)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相关尽职免责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基层信贷人员因办理贷款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免于全部或部分责任。
(四)及时完善担保制度安排。延期贷款涉及担保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
二、不断提升金融供给的精准性,更好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延期需求
(五)创新延期贷款产品和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所属行业、交易场景等特点,提供差异化贷款延期方式,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和线上续贷产品,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延期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
(六)强化金融科技赋能。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企业评级及风险控制水平,精准识别优质客户。对于符合延期还本付息条件的小微企业,要主动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提前对接企业延期需求。鼓励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手机客户端应用软件(APP)等电子渠道,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延期线上办理渠道。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对于缺乏部分材料的贷款延期申请可“容缺办理”,事后补齐。
(七)积极对接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摸排小微企业新增融资需求,改进尽职免责、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内部政策安排,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及时、高效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三、完善配套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提供支持
(八)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执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产生的流动性问题,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继续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支持包括延期贷款在内的普惠小微贷款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九)发挥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引领作用。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好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差异化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十)完善绩效考核和风险缓释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考核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2年经营绩效时,应充分考虑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影响,给予合理调整和评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有贷款延期需求的企业延长担保期限,继续提供增信支持。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提供风险分担。
四、强化政策实施效果跟踪,推动政策直达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下沉服务,多渠道了解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贷款延期服务,避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充分利用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政策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及时公示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提高小微企业办理贷款延期的便利度。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业务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强化政策传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提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服务能力。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密切关注辖区内延期贷款到期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情况,强化信贷风险防控,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8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70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制造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更好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中之重。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刻认识支持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服务质效,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家制造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取向,确保高质量完成《政府工作报告》“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目标任务。落实落细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将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国有大型银行要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职能定位,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制造业的支持作用。
三、优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
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提高制造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传统产业在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完善抗疫救灾金融服务,强化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金融保障,支持高端医疗器械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服务,支持汽车、家电等制造业企业“走出去”。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制造业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托制造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运用应收账款、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符合制造业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贷款利率,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差异化、综合化金融服务。深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广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等融资模式,促进制造业向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做到一视同仁。增强金融创新的科技支撑,深化重点行业和前沿领域的研究,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强化业务管理。
五、接续支持恢复发展的金融政策
银行机构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适当放宽延期期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缓解制造业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困难。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制定差异化利率定价权限等措施,积极向制造业企业合理让利。
六、强化保险风险保障和资金运用
保险机构要提升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水平,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加大知识产权、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依法合规为科技企业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运用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方式,更好服务企业跨区域保险需求。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投资股权、债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七、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自身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将服务制造业发展纳入公司战略。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职责部门和任务分工,优化制造业经济资本分配和考核权重设置,合理界定尽职认定和免责情形,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倾斜。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和管理,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贷款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优化评审评议流程,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保险机构要完善费率调节机制,降低优质制造业企业保险费率,简化承保手续,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八、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制度约束和执行力。银行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切实防范发生套取和挪用风险。坚决防止通过票据虚增贷款规模、资金空转。鼓励依法合规通过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制造业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有序退出“僵尸企业”。保险机构要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全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着力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九、加强金融监管和政策协调
各银保监局要将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情况纳入日常监管,明确监管重点和责任部门,做好督促指导和日常监测。加强与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联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善促进制造业发展的政策环境。适时评估各项政策落实效果,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调研分析,总结金融服务制造业发展的工作举措和成效,积极主动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7月4日
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8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商业养老储蓄、商业养老理财、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养老金融业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风险保障等服务,逐步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发展格局。
二、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并对资金领取设置相应的约束性要求。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产品合同中与客户对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安排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得以期限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变相缩短业务存续期限。
四、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户年龄、退休计划、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信息,合理评估客户养老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销售适当的养老金融产品。
五、银行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应当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准确、全面披露期限、费用、风险、权益等关键信息。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和销售文件应当简明易懂,不得包含与事实不符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养老理财产品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
六、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向客户提供长期直至终身的养老金领取服务,探索将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与养老、健康、长期照护等服务相衔接,丰富养老金领取形式。
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开展客户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商业养老金融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养老金融理念和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客户合理规划、持续投入、长期持有、长期领取,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八、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足实际,制定合理的商业养老金融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普惠性产品创新和业务经营,将长期经营效果纳入销售、投资、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渠道推广、市场营销、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等。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合作费用水平原则上不高于本机构其他同类型业务。
十、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商业养老资金投资管理,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业养老资金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支持。
十一、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养老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可在产品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字样。其他金融产品不得在名称和营销宣传中使用“养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样。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合规、稳妥有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名称中带有“养老”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金融产品进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应向其直接监管责任单位报送。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4月28日
关于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40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物流保通保畅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金融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形势下,全力以赴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打通制约国民经济循环关键堵点的迫切需要,也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的必然要求。各银保监局和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切实为推动货运物流保通保畅提供有力有效支持。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银行机构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三、帮扶重点群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对货车司机群体的关怀和帮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便捷有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存在困难的,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均应视情合理给予延期、展期或续贷安排。灵活调整货车司机个人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帮助其渡过难关。
四、提升服务效率。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对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灵活便捷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提高出险理赔效率,适度延后货运汽车保险等保费缴纳时间。
五、创新担保方式。充分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动态监控数据,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符合陆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货车司机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六、加强保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积极发展货物运输保险、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等财险业务,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
七、维护资金安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并重,加强资金流向监测,防止资金违规挪用。积极推动和协助地方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贴息等方式,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促进金融业务稳健发展。
八、强化督促落实。各银保监局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因地制宜实施有针对性的细化措施,适时加强窗口指导和监管督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增强政策落实的主动性有效性,推动各项措施落细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4月15日
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规〔2022〕5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支持力度。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将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作为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金融支持。
——以市场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科学测算收益的基础上,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以风险可控为前提。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管理,严格尽职调查,审慎评估风险,稳妥有序推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不得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名义搞变通,打“擦边球”,进行监管套利。
——以多方协同为保障。各地应加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办法,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信息共享等,为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创造良好的条件,形成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合力。
二、发挥各类机构优势,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三)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要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四)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要优化整合金融资源,积极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合作社有良好合作历史的优势,优先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五)引导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资金和保障支持
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
(六)支持非银机构依法合规参与
支持信托公司等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三、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新建自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或存量盘活项目,银行保险机构在综合考虑企业项目建设或购置,以及后续运营需求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方式提供适配其融资需求的产品。
(八)稳妥做好对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为企业盘活、改建、装修、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
(九)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稳妥有序开展应收租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增强贷款保障能力。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的合作,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支持作用。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为在建工程投保工程保险,在项目经营期为租赁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十)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提供发行便利,加大债券投资力度。
四、建立完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内部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组织领导,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安排,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二)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
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通过成立专门服务部门、组建专营团队、成立特色分支机构等多种形式,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组织架构,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十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在房地产各项业务中的考核比重,积极推行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措施,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积极性。
五、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坚守风险底线
(十四)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
各地应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十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十六)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
各地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制度,及时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公布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得介入已被有关部门列入违建或安全隐患管控的项目,不得向违规采取“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快速扩张的企业提供融资。
(十七)把控好项目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要密切关注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情况,科学合理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投入、收益和现金流,合规适度提供融资,严防过度授信、盲目放贷。要在负债控制、款项支付、工程进展、租金回款、资产抵押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风控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针对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独立公允核算,实现专款专用。
(十八)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款支付和用途管理,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其他用途。要持续加强企业财务和运营状况监测评估,加强租金回款监控,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
六、加强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监管引领
(十九)拓宽资金来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
(二十)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统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计算“房地产贷款占比”指标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购买贷款”从“房地产贷款余额”中予以扣除。
(二十一)加强风险管控
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风险监测,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风险监测和防控体系,定期监测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情况,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中国银保监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2月16日
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规〔2022〕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改善人民群众金融消费体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银行服务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
(二)基本原则
——市场决定,政府引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多方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银行完善服务价格管理。
——平等协商,确保质量。金融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平等协商,防止利用市场地位差异不规范定价,保护客户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支持银行自主确定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的定价策略和调价时机,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成本,综合考虑资源投入、风险承担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和业务经营可持续。
——公开透明,动态调整。银行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完整、准确披露价格信息,保护客户知情权。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自身经营能力等因素,调整服务项目及价格水平。
——加强管理,加快转型。优化内部运营流程,缩短管理和业务链条,形成银行有效开展价格管理的内生动力。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加大数字化转型和科技赋能力度,提升经营效率。
(三)主要目标
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设置适当,定价科学合理,价格管理机制更加健全,金融服务质效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形成价格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有效、服务优质透明、权益保障充分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服务项目定价
(四)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是指银行提供的非政府指导价或非政府定价的服务。服务项目分为支付结算类、代理业务类、风险承担类、金融交易类、管理咨询类等,包括支付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理财、代理、托管、担保及承诺、贸易金融、金融市场交易、管理及咨询等。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其价格由银行依法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要体现质价相匹配、成本风险覆盖、价值创造和行业竞争力等。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性质,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金额定价、比例定价、区间定价、协议定价、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或其他方法。
(六)采取比例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科学评估服务涉及金额与服务价格的关系,综合考虑成本负担和规模经济等因素确定费率。
(七)采取区间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综合考虑客户群体特征、交易币种或金额、服务渠道等方面差异,科学厘定定价标准,合理控制价格区间,确定适当的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
(八)采取协议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明确针对个性化服务的执行参照标准,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构成和定价考虑因素,规范服务定价测算方法,留存相应记录。
(九)借助金融基础设施或通讯信息服务等方式,采取外部成本定价方法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要与基础服务提供方充分协商,确定适当的外部采购价格和服务价格标准。
三、建立健全定价校准机制
(十)银行要评估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合理性,选取内外部项目进行同质同类比较。要根据监管政策和业务发展需要,结合服务性质确定价格审核频率,定期评估服务价格,按照规定披露调整情况。在评估服务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业务模式调整、管理流程优化、技术进步等带来的经营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等因素,并体现在价格水平中。鼓励适度减少低频低投入服务项目收费。
(十一)银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定价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兼顾市场竞争和客户接受度,避免服务实际执行价格超出合理水平。对于有固定价格的服务项目,要严格以服务价格目录公示的标准为上限,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公示的价格标准。对于比例定价项目,除风险承担等特定类型外,原则上需要设定执行价格上限值。对于协议定价项目,要明确内部执行参照标准,建立内部超限审核机制,防止滥用协议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十二)银行不得利用价格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在设置价格区间时,不得过度扩大上下限间隔、规避价格管理要求;在基于外部成本定价时,不得收取显著高于外部服务价格标准的费用;不得对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或以降价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数量。
(十三)行业协会和清算结算机构要发挥积极作用,对具有广泛影响的服务项目加强正面引导,促进市场长远发展。
四、支持特定服务领域
(十四)鼓励银行优化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账户管理、存取款、支付汇划等基础银行服务,结合自身经营策略给予适当减免优惠。对于账户管理及维护等服务项目,鼓励结合客户类型、交易规模、交易频率予以减免。银行要确保客户知悉本行对特定群体的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十五)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定价,合理制定和调整服务项目价格,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划分客户群体,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十六)鼓励银行在商业可持续条件下,支持国家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扶助保障领域,合理确定资金结算和其他服务价格。
五、完善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价格管理
(十七)在与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中,银行可结合决策独立性、客户法律关系、利益归属等情况,区别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按照本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价格管理。
(十八)银行要建立健全服务外包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外包服务项目和形式,加强服务外包采购管理,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要在外包服务协议中列明价格条款,禁止外包服务提供商向客户收取与外包服务相关的服务费用。
(十九)银行要建立全行统一的合作管理制度,制定合作机构名录,对具有竞争性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其他适当采购方式。要充分了解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信息披露要求、三方争议处理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禁止合作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要持续评估合作模式,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质价不符机构的合作。
六、加强市场调节价定价管理
(二十)银行总行要对服务价格实施科学管理,将价格管理融入到服务方案设计、业务策略制定、服务质效评估等环节中,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通过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统筹各业务部门和服务单元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对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十一)银行要完善业务系统控制功能,通过参数设置等方式,实现对符合服务价格优惠减免条件客户的自动识别、对服务项目和执行价格的有效管控,减少操作失误和人为影响。
(二十二)银行要遵循适当和匹配原则。针对客户实际需求推荐适当的服务项目。对于有一定周期或服务期间的服务项目,要与客户在业务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约定服务内容、计费规则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按照服务价格与实际内容相匹配原则,处理服务实际未发生或提前终止等情形。定期开展服务检视与回溯分析,及时进行费用确认和退还。
(二十三)市场调节价由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在总行确定的价格浮动区间和授权范围内,可结合当地业务策略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具体服务价格。对于存在明显地区性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报总行同意后公示执行。
(二十四)银行要设定清晰的内部服务价格减免权限和审批流程,通过规范服务流程、优化系统控制功能、完善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
(二十五)银行要通过公开渠道公示服务项目与价格。标识或指示要清晰、可识别,展示内容要简单、直观,易于在营业场所和其他途径查询。可采取服务价格目录与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示,原则上具有普遍性的长期优惠措施,要纳入服务价格目录。要充分提示服务价格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方式和有效期限。明确服务价格套餐具体项目和价格标准。在交易界面、业务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列示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计费及收取方式等。
(二十六)银行内审部门要将服务价格管理和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防止出现违反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强制接受服务、不当利益输送等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七、强化保障落实
(二十七)银行要自上而下统一思想,统筹业务发展、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等因素,确定任务落实部门。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及时修订经营管理制度,推动完善服务价格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二十八)银行要高度重视服务价格管理,组织开展全行系统培训,认真评估实施情况,切实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十九)银行要根据不同客户特点,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做好客户解释工作,营造有利于提升银行服务价格管理的良好环境。
(三十)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适用本指导意见,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监管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持续监管。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月15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129号
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工作,推进银行业保险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环境
(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严禁以规划、备案、登记之名增加、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环节或事项,或将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审批。
(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制定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及格式要求等,并按规定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四)银保监会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时,应当严格控制行政许可实施范围。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二、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
(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等手段可以管住的事项,应当按照“成熟一批、取消或下放一批”的原则,积极探索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六)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已经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及通过部门或机构内部核查、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了解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七)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同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程序做好涉及考试内容的相关制度文件清理工作。
三、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八)对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应加强风险评估,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对地方中小法人银行跨区域设立机构等事项,要加强事前沟通,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安排,强化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管质效。要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九)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现场检查工作中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依法合规情况、评级情况、系统重要性程度、风险状况和以往检查情况等,结合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确保检查项目科学、合理、可行,避免重复、随意检查,依法依规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推进“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要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治理,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提升监管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监管制度和政策文件起草阶段要通过座谈会、专题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使监管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政策发布后,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发布政策解读稿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政策特别是惠企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透明度和执行力。
四、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质效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提升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改善市场融资环境。银行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减免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规范信贷融资收费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险机构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十三)在银行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提高融资便利度。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十四)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快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扎实做好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获得感。
(十五)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督导检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金融质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科技金融质效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8月8日
湖北省科技金融质效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全面落实省委及省委金融委员会工作部署,健全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机构体系、产品体系、风控体系,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金融保障。
到2026年末,力争形成与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更加匹配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体系;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获贷家数在现有基础上增长70%,贷款余额年均增速达到20%;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占全省上市公司的比重超过50%,直接融资规模及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稳步扩大;金融对我省优势产业、“61020”科技创新重点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水平和可持续性明显提升;科技金融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金融资产质量稳健向好,实现“科技—产业—金融”深度融合、良性循环。
二、行动举措
(一)充分运用科技金融货币政策工具。优化科技金融激励引导政策,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单列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延续实施“鄂创融”专项工具,采取“专项额度、名单管理、流程优化”的运作方式,扩大金融机构对科创企业的资金投入。用好支持企业技术进步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先进制造等领域企业发放优惠信用贷款。(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省财政厅)
(二)加快建设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全力推动银行机构拓展科技分支行、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贷款中心等专营机构的数量与规模,适当向专营机构下放授信审批等业务权限,实施差异化管理。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机制,通过免责清单等形式优化科技贷款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推进设立一批科技保险专营机构。大力引进租赁、券商直投、第三方支付、财务结算等专业机构。对省内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量排名前十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创新科技信贷服务和产品。引导政策性银行设立专项信贷计划,针对前沿技术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给予长期优惠资金支持。用好用足首期200亿元技术创新专项贷,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强研发和技改。加大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深化数据在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全面推广“301”全线上纯信用快贷服务模式,大力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并购贷款等产品和模式,提升首贷率。用好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积分贷、人才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予以重点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科技信贷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推广投贷联动业务模式。鼓励全国性银行在鄂机构与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联动,通过“贷款+直投”“贷款+远期权益”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银行机构与外部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开发标准化“投贷联动”服务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的长期性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投贷联动”中科技型企业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动创投机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招引更多种子、天使、PE、VC、并购基金落地湖北,大力培育多元化创投机构,加快打造服务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成长的基金体系。优化创投机构“募投管退”链条,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区域创投母基金存续期限和投资期限放宽至10年,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比例上限提高到90%;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省内科创天使类投资根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收益让渡,科创天使投资损失容忍率提高至50%;推动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引导创投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完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差异化分类考核和尽职免责制度,注重整体效能评价,不对单个项目盈亏和短期收益进行考核。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落实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企业上市后股票交易“反向挂钩”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湖北宏泰集团、长江产业集团)
(六)加大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力度。深入实施资本市场建设“楚天行动”,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将承担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任务的科技型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名单,全力推动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发展。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试点、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完善股改规范、路演培训、投融资对接和上市培育孵化等服务功能,推动科技型企业利用“绿色通道”和“公示审核”机制到新三板挂牌。引导各类投行机构发挥专业能力和价值发现能力,推动我省法人证券公司建设一流投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湖北证监局、湖北宏泰集团)
(七)提升科技型企业债券市场利用水平。加强科技型企业发债项目储备和融资辅导,引导债券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扩大科技型企业发债信用评级覆盖面。扩大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规模,推动优质民营科技型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增信融资。推动科技产业园发行REITs,用于扩大科技创新领域投资。(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
(八)强化科技创新保险保障。加快建设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做优做强部省共建的东湖科技风险管理实验室;东湖高新区设立10亿元科技保险风险补偿资金池;通过收购等方式组建科技保险经纪公司,承接科技创新专项任务。推动保险机构聚焦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开发专属保险产品。以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为研究服务对象,定制科技保险解决方案。积极推动“险资入鄂”,建立险资合作白名单机制,争取险资投资重点项目。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重点软件首版次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单位:湖北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九)提高科技担保业务规模和服务质效。整合省市县融资担保机构资源,做强覆盖全省的科技担保体系。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开展“投担贷”业务,提高信用担保占比。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全力推动银行机构加大科技担保“4222”新型政银担合作力度,扩大业务规模,力争2026年底科技担保在保余额突破500亿元。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信用等级优势,积极为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并实施优惠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各地要将科技担保纳入“四补”机制,配套出台科技担保代偿损失核销、尽职免责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宏泰集团、湖北联投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创新科技人才金融服务。依托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建立湖北省科技人才资源库,建立科技人才在创新创业活动中的分类评价体系,实时对接汇总各部门人才数据,开展全省科技人才积分工作。建立科技人才和金融对接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将人才积分和定价模型有机结合,实现“人才有价”。合力构建人才积分贷、人才积分保、人才积分担、人才积分投等多层次、全链条、立体式服务科技人才的金融产品矩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一)打造共享共用的科技项目库。推行市场化的科技项目遴选模式,实行科技项目常态化、动态化储备管理,建立科技项目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及投资机构评估审查提供良好条件。加快布局一批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过程中,建立行业部门、产业界、金融及投资机构、专家智库等多方参与机制,发挥其决策咨询作用,加强对技术成熟度、产业化经济性、项目预期前景的评估论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十二)促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拓展金融服务国家实验室、湖北实验室等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有效路径,推动形成“核心+联盟”创新格局,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本助力。强化金融机构与科技园区、产业园区战略合作,助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构建“财务顾问+”综合业务模式,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的全链条产业培育载体,加速金融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与产业化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长江产业集团,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大力推动科创供应链发展。强化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基金、国有基金和各类创投基金,以及银行、公司债券、保险、担保、应急转贷等各类金融资源与平台的对接,实现资金供需双方高效匹配。持续优化并完善“鄂融通”平台功能,积极拓展应用场景。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配套服务机构信息协调和共享合作,对服务核心企业的上下游合作企业提供“白名单”服务,结合实际创新发展订单、仓单、存货、预付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更好满足链上企业融资需求。全力推动各数据平台互联互通,提升数据赋能金融机构、服务科创企业能力。(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十四)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增强知识产权交易所关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等相关服务功能。提升金融机构在线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的便利化程度,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管理等配套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处置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委托、集中收储等方式将知识产权质物交予运营机构开展集中运营处置,拓宽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变现渠道。(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畅通科技领域跨境投融资渠道。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对境外资金来湖北设立科创类基金,提供简化程序、放宽准入等措施,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覆盖更多科技型企业,提高便利化水平。各地对科技型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发债和并购融资的,可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湖北证监局、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打造科技金融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加大力度引进创业投资等领域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持续加强科技金融复合型专业化队伍建设力度,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人才认定标准和统计口径,建立科技金融人才库、专家库,打造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尖兵团队。推动省内高校金融学院增设涉及科技创新的选修课,在有关理工专业增设金融选修课,加快跨学科人才培育和供给。对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推动,省级层面强化科技金融工作协调,推动多方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加强部门间共商共研、协作联动,各地加强对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责任分工和时序进度,扎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建立科技金融工作动态通报机制,加强定期监测调度,按季对科技金融有关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开展评估分析,总结推广经验,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督促金融机构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理,不过度依赖第三方担保和科技外部评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深度应用,助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招商引资政策类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专业招商工作方案》《黄冈市市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专业招商工作方案》《黄冈市市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日
黄冈市专业招商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加大项目招引力度,提升招商引资质效,以高质量招商促进黄冈高质量发展,现就我市开展专业招商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目标,转变招商理念和方式方法,实行全市“一盘棋”,推行招商“一张图”,由市招商服务中心组建产业招商分局,聚焦主攻产业开展专业招商,推动招商方式由全员招商切换到专业招商,由全面招商向分领域、分产业专业化招商升级。
(二)工作目标。突出工业项目招引,大力促进民营投资。全市每年围绕主攻产业引进1亿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总投资,下同)以上工业项目不少于300个。原则上,各县(市、区)每年围绕各主攻产业引进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少于10个(其中5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2个、10亿元以上不少于1个),麻城市、武穴市不少于12个,罗田县、英山县不少于8个;市区各产业园区每年围绕主攻产业引进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少于4个,黄冈高新区、黄冈产业园不少于5个。市直各产业招商分局每年围绕主攻产业引进落户市区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不少于4个。
重点产业项目协议投资中,工业项目占比不低于70%、民营投资项目占比不低于70%;当年签约项目开工率不低于30%,上半年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20%,下半年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15%;上年度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不低于60%。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主攻产业。
1.明晰招商引资方向。进一步聚焦工业,将医药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配件、电子信息、现代家居、智能家电、食品精深加工和临空产业等九个产业作为主攻招商方向,聚焦延链补链强链,开展专业招商,壮大主导产业。
2.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经信部门围绕主攻产业,深入研究产业发展动态和国家政策新变化,从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和创新链四个维度,密切研判产业动向,找准招商和产业投资结合点,对接前沿智库,编制黄冈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绘制产业链技术结构图、应用领域图、产业布局图、发展路线图。
3.编制产业招商地图。招商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梳理主导产业现状、产业配套、产业短板、龙头企业发展情况,绘制市级产业招商地图,明确专业招商思路与重点产业链核心环节、目标企业、配套资源,建立稳链、补链、延链、强链项目库,围绕头部企业抓招商,围绕产业配套抓招商,把企业的需求清单变成招商清单,把企业的供应商变成投资商,为精准招商提供方向指引。
(二)组建专业队伍。
1.配备专职招商人员。由市招商服务中心围绕主攻产业组建产业招商分局,实行集中办公,分局长由市招商服务中心副县级以上干部兼任。每个分局配备5名专职招商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经济工作、有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善于沟通协调、有培养前途的干部组成,统筹市区各产业园区招商局共同开展专业招商。各县(市、区)可比照市直模式组建产业招商分局。
2.成立专业招商公司。支持市区各产业园区组建产业招商公司,大力引进懂产业、懂科创、懂金融、懂法律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担任产业招商专员,组建专业招商法律服务团队、财务服务团队,开展项目引进、投资咨询及承办各类招商活动。
3.大力外聘招商专员。从国内外高校院所、商协会、知名企业等单位机构中聘请一批关心、支持黄冈发展的专家或企业负责人,作为招商顾问,开展专业招商。
(三)运用专业方法。
1.运行招商云平台系统。进一步整合资源需求,打通信息壁垒、推进开放共享,依托黄冈市智慧招商系统,为精准招商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撑。各县(市、区)、产业园区和产业招商分局每月上报在谈项目、签约项目、落户项目信息,实时上报拟流转“飞地”项目信息。各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载体信息库建档工作,定期梳理土地、厂房、商务楼宇及其他存量资源现状,实现载体资源有效对接。
2.创新招商方式方法。对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海西地区、成渝片区、武汉地区等产业转移重点区域,对重点区域进行合理分工,统筹产业招商分局在重点区域开展专业招商。深化以商招商,依托本地晨鸣纸业、绿宇环保、索菲亚家居、祥云化工、龙源石膏等重大产业项目,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吸引全产业链集聚。充分发挥黄冈高新区、黄冈市临空经济区、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武穴电子信息园等产业园区优势,打造品牌化招商平台。加强与省联投、省交投、鄂旅投、恒大集团、宏泰发展、武汉东湖高新等城市合伙人对接合作,深化资本招商。
3.大力开展专题招商。定期开展产业链专题招商行动,统筹调动全市专业招商力量,在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招商行动。主动策划产业链专题推介活动,扩大与专业领域人士的交流互动。积极运用好进博会、鄂港澳粤经贸洽谈会等国家级、省级经贸活动平台,拓展交流渠道。
4.支持发展社会招商。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自身链接产业资源的优势,组织开展行业专业会议论坛、项目对接等各类招商推介会、投资合作恳谈会活动,邀请全国性和先进地区行业商会协会来黄冈考察,进一步拓展专业化招商职能。鼓励各地聘请各类商协会、社会团体、市场主体开展中介招商、委托招商。
(四)优化专业招商机制。
1.完善项目事前评价机制。坚持“亩产论英雄”理念,结合我市产业导向科学设置项目评价标准,对在谈项目(项目信息)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为各地项目匹配相应优惠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各地在谈项目需要市级给予相应优惠条件的,由承接地报市招商服务中心确定。当一个项目适合到多地落户时,由市招商服务中心统筹各地(园区)承接方案和条件,并作为全市统一的窗口回复意见。
2.实施项目流转机制。对现有溢出拟搬迁项目,及已捕捉信息但无法承接的在谈项目,建立项目流转机制,以“飞地经济”引领带动各县(市、区)、园区加强合作,促进全市招商资源共享、项目互荐,鼓励项目合理流转和向产业规划区集聚。项目落户后,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项目“飞出地”(首谈地)和“飞入地”(承接地)予以招商考核计分。
3.强化招商和安商联动机制。市直各产业招商分局和园区招商局负责项目招引工作,市级领导挂帅产业园区负责安商工作(项目落地建设)。项目签约后,及时移交市重大项目办。招商工作实行“一月一集中签约、一季一排名、半年一考核、年终结总账”推进机制,安商工作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个推进方案、一份责任清单”推进机制。市政府每月集中听取专业招商工作情况汇报,不定期召开专业招商调度会,研究产业发展、分析研判招商信息,统筹部署招商任务,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推进有关重点项目落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重大项目办每月分别通报一次招商和安商工作情况。
4.严格考核激励机制。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产业招商分局考核机制和专职招商人员绩效评价机制。专职招商干部按照2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探索高薪与高效挂钩,支持专业招商分局和专职招商干部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坚持产业质效和招商质效导向,重点考核工业投资占比、民营投资占比、资金到位额、资金到位率以及签约项目开工率等指标。建立向招商一线倾斜的选人用人导向,业绩突出的专职招商干部优先提拔重用。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业招商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对全市招商项目信息的收集、研判和调度,统一政策和要素供给,推动各产业招商分局严格围绕主攻产业招商。
(二)完善专业政策体系。出台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突出对工业和高质量项目的支持,加大招商引资激励奖励力度,优化政策兑现机制,提高项目履约率,推动要素和资源向主导产业和高质量项目集中。
(三)提升专业能力。市招商服务中心要加大对专职招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专职招商人员信息搜集、项目对接和商务谈判等为核心的专业招商能力。
(四)加强协同配合。市直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思想破冰”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全力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在人员抽调、政策咨询、项目服务等方面无条件服从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支持招商项目落地。对市直单位主动提供有效信息或招引项目落地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
(五)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为市直专业招商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项目策划、宣传推介、招商考察、驻点招商、业务培训和相关奖励。各地各园区要切实保障专业招商工作经费。
黄冈市市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产业转型升级新支撑,发挥招商引资新优势,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征管及统计关系在黄冈市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招商引资考核系统确认的各类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对企业的奖励支持或补助资金,与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贡献相一致原则。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投资进度等规定。
(二)参照“标准地”出让政策,签订合同和承诺书,明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
(三)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若违反合同约定或承诺,将退还已兑现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二章 项目扶持措施
第五条 工业项目支持。
政策扶持自项目签约之日起8个年度内有效。
(一)项目用地支持。鼓励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入驻孵化器或加速器。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类项目可给与用地支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第三方核定的数据)的5%给予补助。项目厂房封顶补助20%,设备安装调试成功补助20%,投产补助40%,达产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税收贡献奖励。对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引进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两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新引进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6个会计年度以其实缴“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为基数,前3年按最高不超过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最高不超过5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外资项目支持。
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的、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属世界500强工业企业的,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3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分别另行奖励100万、200万人民币。
第七条 总部经济项目支持。
对年实缴“两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财务和招商部门一致认定后,给予以下支持:
(一)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同地段租金平均价格的50%标准给予补助;在5年内对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世界500强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设立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以企业新增“两税”超1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前3年按60%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
第八条 楼宇经济项目支持。
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年度合计“两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往后年度对超过“两税”2000万元的本级地方净留成增量税收部分按10%给予奖励。对楼宇中提供税收入驻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开发建设的总部企业统筹按贡献比例分享。
第九条 首店项目支持。对经营期满三年的首店项目给予奖励扶持。
(一)支持引进品牌首店。对全国和全省知名连锁企业在我市开设首店的,经评审认定,根据开设首店租金或建安成本等核定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和10%的支持,全国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全省知名品牌首店支持金额不超5万元。
(二)支持本土连锁企业拓展市场。对本土零售类连锁企业在市外开设连锁店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营业面积5000平米及以上、10000平米以下的,奖励10万元;10000平米及以上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一事一议”项目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7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工业项目及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税收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第三章 招商激励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包括中介招商、商协会等组织,不含国家公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个人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分期兑现,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兑现70%。该奖励措施自签约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产业招商分局在引进和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中实绩特别突出的,给予一定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
第四章 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支持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按照全额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具体办法按照《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1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创造优质医疗和教育条件。设立就医绿色通道,总部企业和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医实行“免挂号、先就诊、后结算、专人服务”;其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央企、民营企业全国500强和上市公司在黄冈投资额大的项目高管人员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章 优化环境支持
第十五条 黄冈市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适用《黄冈市区招商引资重大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及前置中介服务相关政策规定(试行)》(黄政办发〔2020〕4号)。
第十六条 “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各类投诉事项,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各项奖补资金的承担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定。落户市区一体开发范围内项目的奖补资金依据市区财税结算体制实行分级负担;落户市区一体开发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区域承担。同一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支持措施,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政策措施,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独角兽、瞪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及科技成果转化等企业搬迁或投资的项目和落户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项目的有关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按原合同约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出台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冈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降成本政策类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财评〔2022〕253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今年以来,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市场主体的系列部署要求,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减免国有房屋租金,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但通过国务院大督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政务咨询、信访投诉等各类渠道,发现,仍有部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房租减免工作中存在站位不高、政策不明、举措不细、执行不力等问题,一些租户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房租减免政策落实效果。为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要求,切实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减租政策
国有企业落实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政策,是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稳经济大盘、保市场主体任务要求,履行经济责任的标志举措;是促进保就业、保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措施。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心怀国之大者,杜绝本位主义,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国有企业“三个责任”的高度出发,积极履行国有企业“三个责任”,不折不扣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政策执行,确保应减快减、应减尽减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房屋减租的具体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房租减免的各类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减租工作,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负担。对于尚未开展减租工作的企业,不得观望不作为,不得层层等通知,要积极主动作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现有政策要求,立即制定方案措施,从速落实,抓紧将减租红利惠及租户;已开展减租工作的企业,要以“不漏一租户、不少一分钱”的高标准要求,对工作进行再梳理、再排查,重点检查减租对象范围是否完整、减租期限是否准确、减租金额是否足额落实到租户。各中央企业要在11月底前全面完成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的任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任务,并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报送减租工作总结。
近期,为落实国务院助企纾困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养老托幼、餐饮、住宿等行业的帮扶政策,其中对部分行业的减租政策提出了补充要求,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密切关注、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类减租政策要求,动态调整落实举措,确保严格执行到位。
三、进一步细化方案举措,以最大诚意助企纾困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从租户角度出发,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执行政策口径,简化操作流程,公开张贴减租公告,主动对接服务租户,确保符合减租条件的租户快捷便利申领减租红利,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推诿塞责,出现政策落实“中梗阻”。针对减租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回避、不遮掩,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解决。针对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减租难问题,国有股东要积极与其他股东沟通,尽力争取支持;针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减租难问题,“一房东”国有企业要研究减租政策直达实际承租人的政策申领机制,“二房东”国有企业要将已享受的减免租金和对应转租差价一并减免,未享受减免租金的要将规定期间的转租差价率先减免;针对不符合减租对象条件的困难企业或有关市场主体,要带着“温度”落实政策,耐心解释取得理解,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减租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
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指导所属子企业认真落实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畅通投诉咨询渠道,认真核查问题线索,及时解决承租人问题,并举一反三,不断优化完善工作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将继续密切跟踪中央企业减租工作进展,对减租工作落实不力、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将进行严肃通报并约谈有关负责人,问题性质严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开展追责问责。
各地方国资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减租工作的督促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扎实有效推进落实房租减免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办公厅(办公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全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装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
(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研究建立常态化涉企收费协同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涉企收费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机制,提升涉企收费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避免资金沉淀空转。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四)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在保持商业银行净息差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五)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保持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稳定性,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对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普惠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发挥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制度,完善小微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加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制造业、绿色发展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
(六)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扩大涉企信用信息共享范围。优化征信市场布局,推动征信机构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优化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强化金融服务供给,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加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引导早期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
(七)降低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成本。推动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长效机制,丰富汇率避险产品,加强宣传培训,优化中小微企业授信和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政银担多方协作,共同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成本。
三、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制定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修订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全覆盖。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强化知识产权数据开放共享,新建一批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专题数据库,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和工具。
(十)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进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修改工作。出台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积极推动数字证书(CA)全国互认,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十一)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强化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放宽有关服务业市场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
四、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三)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十四)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和完善稳岗返还、专项贷款、就业和社保补贴等政策,加强对就业容量大的行业企业支持。
(十五)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扩容提质,针对重点群体加大培训服务力度,强化技能人才培养和企业用工保障。
五、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推进工业用地由出让为主向出让、租赁并重转变。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应体系。研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政策,实行向下递减的地价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初期用地成本。指导地方因地制宜适时调整更新基准地价,进一步提升土地要素的支撑保障能力。
(十七)加强能源资源保障。推进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大力推动支撑性电源建设投产,提高能源资源安全保障能力。落实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推动矿产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八)实施降低物流成本行动。研究制定《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强化政策协同和工作合力,有力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增强企业和实体经济竞争力。
(十九)完善现代物流体系。稳步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促进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新增支持一批城市开展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运输、配送等设施,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
(二十)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支持引导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发展。加快推进港口、物流园区等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力推动大宗货物和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提高运输组织效率,促进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保持较快增长,推动港口、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绿色集疏运比例稳步提升。
七、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强化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落实技术改造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研究制定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产业链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优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聚焦国家战略领域,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迭代创新。
(二十二)引导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构建基于场景的企业标准群。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贯标、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以两化深度融合推动企业提升生产、经营等环节数字化水平,提升生产和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和吸纳企业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4年5月13日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2022〕40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不断增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现就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6.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7.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8.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29号文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不属于29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中央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三、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落实降费提质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9.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10.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
11.加快推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产业融合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5G和千兆宽带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通宽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2022年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大云盘、云会议等云办公产品优惠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12.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网通办”。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推进“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物流”,努力让信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
13.高质量提供煤电油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物流企业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统筹运力,优化航线,加快打造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通道,促进物流循环畅通。
四、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市场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以融促产,实现自身优质资信与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共享,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
14.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压力。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15.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16.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助力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借鉴电e金服“电e贷”、中储智运“运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自身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式。
17.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五、持续加大创新支持,着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8.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主责主业,吸引带动各类资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19.继续面向全社会举办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创新管理培训和创业辅导等,促进大赛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20.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研发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21.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培育一大批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六、不断强化引领带动,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实施现代产业链链长行动计划,持续向产业链中具有高端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和市场机会。
22.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尽快落地一批“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释放订单需求,稳定中小企业预期。
23.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24.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5.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中央企业在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持。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各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得实惠”,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26.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惩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操作流程。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资央企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
27.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
2022年5月19日
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以下简称271号文件)要求,推动中央企业抓紧抓实抓好2022年房租减免工作,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积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疫情冲击等不利因素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各中央企业要从稳定市场主体、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高度出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二、细化措施,切实将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中央企业要抓紧研究确定房租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尽快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力争在上半年实际完成主体工作,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工作要在列为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对于所属子企业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资金困难的,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给予资金支持。关于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优先减免271号文件所涉及行业。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三、规范操作,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减租实施方案,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户不得减免,杜绝随意减免。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减租政策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和有关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完善减租问题受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国资委将加大督促指导力度,逐条核查有关方面反映的各项问题线索。中央企业因落实减免房租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考核中予以剔除。
请各中央企业梳理统计2022年集团内各级子企业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于每月5日前填写统计表(详见附件)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
国资委办公厅
2022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
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8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在存量贷款到期前,提前做好信贷评估和审核,提高响应速度和审批时效。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外部环境等未发生明显恶化时,不得无故提出导致融资综合成本明显提高的新的增信要求;不得以断贷为由提高贷款利率,确保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以合理成本获得贷款;不得继续对“僵尸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挤占银行可贷资金,推高其他企业融资成本。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层级审核第三方机构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银行应了解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评估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不与收费标准过高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六)实行“两个严禁”。银行应掌握支持信贷决策的客户信息,严禁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防止导致间接推高融资成本。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银行应充分挖掘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通过与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的相关管理和信息系统对接,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对客户信用准确画像,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银行应根据企业资信和风险状况,确定与信贷相关的增信和专业服务安排,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增信和专业服务机构。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银行不得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推高融资综合成本。银行不得以向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客户的名义,向合作机构收取业务协办费用,导致企业融资费用增加。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对企业垫付抵押登记费采取报销制的,应建立费用登记台账,由专人负责跟进。银行为授信评估目的引入外部数据、信息或评级的,不得要求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对于小微企业融资,以银行作为借款人意外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银行应根据企业风险状况引入差异化的强制执行公证安排,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与借款企业约定强制执行公证费承担方式,不得强制转嫁费用。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主动承担强制执行公证费;以银行作为抵押物财产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和企业按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明显高于本公司同类或市场类似产品费率的融资增信产品,增加企业融资负担。融资担保公司应逐步减少反担保要求,确需引入反担保措施的,应综合评估企业实际担保成本。
四、考核环节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
(十一)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二)科学开展内部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银行内部信用评级要兼顾借款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可参照外部评级结果。对于借款主体评级欠佳但债项评级高的信贷项目,银行可采取受托支付、封闭管理等方式控制风险,通过差异化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在计提拨备时应遵循会计和监管规定,综合考虑信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避免拨备计提不科学导致企业资金成本上升。
(十三)内部考核应适当和精细。银行应完善综合经营绩效考核办法,避免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为实现不当绩效考核目标,采取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附加不合理信贷条件等做法,增加企业融资成本。银行应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信贷融资设置差异化考核目标,防止因过度追求低风险而导致参与方过多、融资链条过长,间接推高融资成本。
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
(十四)有效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银行保险机构应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制定合理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业务指标,提高管理效率,增收节支,保障股东合理利益。
(十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十六)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银行应实施收费管理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因地区性差异确需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由总行制定收费标准。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收费核算自动化处理能力,增加收费差错账务调整功能,及时更新系统设置,避免因系统漏洞或操作随意导致多收、误收。内审应涵盖收费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审计频率不低于一般项目。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员工管控,防止强制捆绑搭售、利益输送和收取回扣等行为。
(十七)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通过营业场所、官方网站和手机APP等渠道,以清晰、醒目方式公示价格信息和优惠政策,保障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定期评估所公示信息,及时更新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
六、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和正向激励
(十八)形成监督合力。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十九)建立正向激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建设和推广全国产融信息对接平台,加强企业与项目白名单管理,为企业信贷融资提供信息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考核,应体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要求,给予合理评价。对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要求的银行,人民银行应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银保监会应在相应业务资格审查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银行业、保险业和融资担保业协会应倡导互利共赢的行业文化,落实信贷融资收费各项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对于将信贷资金进行转贷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的,银行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责任和相应措施。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18日
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
通 知
财金〔202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经办银行范围。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设备更新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预拨贴息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财政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预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贷款贴息。省级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地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地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地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地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结算。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省级财政部门。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省级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追缴或扣回贴息资金。经办银行要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五)中央与地方贴息资金结算。政策实施期间,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及时审核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于3月底前出具贴息资金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结算申请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核意见,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贴息资金等情况,结算上年度并拨付本年度贴息资金。
(六)贴息资金清算。政策到期后,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应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自收到清算报告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审核意见,及时与各省级财政部门清算贴息资金。
四、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压实各方责任。压实经办银行审贷责任,要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关部门要对项目严格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及时共享财政贴息、备选项目清单、再贷款清单等信息。财政部门要加快贴息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审核质效,支持政策精准落地。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审核把关力度,推动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工作月度台账,及时掌握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加强全过程跟踪管理,发现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中央财政贴息,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报告及测算表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预拨贴息资金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二)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1日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承诺书样本,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三、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探索建立企业告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21年1月7日
省政府国资委关于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
省属企业,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办发﹝2022﹞54号)精神,抢抓经济恢复重要窗口期,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就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属企业和市州国有企业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省属企业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户原则上减免1月份租金、缓缴2-4月份租金,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承租方协商落实;租赁合同已约定租金减免的,约定幅度与优惠政策规定相比,按照“就高不就低”协商减租,原则上不重复减租;根据房租缴纳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确保政策迅速落实到位。
二、各省属企业应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政策宣传,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宣传减租政策,公布减租工作联系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政策咨询,积极回应诉求。国有房屋出租方要在房屋出租场所公开张贴减租公告,公布减租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人员等信息,采用“一对一”上门或分批召集等方式主动对接承租方,确保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快捷便利申领减租红利。
三、各省属企业要推动减租政策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对于转租国有企业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及房屋产权方应当指导督促转租方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非国有企业转租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四、省属企业按要求减免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利润处理。对因落实减租政策导致经营或资金困难的子企业,上级企业或集团公司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五、本通知所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个体工商户条例》予以确定。
六、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机随意扩大房租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等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省属企业要落实房租减免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定房租减免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所属各级子企业房租减免事项的管理监督,确保减免房租工作落实到位。各市州国资委要结合地方实际,指导督促所属企业严格落实房租减免政策。
八、各省属企业、市州国资委对减免房租工作实施台账管理,及时梳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每月底前将《2023年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统计表》(见附件)和月度总结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并在首次报送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省政府国资委
2023年2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自然资源 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 —454—65 号)有关精神,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 费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对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见附件)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认真做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应明确告知小微企业、个体 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将告知内容纳入询问笔录,切实尽到告知义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政策,宣传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度,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清晰、准确公开政策及承诺书样本,特别是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明显位置 张贴、摆放宣传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三、切实强化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探索建立企业告 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 承担。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 样式做相应修改。
附件: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本公司(企业)慎重承诺:
本公司(企业)已经认真阅读并知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
小 微企业标准,按照该标准,本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现根 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本公司(企业)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本公司(企业)将全额补缴免缴的不动产登记费,自愿承担由虚假承诺导致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的失信惩戒。
公司(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关于做好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生产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要求,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2019年3月30日
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操作规范
第一条 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见附件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由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负责填报。
第二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一)在“五通一平”之前依据经批准的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期建设的园区可分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扩建的园区,就扩建的部分依据批准的修编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第三条 园区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入驻园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只填写《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
第四条 园区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园区管理机构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第六条 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投资主体填写的《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应当经园区管理机构签署符合园区整体规划和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意见后,报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园区管理机构和投资主体要按照批准(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履行水土保持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运行,并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相关规定,开展园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园区建成投入使用前,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或竣工验收前,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等,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见附件2),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向园区管理机构和批准设立园区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条 园区管理机构和投资主体未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园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洪水影响
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函〔2021〕22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厅直水管单位:
为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省水利厅于2019年印发了《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201号)。为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技术流程,更好地开展区域性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水利厅区域性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水利厅反映。
湖北省水利厅
2021年3月26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23〕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7月16日
湖北省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控制外贸企业进出口成本为核心,打造中部地区最优通关成本省份,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外贸进出口降成本工作,到2024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促进全省进出口通关成本降低10%以上,力争打造中部地区最优通关成本省份。
——积极推进湖北国际物流通道体系建设,优化外贸进出口物流通道,持续降低外贸进出口综合物流成本,实现进出口申报货运量增长10%。
——推进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优化升级,建设“智慧口岸”,提升跨境贸易平台申报率,实现省内重点外贸企业跨境贸易业务全部在“单一窗口”办理。
——积极开展跨境贸易监管模式创新,促进进口整体通关时间不高于37.5小时、出口整体通关时间不高于0.7小时,并持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降成本,精准支持。
1.降低水运口岸费用。武汉阳逻港港口作业包干费降低10%、理货费降低10%。黄石新港港口作业包干费降低15%、理货费降低10%,免除货物堆存费,合并货物安全检查、称重环节,将港口费用收取方式从现结改为月结。(责任单位:湖北港口集团、黄石市人民政府)
2.降低航空口岸费用。天河机场取消复磅费、查验费,舱单信息传输费降低30%以上。花湖机场国际货站叉车租赁费、叉车人工服务费、仓储费降低10%。(责任单位:湖北机场集团、鄂州市人民政府)
3.降低铁路集装箱中心站费用。取消吴家山铁路中心站监管场所检疫查验人工作业服务费、叉车简易作业服务费2项费用。(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中铁联合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4.扩大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范围。从国家批准的内河口岸(武汉阳逻港、黄石新港)扩大到武汉铁路口岸(武汉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武汉港(花山、汉南港区)、阳逻铁水联运二期(武汉中远海码头)、宜昌港、荆州港、仙桃港等直接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以及全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口岸收费公示制度。在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口岸收费及服务信息发布系统,督促口岸经营服务主体公开收费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定期开展口岸收费公示联合检查,坚决查处口岸进出口环节违规收费、乱收费等行为,提升透明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6.规范报关行业收费。支持湖北省报关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常规报关费用最高限价并向社会公开。在湖北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上新建报关服务应用,引导湖北报关企业全部入驻平台。对通过湖北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在本省海关完成报关、本省口岸进出口的省内外贸企业,报关费用每票补贴10%,通过平台直接补给外贸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报关协会)
(二)强支撑,拓展通道。
7.降低陆运环节物流成本。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措施》,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省内通行费优惠。(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8.提升水运口岸运营质效。支持湖北水运口岸开展“散改集”业务,对粮食、煤炭、化肥等散货开展“散改集”,达到一定业务规模的,鼓励各地按照箱量给予补贴。(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武汉市及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湖北港口集团)
9.促进国际物流新通道建设。支持省内物流企业开通武汉—上海—东方港至欧洲铁海联运、中亚—武汉—日韩铁海联运、武汉—东盟散杂货直航、武汉—老挝等东南亚国家国际铁路联运班列、武汉—钦州南向陆海新通道、武汉—宁波铁海联运、武汉—南沙铁海联运及武汉—厦门铁海联运等国际物流新通道,服务本省外贸企业在省内口岸报关。对稳定运营相关通道的物流公司,按照承运集装箱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0.加快国际航空客货运“双枢纽”建设。落实国际货运航线补贴政策,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支持航空公司根据省内重点外贸企业需求及重点进出口产品开通国际货运航线,以“一事一议”方式保障相关线路稳定运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武汉市、鄂州市人民政府,湖北机场集团)
(三)建平台,集成服务。
11.拓展“一窗式”通关政务服务。建设完善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移动APP或小程序、辅助申报系统。推动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互通、监管互信、一单互认,实现企业转港物流数据共享和贸易新业态业务属地申办。(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12.延伸“一站式”跨境贸易服务。通过湖北国际贸易数字化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全程通关物流信息服务。优化鄂州花湖机场航空物流枢纽公共服务平台,搭建RCEP“货机快线”,助力花湖机场航空物流枢纽监管、贸易、物流等数字化转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武汉海关,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3.推行“一单式”企业线上服务。开发物流单证电子化应用程序,实现进出口货物提货单、设备交接单、装箱单、放箱单全流程无纸化作业。上线RCEP优惠协定税率智能查询系统。升级企业信息推送应用,将相关服务应用接入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微信公众号。(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
14.提供“一网式”贸易数据服务。建设湖北电子口岸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基于可靠的集约化数据资源,实现对数据多维度分析,涵盖各个业务场景、主题,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结合口岸特点,以“一张图”的形式展示口岸运行相关数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湖北分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优服务,高效通关。
15.持续优化检验监管要求和模式。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类精准监管,提升检疫审批效能。对进口低风险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优化调整进口铜精矿品质项目检测;对进口铁矿、棉花等实施“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对进口水泥等大宗资源商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提供多种合格评定方式供企业自主选择。(牵头单位:武汉海关,责任单位: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16.促进科研物资跨境自由流动。制定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对纳入“白名单”的物品,试点单位在进口时无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等即可办理通关手续。(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武汉海关)
17.降低企业税负成本。推进出口退税“即出即退”政策落地,将全省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探索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减免缴纳税款滞纳金。深入推进“内河运费扣减”新举措,降低进口征税基数,节约企业税款支出。(牵头单位:省税务局、武汉海关、省商务厅,责任单位: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推进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进出口成本、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省商务厅(省口岸办)要加强协调,建立定期调度机制,促进相关措施取得实效。省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细化工作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外贸进出口降本增效工作。
(二)加强资金投入。统筹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省内主要口岸降低收费、扩大查验免收费试点范围、降低企业报关成本。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配套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本市(州)主要口岸降低收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措施宣传推介工作,提升知晓度和普惠性。加强收费引导,鼓励进出口各环节收费主体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合力降低进出口通关成本。
以上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除有专门规定期限以外,有效期2年。
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卫健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相关水电气经营企业:
为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内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可依据当地县(市、区)卫健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向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
二、各地水电气经营企业受理相关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应于受理次月起对相关托育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类水电气价格。其中,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三、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表计条件的,水电气用量由供用各方采取定量或定比的方式协商确定,确保托育机构居民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如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计量装置费用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承担。
四、各地发改、卫健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推动政策落实。卫健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托育机构退出监管机制,及时共享备案和注销等有关信息。水电气经营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政策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托育机构注销备案的,不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司法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缩减公证服务政府定价范围,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各地各公证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证明有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附件所列上限执行,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可以在此标准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场竞争产生。
二、对符合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
三、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因公证机构自身无法提供的专业鉴定、检验检测、评估、邮寄、翻译,办理遗嘱、保全证据公证产生的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服务,以及因委托的公证事项到执业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在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另行支付。
四、各公证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4月
附件
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户籍注销、国籍、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抚养事实、监护权、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票据拒绝、选票、指纹、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分段累进收取,其中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下述标准减半收取。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含)部分,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部分,按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部分,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含)部分,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1%收取。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150元。
(四)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00元。
(五)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25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其中涉企的,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执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毕业证等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本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200元。
(四)证明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其中涉企的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
(五)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
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助力工业企业降本增效,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黄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推行“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保持非接触式办税率90%以上。推广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一事联办”,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2年同比下降。(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冈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政银担合作。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三年内免收担保费,由同级财政按照年化1%担保费率对支持新“进规”企业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推出“首贷担”产品,加大50万元以下贷款额度的融资担保力度,对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担保。2023年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扩大信用贷款应用场景。充分利用“楚天贷款码”平台,一码受理符合“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快贷条件申请。加大“黄冈智慧平台”等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力度,对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00万元以内信用贷款,对省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00万元以内信用贷款。探索为纯信用贷款设立专项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分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建立2亿元的工业企业应急纾困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出资2000万元,已建立应急纾困专项资金的县(市、区),其本级财政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按本地文件规范运作,帮助满足条件、风险可控、急需资金周转的中小微企业过桥应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拓展市场。鼓励市内企业“抱团出海”拓市场,积极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及商务洽谈活动。对企业参展产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人员差旅费(参照公务出差标准,单个企业每个展会2人),由企业所在地按照总发生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补贴,已获得其他政策补助的部分不重复补助,但其他政策补助未达到80%标准的由所在地补贴剩余部分,单个企业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对企业在通关环节产生的报关费、文件费、转关费、理货费、集装箱上下车费,按照总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降低企业用人成本。支持企业扩岗,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按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纳入《黄冈市重点产业培训指导目录》范围的按现行政策实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加强劳务协作,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赴外招聘活动的企业,可以按照市外省内每次1000元,省外每次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本项条款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按规定免征黄冈市区工业项目和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的物流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23年6月1日—2028年6月1日期间,企业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进一步优化涉企保证金。免收进场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推动采取保函保单替代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落地落实,引导金融机构下调保函保单手续费率。(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冈监管分局及相关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落实。
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
银发〔2021〕16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卡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支付行业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现就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机制作用,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主动降低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付服务收费,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压实主体责任,稳妥做好降费工作。
(一)规范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手续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清理重复、捆绑、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采取先升后降、转嫁成本等方式变相提高支付手续费。
(二)加强价格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对支付手续费进行公示。对于调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应当在官方网站、应用程序(APP)和营业网点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开展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
(三)准确界定客户身份。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通过精细化、动态化客户管理方式科学界定小微企业客户。对于无法准确界定的客户,应当按照“应降尽降”原则,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降费措施执行。
(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根据上述降费措施制定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系统顺利上线并稳定运行。
(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对于误收费、多收费等情况应当健全费用退还机制,最大限度简化退费办理手续和流程。
(六)及时总结报告。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总结梳理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执行情况,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报告。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支付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6月24日
关于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龙感湖管理区及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发展,促进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热情,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同时将零收费项目及时对外公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黄冈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5日
关于落实市区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的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根据第六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扩大工业项目有效投资创造更优环境,形成区域竞争优势,更好服务和促进黄冈经济社会发展。为落实市政府决策:自2023年2月10日起,免征黄冈市区工业项目和土地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的物流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项目类型依据国家、省市等上位政策标准执行。
本意见执行前,因国家、省市相关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已按政策实施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项目,一律按照本意见直接免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3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黄自然资规函〔2022〕28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感湖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8月16日全省营商环境推进会议精神,加快问题整改,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1〕1号)文件要求,现就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落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全市制定统一规范的《小微企业承诺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含询问笔录内容)。凡是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必须在受理环节通过询问,履行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告知义务,并做好书面记录。要求申请人(企业)规范填写申请表(附件1),窗口受理人员做好询问笔录(附件2)。申请人(企业)签署《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附件3)的,同步将承诺书上传至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按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依流程办理登记事项。
凡个体工商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询问,不签署承诺书,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申请主体需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工商名称、注明经营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办理非经营场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需按规定缴纳正常不动产登记费用。
二、设立企业服务专窗(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必须专门设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窗口,不叫号、不限号,实行即时受理,专人对接,专窗服务,专门面向企业提供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企业服务专窗”服务对象是申请人双方均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受让方、预购人、抵押人或债务人一方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企业服务专窗”业务范围可办理涉企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登记、抵押注销、分割合并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并提供涉企办证咨询服务。
三、广泛加强政策宣传。
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不动产登记大厅明显位置张贴和摆放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相关政策文件等材料,在每个受理窗口当场提供纸质版承诺书样本,在收费窗口公示不动产登记各类收费标准以及免收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免尽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凡是来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动告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政策,耐心指导填写承诺书,详细做好询问记录和台账。
四、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各县市区要统一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的工作台账(附件4),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盖章版工作台账报送至市局调查登记科备查。
五、加强检查督导,确保工作扎实开展。
为确保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登记中心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市局营商办、调查登记科将定期不定期随机进行明察暗访,对未履行告知义务、不按程序完成承诺和笔录、不落实免收政策的,将移交市局机关纪委追究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24日
七、科技创新类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年3月23日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网站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列入清单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2月8日
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重要意义
专利开放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新设的一种专利特别许可,是专利转化运用的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简便快捷的“一对多”专利许可,提升对接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最后一公里”。专利权人自愿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对专利许可使用费“明码标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全社会“广而告之”,任何单位或个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标价付费即可获得实施许可,对所有被许可方“一视同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方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尤其是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中,更好发挥开放许可的作用,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地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线提交。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已公告授权并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
已开展开放许可试点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专利权人选择试点中质量高、市场前景好、已达成开放许可或有许可意向的专利,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对于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内容完全一致,数量在10件以上的不同专利的开放许可声明,专利权人可以在2024年底前以纸件形式通过本地专利代办处批量提交。各试点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支持本地专利代办处做好批量受理工作,指导专利代办处集中核查试点开放许可专利的最新法律状态,提供培训解答和预审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上述声明予以快速审查。
四、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等常见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指导专利权人明确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并按规定提交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要加强《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专利开放许可使用估算指引(试行)》的解读,引导专利权人秉持公平合理、互利双赢、切实可行的理念,准确把握开放许可“一对多”的特性和小额、普惠、便捷的特点,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许可使用费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一般不高于净销售额的20%或利润额的40%。许可使用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引导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等方式进行许可。
五、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通过专利公报向社会公告,公众可以通过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许可达成备案等公告信息。专利开放许可公告数据通过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向公众全面开放,便利各方查询、检索和获取。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指导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有关各方用好专利开放许可公告数据,向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匹配推送,扩大专利声明信息的受众面。
六、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进供需对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将专利开放许可作为制定专利转化运用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工作有机结合。指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盘点存量专利,筛选出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适宜多地实施的专利进行开放许可,与技术消化能力强的“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开展对接。指导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公共服务机构在开放许可手续办理、使用费估算等方面开展咨询服务。鼓励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开放许可相关的对接、交易等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开放许可相关保险产品,为许可实施提供风险保障。
七、指导做好开放许可达成备案
对于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督促指导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对于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另行达成的普通许可,指导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普通许可合同备案。《专利法》规定的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减免专利年费的办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收费减缴政策实施后执行。
八、强化开放许可监管和纠纷调解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专利开放许可业务中异常情况的监控和违法违规线索的排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对专利开放许可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对于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要按照《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以自行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解决开放许可纠纷。
九、加强制度宣传解读和典型案例推广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对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办理的常见问题进行指引解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要通过新媒体、短视频、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做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要总结提炼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案例并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3日
关于印发《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部署,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有关专项任务,决定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现将《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企业登录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系统进行申报,并于2024年6月15日前在系统内完成企业推荐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聚焦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加快推动专利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切实将专利制度功能转化为创新发展强大动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行动方案》总体部署,以专利产业化为主线,强化知识产权普惠服务,普遍提升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能力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培育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专利产业化优势的企业,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奠基赋能。
到 2025 年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转化运用能力得到普遍提升,培育一批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样板企业,从中打造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加速形成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新优势;助推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上市。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大力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快速发展。
二、重点任务
以全链条服务为理念,推动专利链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通发展,加速知识、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向中小企业集聚,形成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发展路径。
(一)融通创新链,加强专利技术对接和研发。引导中小企业深度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推动企业需求与技术供给精准匹配、有效对接。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推动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产学研深度合作,清晰界定权属关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作用,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技术升级,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或者专利组合,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创新效能。
(二)融入产业链,扩大专利产业化规模和效益。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具有专利技术特长的中小企业入链融链。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产业专利池运营,探索利用专利开源等转化运用新模式,加快形成产业链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加速技术升级选代,形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创立知名商标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实现专利技术产品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三)畅通资金链,强化专利产业化投融资支持。健全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开发科学可靠的评估工具,为专利产业化投融资提供基础支撑。强化知识产权增信功能,畅通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渠道,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有效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投融资平台,多种途径解决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资金需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力度,有效降低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四)筑强人才链,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围绕专利产业化项目和创新需求,积极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努力打造结构合理、支撑有力的科研团队。支持中小企业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知识产权人才,为专利转化运用和知识产权管理提供智力支持。推动各级各类服务机构不断提升能力素质,有力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五)打通服务链,提高专利产业化全流程服务效能。围绕专利产业化全流程,汇聚咨询、培训、检索分析、评估、交易等服务资源,发挥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探索构建供需匹配、精准对接、协同高效、运行顺畅的专利产业化服务体系,
三、普惠服务
围绕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供给,夯实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基础。
(一)普及推广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引导企业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用好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等信息公共服务产品。支持建设一批重点产业专题数据库,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支撑。
(二)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作用。组织引导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服务特长,为技术研发、转化对接、专利布局等提供基础服务支撑,帮助中小企业对接更多适用、优质专利技术,有效匹配中小企业需求。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业务培训指导,提高企业专利信息利用能力。
(三)提升区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效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园区,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业集聚区、业务受理窗口、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商标品牌指导站等平台载体,为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业务指导、能力培训等综合服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采集点作用,探索建立公共服务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
四、样板培育
在做好知识产权普惠服务的基础上,筛选一批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开展重点培育,打造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中小企业样板。
(一)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面向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筛选一批具有技术研发能力和专利产业化基础的高成长性企业,建立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基本标准见附件)。每个省份推荐入库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300家,对有计划单列市或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等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推荐入库企业数量不超过 500 家。
(二)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
1.出库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重点培育,切实达到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示范效果。专利产业化率明显提升,新增1件以上专利密集型产品,或者已获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年销售额及利润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2.滚动培育。各省份可在培育出库企业数量的2倍以内,增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开展滚动培育。面向出库后的样板企业开展接续培育,助推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
3.退出机制。入库企业2年内未取得专利产业化实质性进展,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失信、偷漏税、数据造假、非正常申请专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退库处理。
五、政策支持
围绕专利产业化重点任务,面向入库企业按需匹配支持政策,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一)强化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支持。指导各地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备案名单,按领域范围提供专利预审服务;加大专利优先审查政策的支持力度。指导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组织实施并推广符合企业共性需求的公益类专利导航项目。结合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组织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功能性平台及区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为企业精准推送相关专利技术信息,搭建转化对接平台,做好专利转化相关服务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二)助推专利技术产品化产业化。鼓励支持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为企业提供专利技术成果概念验证中试等服务支撑,加大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建设力度加快专利产业化应用,形成具有技术优势的专利密集型产品。鼓励支持各类展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对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进行广泛宣传,支持企业打造新品新牌、国货潮牌,提升企业品牌竞争优势,扩大专利产业化规模效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加大投融资精准服务力度。推广应用《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推进银行内部评估试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额度、优化审批流程等方式,实现快评快贷,充分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率和规模。面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入库企业名单,在业务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低成本中长期专项资金支持。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更多优质投资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主动对接企业,发挥领投作用,加强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对入库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项目投后管理和服务指导机制。探索政府引导基金等通过优先股的形式投资入库企业,将优先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存管。鼓励支持以“科技成果+认股权”方式入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提高资本市场服务赋能水平。支持入库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培育,整合政府和市场各方资源,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资源配置、初步价值发现及上市培育孵化功能,提供股份改制、财务顾问、股权融资、上市辅导、多元化金融支持等系列服务,适时开展创业债权试点和天使投资人备案。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产品街接和制度性对接机制,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加快进入全国性资本市场。集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和专业服务力量,打造一批服务于资本市场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合规辅导等专业服务,有效降低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组织调度和跟踪指导,推动各项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落细落地。地方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进机制作用,细化支持举措、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强化本实施方案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重点任务的有序衔接,高效协同、政策联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力度。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渠道,充分发挥相关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的投入保障。各省市相关部门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配套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带动社会多元化投入,推动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三)加强监测评价。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专利产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对企业和地方上报信息开展核查抽查,并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做到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效果可检验、可评价,可感知。有关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相关评估评价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经验交流会商机制,认真总结专利产业化典型案例和成功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氛围和工作合力。
附件:入库企业基本标准
附件
入库企业基本标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2.原则上应具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单位等资格;
3.主营业务原则上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
4. 主营产品的核心功能、制造方法等具有自研或引进的核心专利技术,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985号)规定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5.专利产业化率不低于 50%;
6.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10%或不低于 500 万元;
7.有稳定的科研带头人和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不低于 20%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8. 拥有自主商标品牌,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9.具备涵盖制度、机构、人员、保障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0.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和各类重大事故、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情况。
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
金发〔2024〕2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质效,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心怀“国之大者”,充分认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研究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企业金融需求,攻坚克难、久久为功,持续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坚持聚焦重点。坚持科技创新“四个面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高金融服务质效。围绕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等重点领域,支持大型科技型企业发挥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激发企业生命力和创新活力。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推动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加快完善金融服务支撑体系。根据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需求,针对性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金融支持和风险防范。压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优化科技金融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构建科技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二、持续深化科技金融组织管理机制建设
(三)健全组织架构。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将科技金融纳入机构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建立健全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部署。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集中化科技金融业务管理机制,强化前中后台协同。
(四)做实专门机构。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专注做好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切实配套加强各类资源保障,适当下放业务审批权限,建立差别化的审批流程。培育专业人才队伍,有条件的可探索配备科技金融专职审查审批人员,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优化管理制度。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系数。探索较长周期绩效考核方案,实施差异化激励考核,切实提高科技金融相关指标在机构内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研究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六)细化风险评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不同地区、处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差异化的专属评估评价体系。突出科技人才、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成果价值等创新要素,分层分类设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模型。支持保险机构加快科技领域风险数据积累和行业协同,优化迭代精算模型,合理确定风险定价。
(七)强化数字赋能。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数字金融研发投入,依法合规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环节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满足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搭建科技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汇总企业工商登记、资质认证、股权质押、投融资等基础数据,穿透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向等信息。
三、形成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
(八)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银行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综合运用企业创新积分等多方信息,开发风险分担与补偿类贷款,努力提升科技型企业“首贷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独立有效开展信贷评审和风险管理,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稳妥探索顾问咨询、财务规划等金融服务,依法合规拓宽高净值科技人才财富管理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创业责任保险等产品,有效满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保险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和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推动更多资金投早、投小、投科技。
(九)丰富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模式。鼓励银行机构结合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扩大生产需要,加大项目贷款投放。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加快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基于技术交易合同的融资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产业链核心科技型企业,通过应收账款、票据、订单融资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保险运行机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十)提升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适配性。推动银行机构积极满足企业合理有效融资需求,强化风险管理、资金归集、债券承销等综合金融服务,帮助科技型企业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通过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成熟期科技型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通过共保体、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等形式,提供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在依法依规、商业自愿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和公司债券。
(十一)助力不同阶段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研发贷款支持,结合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情况,开展贷款审查和管理,合理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和期限。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先行先试,稳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评估,科学应用评估规则和标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拓展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研发中断保险,健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有效分散企业研发风险。
四、扎实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十二)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型企业金融风险管理和防控,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我约束。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避免多头过度授信。保险机构要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
(十三)加强贷款资金用途监控。银行机构要做好科技型企业贷款差异化“三查”,加强科技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强化资金用途监控,防范资金套取和挪用风险。
(十四)强化业务合规性审查。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稳健的业务审批流程,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坚守机构定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坚决防止监管套利。严禁银行机构违规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和政策协同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监管局要明确科技金融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辖区科技资源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督促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切实加大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
(十六)强化监督跟踪。各监管局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科技金融动态分析评价,按季度报送辖内科技金融统计监测情况。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密切监测科技金融风险,防范辖内科技金融资源和风险过度集中。要规范有序做好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管理,引导其立足服务科技创新的特色定位,实现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十七)做好政策协同。各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共建常态化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机制,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共享、担保增信和金融风险分担补偿等外部生态体系建设,形成发展科技金融的强大合力。要及时总结科技金融良好实践做法,加大经验宣传推广交流力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月5日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白莲河示范区,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0】21号)精神,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严格司法保护
(一)提高侵权赔偿数额。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侵权人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没收、销毁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主要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有效阻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区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限积极开展繁简分流试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依法支持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为裁判的及时执行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
(三)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深入开展以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为重点的“昆仑”行动,持续保持打击假冒知名品牌、侵害商业秘密、侵权盗版等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强化行政保护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双打”“铁拳”“百日执法”“护航”“蓝天”“剑网”等专项行动,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网络视听、音乐、新闻、文学动漫、游戏等数字文化产业规范整治。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制度。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机制和检查考核制度。依法打击寄递企业违规收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行为。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仿冒混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市、县两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依法依规全面开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重点领域维权机制。支持黄梅县(挑花)、蕲春县(蕲艾)等小商品、快销商品产业集聚区争创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政企双向联络机制,在全市密集型重点市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侵权纠纷预警,及时发现和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针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关键领域和环节构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快速处理渠道。推进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降低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建设市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和县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强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软硬件建设,提升维权援助服务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社会共治
(七)优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诉调对接机制,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加强黄冈仲裁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作用。(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知识产权局)
(八)构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
(九)建立自治自律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定期会商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和维权措施,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引导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等专业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全产业、全链条风险防控和维权服务。鼓励专业园区及市场、行业联盟或协会组织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举报投诉工作站、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发动在黄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市司法局)蠙頓
四、健全协同保护
(十)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公安、检察院、法院、商务、版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完善“全类别、全链条、多渠道多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协作,有效解决职能交叉、沟通不畅、重复监管、多头执法等问题。全面推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行为法制审核制度,更大范围更大力度公开执法办案信息。(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
(十一)加强“两法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联合查办机制,严格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强检察监督,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审查的科学监管方式和渎职犯罪预警防范制度。(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知识产权局)
(十二)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加强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指导和帮助,引导出口型企业参加国际知识产权论坛,支持企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贸易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布局,扩大PCT专利、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申请量。强化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指导企业提前做好防范。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黄冈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源头创新保护
(十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深入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自主可控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群,力争到2025年培育各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超过200家。加大发明专利和PCT专利授权扶持力度。实施品牌提升行动,打造一批全国有影响力的地标优品品牌。积极推动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围绕黄州区密炉产业集群、武穴市医药化工产业集群、蕲春县李时珍医药化工产业集群、鄂东(麻城、浠水)汽配配件产业集群、大别山食品饮品产业集群、团风县钢结构产业集群、麻城市石材产业集群、黄梅县及龙感湖管理区纺织服装产业集群等八大重点产业集群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联系机制,支持产业园区、孵化器、重点企业等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构建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便捷响应通道,高效、妥善解决企业、产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良性竞争。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法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积极引进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搭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相关企业沟通平台,为企业申请专利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我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面向全市企业和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培训。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相关政府部门、园区和孵化器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
(十六)建立知识产权运用示范机制。发挥黄梅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和英山县国家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蕲艾、麻城福白菊等以地理标志为特色的重点产业争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积极推动县(市、区)争创更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建设单位。开展高校知识产权推进工程,提升黄冈高校院所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激发创新创造,加快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运用。(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交易转化。探索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新路径。深化“校企合作”,支持更多的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融通创新,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现专利成果向我市转移转化。推动我市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军民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校合作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推进知识产权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加强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担保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开展。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保监分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资源保障
(十九)开展基础平台建设。对接国家相关平台,运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开发和建立我市区域知识产权监控系统,加强信息集成、统计监测、风险监控、线索收集,提高综合研判、宏观决策、维权保护水平。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便企利企服务效率和水平。(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二十)加大资金与资源投入。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将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以及品牌创建等工作,引导和激励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相关部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训力度。依托科技副总工程,面向高校和企事业单位选拔一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支持高校院所开设知识产权院系和专业,加强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育。招录一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充实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专家数据库。拓宽知识产权仲裁员聘任渠道,加强仲裁、调解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八、推进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黄冈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各地要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工作突出问题推动任务落实。市知识产权局要认真履行黄冈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监督。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正向激励,发现、推介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突出单位和个人。完善侵权假冒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力度。加强人大监督,适时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确定重点政协提案,邀请提案委员、相关部门等开展专题调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创新宣传内容、宣传形式和宣传手段,利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开展集中宣传,发布黄冈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力。加强公益宣传,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黄冈高新区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黄冈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黄冈市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黄冈市知识产权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黄冈市知识产权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深入实施黄冈市知识产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制定黄冈市知识产权实施计划;指导、督促、检查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人行黄冈中心支行、黄冈银保监分局等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市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局长郭小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局长程炜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黄冈市知识产权实施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的公告(第594号)
第59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上述通知发布之日起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标准和减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收费标准为每件200元。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
二、对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专利年费减免15%。同时适用其他专利收费减免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缴纳的第一期和第二期单独指定费,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进行减缴。
四、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
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附件2的注释部分修订为“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专利申请(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按照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上述机构、国家和地区的约定或者有关国际合约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8月6日
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
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以用为导向”的协同创新平台建设和完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三链”融合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依据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行动方案》,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我办对2021年10月14日制定印发的《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制造强省办〔2021〕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重点产业链“三链”融合,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省内企业牵头,联合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社会资本、科技中介等各类创新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充分整合省内外创新资源和载体,完成技术开发到转移扩散到首次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的活动,着力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三条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负责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组织、初审推荐、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等工作,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运营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第二章 培育与建设
第四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重点领域: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及算力与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量子科技、现代纺织服装、节能环保、智能家电、新材料、低碳冶金等九个新兴特色产业,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第五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条件要求:
(一)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优先;
(二)牵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且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三)牵头企业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四)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五)牵头企业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的工作流程:
(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培育条件要求的牵头企业,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州经信部门按照常态化申报机制向省经信厅推荐申报。
(二)遴选培育对象。市州经信部门进行初审,推荐申报。省经信厅集中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培育项目进行评审。省经信厅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并发文公布。培育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开展培育建设。培育期内,牵头企业应组织完成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营主体工商注册、各股东资金实缴、办公场地建设(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聘用、开展技术研发等工作,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同时探索建立内部组织架构、运营管理模式和持续发展模式。培育期满,牵头企业未通过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向省经信厅提交认定评审推荐文件,或未通过省经信厅组织的专家认定评审的,取消培育资格。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一次,应在培育期满前2个月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经信厅批复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延期期满,牵头企业未通过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向省经信厅提交认定评审推荐文件,或未通过省经信厅组织的专家认定评审的,取消培育资格。取消培育资格后,该培育项目的牵头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牵头培育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七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条件要求:
(一)创新资源有效整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其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应包含省内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主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其中,有研发机构的行业骨干企业股东单位不少于3个。拥有全省领先、国内前列的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属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各股东实缴到位资金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二)能力平台基本建成。自建或租用研发场地不小于100平米;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专职研发人员中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人;培育期内,总研发投入不低于600万元,其中,研发、检测设备购置、自研(含软、硬件)投入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具备解决所属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行业企业技术难题及向行业和地区提供知识产权运用、质量品牌建设、人才培养、验证检测、信息服务等行业公共服务的能力;由来自科技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行业服务初见成效。攻克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承接行业企业研发任务、承担地市级以上产业化研发项目、牵头起草地方以上标准不少于3项,其中,研发供给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不少于1项;开展知识产权运用、质量品牌建设、人才培养、验证检测、信息服务等行业公共服务的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四)持续发展机制健全。构建了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及研发投入机制,制定了未来5年技术路线图、成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第八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工作程序:
(一)提交申请。已列为培育对象的,在培育期内如自评符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要求的,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对照培育建设方案内容,提交培育建设进展情况及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1.资源整合方面,包括创新中心工商注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立、各股东入股协议及其资金实缴证明材料等。
2.能力平台方面,包括研发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在职人员工资、社保记录及其学历证明;研发投入证明材料;研发、检测设备(含软件)购置发票;公共服务能力资质证明;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证明材料等。
3.行业服务方面,包括承担项目、提供服务的合同书或任务书(非意向协议)、标准起草证明材料等。
4.发展机制方面,包括企业组织架构与管理制度、研发制度、薪酬体系、收支预算等制度文件。
5.省经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推荐评审。经市州经信部门初审推荐后,省经信厅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有关专家,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三)认定授牌。省经信厅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名单,在厅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 省经信厅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能力平台建设、提供产业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对培育期内或认定授牌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其能力建设投入和对外技术服务情况,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标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支持。
第十条 省经信厅不定期组织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训交流,安排专家开展咨询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地方经信部门应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鼓励各地经信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二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每半年应向省市经信部门报送培育进展情况,每年2月前向省市经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进展、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设备采购与到位情况、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下阶段打算等。获得国家和省级能力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的,需一并报送能力平台项目建设进展、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省经信厅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家组,每年2月前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上一年度建设成效考评,考评对象是获批认定授牌且已运行满一年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十四条 考评内容主要是围绕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平台建设、行业服务成效、持续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表附后)。
(一)创新资源整合:主要考评股本结构、行业企业股东吸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变化及实缴资金变化等;
(二)能力平台建设:主要考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建设、年度研发项目及其投入、研发设备软硬件固定资产净值、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设情况等;
(三)行业服务成效:主要考评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供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工艺改进、知识产权运用、质量品牌建设、人才培养、验证检测、信息服务等行业公共服务;新增申请或认定专利、牵头起草地方及行业标准编制等。
(四)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评现代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及研发投入机制,股东利润分配机制、发展规划与研发计划制定、员工薪酬体系构建、当年营收与净资产情况等。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
(一)通知申报。省经信厅拟定考评实施方案、通知组织考评工作,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要求准备考评资料,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考评材料经所在市州经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厅。
(二)开展考评。省经信厅组织专家组,对考评材料进行书面评议,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根据材料评议和现场考察,进行综合评议,提交考评报告(包括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的分析、考评工作总结、意见和建议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合格(60-80分)、不合格(低于60分)四类。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省经信厅对工信部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经信厅考评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其对外技术服务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经信厅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一年。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不合格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经省经信厅研究审定后,发文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2021年10月14日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湖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制造强省办〔2021〕5号)进行修订,自2023年10月24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4日
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揭榜制科技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50号)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聚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光芯屏端网、5G芯片、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领域,面向国内外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和重大创新成果,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国内空白、战略性、共性或公益性技术瓶颈,实现我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技术攻关类主要由省内企业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技术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省内外符合条件且有研究开发能力的单位进行揭榜攻关。成果转化类主要由省内外拥有科技成果的单位提出转化需求,经省科技厅发榜后,由相关企业进行揭榜转化。
第四条 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申请单位有较强研发能力和核心团队,具备实现揭榜攻关及成果转化的基本能力,具有解决技术需求难题的相关前期工作基础。
(三)申请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四)申请单位近3年内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聚焦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政策所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
(六)揭榜制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资金总额原则上应占揭榜制项目总投入的20%以上。
第七条 需求征集。省科技厅通过政府部门主动征集和高校企业自由申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项目需求。项目需求的内容应明确主要指标、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其他条件要求等内容。省科技厅每年定期受理项目需求,并统一入库管理。
第八条 论证遴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入库的项目需求进行论证,重点遴选出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面广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及推广难度大、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求,通过门户网站和报刊媒体向社会发榜公告。
第九条 对接揭榜。项目需求发榜后,揭榜方主动与需求方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需求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并共同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
第十条 成功揭榜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方案、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方案、绩效考核指标、项目技术状况相关证明文件、技术合同及其甲方的首次资金拨付证明等。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经批复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获得资金补助的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项目目标任务、绩效考核指标、验收方式、资金预算、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求方与揭榜方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合同等文件中确定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对项目主要实施内容进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加强项目实施管理,按期组织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法实施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需求征集、论证遴选、揭榜对接、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记入“黑名单”。
第四章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补助资金管理职责。
(一)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负责需求征集与遴选论证、需求发布与对接、立项确定、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根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三)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和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四)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负责人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研发费用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所需的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学术交流费等方面;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执行检查与绩效评价的主体原则上为省科技厅。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省科技厅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补助资金的财政绩效评价,项目成果检查一般以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审议,同时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与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主体责任,应视情况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补助资金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项目实际投资应与上报的可行性方案基本保持一致,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及时性,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相关事项组织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截留、挪用、滞拨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
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研究提出了《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0年10月13日
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新型研发机构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产学研金全链条通道,对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优化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创新发展战略需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我省重大创新发展战略需求,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推进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建设,将“楚才在鄂”的优势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制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的社会化、市场化运行方式,打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链融合发展,构建多元开放合作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建设具有全国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创新平台体系,为湖北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二、明确发展任务目标
新型研发机构可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既可为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机构,也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现阶段我省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组织形式,今后将不断深化产学研金合作,加强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功能,扩充完善新型研发机构新的组织形式。申请纳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机构,原则上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500万元;科研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数占科研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3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到2025年,全省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50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团队200个,集聚科研人员15000名,孵化培育创新型企业5000家,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实现重大产业集群全覆盖、地域全覆盖。
三、多方式促进发展升级
按照“引进共建一批、培育新建一批、优化提升一批、整合组建一批”的思路,省市县三级联动,高质量、高起点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吸引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知名企业来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我省“光芯屏端网”、生命科学、新能源、新材料、智能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或创新团队牵头创办或联合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技术研发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鼓励具有突出共性技术研发能力和显著行业技术服务能力的转制科研院所,以研发服务功能为基础,整建制或部分转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引导关联度较大、研究方向相近、资源相对集中、产业链较完整的研发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一批创新资源和科研优势叠加的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现有新型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吸引更多高水平研发团队入驻,增强研发功能和企业孵化功能,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四、创新运行机制体制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投资机构等多方资本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鼓励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运营公司 50%以上股份,鼓励各级政府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房屋、仪器设备)免租金或低租金提供给运营公司使用。
五、支持关键技术研发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承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主动谋划重大科研项目。引导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强协同创新,在前沿科技、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各地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费用投入达到一定金额按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
六、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在鄂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激励支持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成果中试转化基地,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全资或合资成立独立核算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咨询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机构和人员给予政策激励扶持。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成立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新区、产业园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加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等政策。
七、推动孵育科技型企业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孵化服务载体,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国家级双创孵化平台,按规定享受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自建、合作共建等方式,建立与新型研发机构孵化配套的产业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校区+园区+社区”联动创业孵化模式,谋划建设“科研、办公、孵化、生活”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创业孵化集聚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联合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设立科创孵化基金、成果转化基金。
八、鼓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向在鄂企业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标准研制和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公共服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挥自主研发、技术团队、成果转化等方面优势,发掘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的技术难题或需求,通过签订合作研发合同、共建研发服务中心等方式为企业嫁接创新资源,联合开展应用研发及集成创新,解决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瓶颈。
九、推进人才团队建设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项目合作、合同科研等多种形式集聚创新人才团队。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 职从事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职业经理人负责制度,对于被新型研发机构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根据绩效进行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院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建立特色产业研究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十、提供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引导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科技创新股权激励专项基金,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可以通过股权质押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向专项基金申请一定数额和期限的借款,用于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湖北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基金,扶持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高端科技型产业化项目培育和孵化的高成长性企业创新发展。省创新引领基金设立子基金或通过已设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投资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项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纳入省创新引领基金项目库,在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中优先获得支持。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助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贷款和创业投资。
十一、强化政策保障
创新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型和实际需求给予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新成立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经专家论证通过,可给予定向科技项目支持。对成立满一年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为优的,给予经费激励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之日起5年内,给予前两年房租、设备租赁费全免,后三年按照市场价减免50%的租金,五年后各地政府可根据新型研发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和其发展的需要提供后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可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税收优惠。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组织管理
建立由科技部门统筹指导,省级相关部门、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改进服务方式,主动指导和协调解决机构建设中的问题。建立优胜劣汰、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科技厅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取消备案资格。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问责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坚决予以退出,由科技部门记入科研失信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获利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4年5月12日
关于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服务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强劲动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引导创投机构加大科技型企业投资
(一)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协同作用。发挥200亿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策导向作用,省市县联动,带动各类资本参与,聚焦偏早期、初创期,重点投向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市场失灵领域和省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省内天使类投资可根据政策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收益让渡。探索建立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跟投机制。做大做强100亿元楚天凤鸣科创天使母基金,聚焦“投早、投小、投硬”,吸引一批优质投资机构在鄂设立子基金,专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关键环节加大投资。发挥400亿元长江产投母基金和100亿元长江创投母基金招大引强作用,聚焦中后期、成熟期,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长江产业集团)
(二)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在鄂集聚。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实际投资省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累计每满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省财政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1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扩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对境外资金来湖北设立科创类基金,实行简化程序、放宽准入等措施,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覆盖更多科技型企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三)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政策实施后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湖北证监局)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四)实施资本市场建设“楚天行动”。加强科技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持续增加“金种子”“银种子”科技型企业。落实企业上市省级奖补政策,科技型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分阶段奖励;科技型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市挂牌科技型企业进行再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完善与各证券交易所沟通合作机制,每年组织上市挂牌培训不少于2批次。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吸引科技人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增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培育孵化功能。充分发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区域性股权市场“塔基”和“苗圃”作用,高水平建设“专精特新”专板,用足用活湖北省区域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政策,高效落实四板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便利机制,实现“应挂尽挂”。支持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机构发挥长期资金优势,探索设立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依托区域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报价转让和质押,强化区域股权市场融资服务功能。(责任单位:湖北宏泰集团、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湖北证监局)
(六)实行差异化发债后备管理。建立科技型企业发债后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融资工具。鼓励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发行含转股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优质民营科技型企业利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增信融资,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创新创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七)优化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服务机制。加强发债注册流程宣介,优化银行间市场发债受理审核等业务办理流程。鼓励债券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优化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方法。支持省内非上市科技型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类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发行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提升科技信贷服务效能
(八)实施技术创新专项贷款和贴息政策。设立技术创新专项贷款,计划规模500亿元,首期200亿元,按照5∶95的比例,省财政一次性出资10亿元,吸引金融资本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及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和技改提供融资支持。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最长贴息2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省分行)
(九)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单列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延续实施“鄂创融”专项工具,采取专项额度、名单管理的运作方式,定向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科创贷款投放。实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推广科技信贷产品。全面推广科创企业创新积分信用贷款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参考创新积分为科技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相关融资产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推行服务创新创业“人才贷”,对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人才为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主要研发人员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其研发和技改提供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加强银行与股权投资基金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用好省级1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补资金,鼓励各地优先将符合“鄂创融”专项工具条件的贷款和创新积分信用贷、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科技金融专属信贷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科技信贷贴息支持政策。(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一)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覆盖面。支持政府性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省科技融资担保机构与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逐步推动科技担保业务全覆盖。建立健全科技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体系,将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数、担保规模等指标纳入评价范围,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增信支持。鼓励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大力推广“科担快贷”“科担人才贷”等科担贷系列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宏泰集团)
(十二)提升银行机构科技金融服务能力。支持银行机构单列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联动风投创投、保险担保和各级科技创新交易场所、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打造湖北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合作开发拥有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的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争取总行级或省行直属的科创金融服务中心、科技支行落地湖北,下放授信审批和利率定价权限。对省内上一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量排名前十的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构建科技金融良好生态
(十三)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发挥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的金融服务功能,需求端聚集高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主体,供给端探索对接银行、政府投资基金、国企投资基金、融资担保等金融资源,促进供需匹配撮合,构建科技金融生态体系。打造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数据平台,支持“智慧大脑”及征信机构归集科技型企业政务数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对接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和“楚天贷款码”“鄂融通”等融资服务平台,促进金融资源聚合。建立共享共用的科技项目库和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实行科技项目常态化储备、动态化管理,建立投融资需求信息共享和金融服务供需撮合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知识产权局)
(十四)支持科技大市场发展。搭建全省统一的科技要素市场,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湖北省实验室亮点科技成果与各类金融资本对接。发挥省级创新创业类及人才类大赛、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平台作用,推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高频对接。支持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交易,探索知识产权收储运营模式,丰富交易拍卖、质权转股权等处置形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十五)支持武汉都市圈科技金融发展。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武汉市牵头与相关地方政府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武汉都市圈高质量发展基金,重点投向光电子、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等领域,推动武汉都市圈优势产业协同联动发展。支持武汉建成服务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的科技金融生态链,形成金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打造“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协同的科技金融武汉模式,积极推动武汉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尽快获批。持续推进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有关市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创建未来产业先导区,推动产业特色化集聚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打造针对未来产业链的立体服务体系,推进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遍应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成为世界未来产业重要策源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十七)建设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按照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资源要素和产业布局,分级分类建设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支持武汉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推动襄阳市、宜昌市打造立足本域、辐射周边的产业资本中心;鼓励其他地方结合实际优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空间布局,培育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政策扶持力度大、行业管理水平高的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租金补贴等专项扶持政策,明确“一站式”服务部门,提升信息共享、资源对接、交易撮合、法律咨询等质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强化金融服务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定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目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创新产品示范应用。纳入国家和省级“三首”目录的产品,对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省财政分别按照“三首”产品购置单价或研发投入的15%给予奖励,双边合计奖补最高1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政策性担保支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发挥积极作用。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服务,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研发费用损失险、产业链国产化替代损失险等新型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
五、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十九)健全科技金融管理机制。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省委科技委员会职责范围,建立科技金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财政、金融政策协同工作。建立省市县工作联动机制,鼓励市县出台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技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预案,依法打击科技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
(二十)建立“拨投贷联动”的项目支持机制。用好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增量按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用好2亿元省自然科学基金,发挥湖北-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作用,在全国范围内争取科研经费,支持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推动财政资金、银行贷款、产业投资一体化配置,为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高额度、更低成本的中长期信贷资金。鼓励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和社会资本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给予联动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
(二十一)实施监测调度评价。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体系及结果运用方法,支持各金融机构将服务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所属单位及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相关工作情况作为金融管理部门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市场业务准入、差异化金融监管的重要参考。各地要加强科技型企业融资对接情况监测统计,组织开展辖区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效果评价。(责任单位:人行湖北省分行、省科技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湖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探索建立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工作方案,适当提高大、中型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尽职无过的,依法依规免除责任。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和国资母基金容错免责机制,参考基金生命周期和投资群体风险特征优化考核,设置不同的投资损失容忍率,科创天使投资损失容忍率可提高至50%。(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审计厅)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效果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第428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技厅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3年10月27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鄂的个人、组织,或与在鄂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或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应当为在鄂注册或登记的组织。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励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推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且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个人以后不再授予,下同)。
第二节 青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重大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提名当年1月1日应未满45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湖北省工作。
第十六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个人,且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且不重复授奖。
第三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器件”包括仪器、设备上的主要零件;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原理、技术路线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候选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该项技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在鄂个人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也可以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方面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中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普及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独立法人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三条 在鄂个人或组织在国外、省外或者在我省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其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省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的,可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对象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面向国家或者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有显著推动作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我省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大作用的。
2.面向国家或者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有良好推动作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了重要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
(2)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突出,对我省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4)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较高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3.面向国家或者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有一定推动作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1)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
(2)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一定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较为突出,对我省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
(4)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的方式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普及面和范围在国内处于部分先进水平,得到社会公众的正面评价,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的。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科学技术普及和人才培养效果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六节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第三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只授予企业。
第三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候选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有一定影响的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
第七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三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合作研究、开发等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在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且不重复授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29至3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农业农村、卫生、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动如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同志自然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技厅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补充,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公示和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委员会委员7至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省纪委、省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专家代表、媒体代表等组成。
委员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监督委员任期内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技厅从相应专业领域选聘补充,并报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复评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复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一)中的提名者和(三)所称“专家、学者”,应全职在我省工作,每人限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主责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专业领域和从事学科(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候选人,不得参与本人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联合提名时,与候选者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四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三)所称“组织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相关领域学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在鄂大型企业等。省科技厅每年在其部门网站对认定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获得3名以上院士、专家、委员联合提名的人员为有效候选人。
第五十一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提名。
第五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候选企业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由提名单位进行提名。
第五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对提名项目(人选)进行公示。个人提名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单位提名的,在提名单位以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无异议后方可被提名。
第五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
第五十五条 外国人受聘于在我省注册的法人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五十六条 参加复评后撤项的项目不得被提名下一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七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提名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十八条 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完成人两年内不得作为完成人再次被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十九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得再次提名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六十条 已用于支撑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用于支撑其他省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六十一条 已获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再次用于支撑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三条 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系统,按规定填写提交提名材料(电子版和书面版)。提名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书面材料应与电子提名材料一致。
第六十四条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在提名时申请其回避并提交证明材料。学术观点不同、同行竞争等不得作为申请专家回避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的项目根据《奖励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省科技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无异议后方可受理。
第五章 评审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十七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名项目根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范围的规定选择确定专业评审组别。
第六十八条 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由奖励委员会以会议评审形式进行。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须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十九条 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采取初评、复评、奖励委员会终评三级评审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不开展初评,直接进入复评。
(一)初评: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所有提名项目(人选)按专业组进行评审,随机抽取外省(区、市)专家进行“背靠背”评选、独立投票,计算机自动聚合排序。评委需根据评审指标对每个项目打分和投票,并写出给予相应等次的理由。青年科技创新奖初评通过的人选,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为特、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复评:采取“异地答辩、封闭评审”的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复评时根据参评项目的学科专业分为若干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应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
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评委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青年科技创新奖复评通过的人选,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复评为特、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复评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复评通过的企业,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青年科技创新奖的人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一等奖项目,需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条 初评、复评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公示评审结果。
第七十一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结果在提交省政府批准前应由外籍专家所在省内合作单位提供背景安全审查意见。
第七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事项公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奖励办公室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七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提名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提名者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项目提出异议,无法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价值的。
第七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提名者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提名者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同时通知异议相关方和提名者。
第七十九条 异议应在收到一个月内处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处理的异议项目,若在下一年度提名前已处理完成,可按上年度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若在下一年度提名前仍未处理完成或异议属实,则该项目直接撤销。
第八十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评审工作结束后,奖励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安排、异议处理情况、评审结果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授奖
第八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二条 突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200万元。
青年科技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额为2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分别为:特等奖10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20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单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八章 监督
第八十四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八十五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七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湖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 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记入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 第八十九条 参与湖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省科技厅对本省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奖励活动,应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发布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鄂科技规〔2014〕2号)同时废止。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财政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3日
湖北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国科发区〔2022〕220号),加快提升我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引导支持各类企业将科技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强化精准施策,加大激励力度,优化创新服务,提振发展信心,争取到“十四五”末,一批惠企创新政策落地见效,更多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实现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达到50%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提升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30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超过40000家,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科技竞争实力不断提升,各类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成效显著,有力服务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创中心建设,为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重要支撑。
二、主要措施
(一)推动企业享受惠企创新政策
1.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税收优惠、技术交易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等落实力度,确保支持企业创新的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
2.推进县市加强政策配套。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县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加强企业创新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定期通报各市、县落实惠企创新政策情况。
3.加强创新政策精准推送。常态化持续开展惠企政策宣讲直播活动,组织政策制订、执行人员与企业“面对面”集中解读、答疑,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创新政策。搭建面向企业的创新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化手段,利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湖北科技微信公众号、科惠网等平台对各企业创新主体全面覆盖、精准推送。
(二)推动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决策
1.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形成机制。强化从企业和产业实践中凝练应用研究任务,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对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专项,提高指南编制及项目评审中企业专家的比例。
2.发挥企业创新咨询作用。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定期组织企业家科技创新咨询座谈会,开展问计咨询。
3.完善企业创新智库网络。积极向科技部推荐企业专家,在省级科技专家库中大幅增加企业专家数量。建立高校院所、企业联合智库网络,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三)支持企业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跨领域、大协作、高水平的创新基地。组织有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或参与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建设,推动建立一批领军企业牵头、产业链企业参与的产业创新联合体。新建一批由骨干科技人员持股的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支持企业牵头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
2.支持企业建设基础研究平台。引导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与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经核定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可享受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政策。对企业牵头组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落实有关支持政策;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的,按照国家实验室建设要求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四)推动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1.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项目。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统筹现有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优化省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管理,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征集企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实施“揭榜挂帅”,提高企业出题的攻关榜单数和企业承担的攻关项目数,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占比不低于70%。强化以创新联合体方式组织实施省级重大项目。
3.支持建设重大示范应用场景。围绕汽车制造、现代化工及能源、现代农产品加工、“光芯屏端网”、大健康等重点行业,打造一批重大示范应用场景,由各行业的上云企业率先体验,每年遴选十大优秀案例,在全省范围内加快推广。组织创新型城市,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等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清单,向企业提供更多场景合作机会。
4.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省财政按50%给予配套奖励。
(五)推动企业集聚科技创新人才
1.支持企业招引高端科技人才。推动企业招引更多高水平科技人才,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科研经费标准,省、市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在省级科技人才专项中加强对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支持。
2.组织科技人才服务企业一线。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实施科技人才服务企业项目,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资源与企业创新资源充分融合,省、市两级每年选派200名科研能力强、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才担任“科技专员”,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培育创新人才队伍、制定技术发展规划,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3.支持企业设立科研助理岗位。支持企业依托其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参与建设的重大创新基地平台,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企业科研工作。科研助理岗位开发情况作为区域内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考核升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推动企业深化产学研合作
1.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研发。支持100家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横向合作开展“订单式”“定制式”研发,共同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对企业单项投入使用经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推动创新平台深度服务企业。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与湖北实验室“互进双促”专项行动,组织100名科创企业家走进实验室促科技成果转化、100名实验室科学家走进科技型企业促关键技术攻关,实现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接100家重点实验室。推动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向企业开放力度,为企业提供技术验证服务和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将服务企业情况纳入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
3.加速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编制《湖北省科技成果目录》和《湖北省企业科技需求目录》,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促进科技成果、承接企业、资本要素深度对接,推动年转化1000项科技成果。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的企业,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健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立项和组织实施各环节加强重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布局。支持企业牵头构建和运营重点产业“专利池”,探索不同类型的专利开放许可模式。高标准建设推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行政保护协作机制,提高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5.加快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加大科技创新券推广使用力度,加快申领、使用、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研发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助,每年享受兑付额度上限为20万元。推动各市州科技部门制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经费,自主确定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申请补助比例等。
(七)构建科技企业梯次培育链条
1.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实施科技创业孵化“沃壤行动”,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建设,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培育一批示范型孵化机构,加快专业型孵化机构布局,提升孵化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将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作为绩效考核核心指标,省、市两级共同对孵化科技企业成效明显的孵化机构给予绩效后补助。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促进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数量稳中有增,发展质量稳中有进。
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发现、服务、推出、认定”的培育链条。省财政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创新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增量实行奖补。开展“企业创新服务”活动,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自主知识产权挖掘与保护等工作。
3.加快科创新物种企业成长。通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新赛道专项赛”等方式,挖掘培育新物种企业。建立动态政策需求上报机制,对掌握根技术或硬科技、发展势头迅猛、影响力大的科创新物种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企业加强硬科技创新。建设湖北科创新物种企业库,每年培育“瞪羚”“独角兽”等企业300家,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加强科技领军企业引领。综合运用项目支持、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研发奖补等方式加快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引导有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托项目,实施省市联动支持。组织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
(八)推动科技金融支撑企业创新
1.深入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发布“创新积分百强”企业榜单,形成企业梯度培育库。开展企业“创新积分贷”试点,根据创新积分将企业分类评价,由金融机构在信贷利率、额度和期限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2.深化科技金融服务企业。深入实施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常态化收集企业融资需求。推动1000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国家关键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参与组建创新基地平台企业,享受“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引导科技融资担保机构创造条件接入“鄂融通”平台,拓展科技型企业数据库,鼓励开展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不断提升信用担保占比。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主体,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单户限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特殊情况下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适当下放审批额度、风险溢价等授信审批权限。设立专业科技保险公司,为科创企业提供保障。
3.强化企业创新风险投资。发挥国资产业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加大对初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常态化组织各类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与企业对接,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九)推动企业加强开放合作创新
1.加强企业区域性技术创新合作。积极推动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更深层次的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与跨国公司、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合作建立各类技术开发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牵头成立产业创新领域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贸易与国外企业建立“动态联盟”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创新孵化中心、离岸创新中心等。
2.支持建设外资研发机构。重点选择若干领域加强和国际著名创新机构的合作,积极引进跨国公司来我省创办研究机构或创新中心。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政府积极落实相关任务,形成加快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等部门积极组织配合落实,推动各项举措全面落地见效。
2.强化创新投入。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对企业的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对新出台的政策和新增加的项目,牵头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农高区等载体要为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情况将纳入评估考核内容。
3.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要加强本行动方案及相关企业创新政策的宣传解读。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企业技术创新的专栏和专题节目,总结推广一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典型经验和案例。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2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树立勇担使命、潜心研究、创造价值的激励导向,营造有利于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创新生态,加快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科技激励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激励两类创新主体
(一)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与企业共同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鼓励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牵头或参与的省级技术创新计划比例不低于70%。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其研发投入增量每年按分段定额方式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三年内建设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其中企业自建自用的,按照其建设费用10%的比例给予支持;对企业自建自用且年服务同类企业10家以上的,按照其建设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来源于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并在鄂转化、产业化,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科技平台创新效能。支持创建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按现行政策一次性给予配套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科技资源库,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开展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对不合格的予以整改、淘汰。从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中择优确定试点单位,开展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其从长期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自主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人社厅)
二、精准激励三类科研人员
(三)加大青年科研人员培育。3年内,省级技术创新计划中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达到30%以上。实施“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专项”,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服务企业科技创新。持续实施“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每年遴选100名青年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其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省自然科学基金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资助力度,面上项目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比例达到50%以上。高校、科研机构应完善青年科研人员考核方式,实行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减少考核频次,简化、淡化平时考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团省委,各高校、科研机构)
(四)支持科研团队潜心研究。实施“基础研究特区计划”,以5年为一个周期,面向重点领域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允许自由选题、自主使用经费,支持目标导向的自由探索。全时全职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团队骨干、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支持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决定团队组建、经费预算、考核激励等;在合同约定的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各高校、科研机构)
(五)鼓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制定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范围的实施方案,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收益分配、国有资产管理等新模式。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之家”,为兼职或离岗转化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提供人事、薪酬等管理服务。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形成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方利益捆绑、长期激励机制。科研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中的奖酬金,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纳入总额基数。科研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可申请延长1次、期限不超过3年,工龄连续计算,转化科技成果的业绩作为考核和职称评聘等主要依据;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科研机构)
三、强化四项激励措施
(六)改进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优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实现一表多用、数据共享,实行项目材料网上全流程报送和“材料一次报送”。减少科技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评估等结果互通互认。推广科研助理、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经费使用、课题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不要求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和不必要的评审评价活动,保障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时间不少于4/5用于科研。完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落实省级财政科技项目预算调剂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措施,不回收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高校、科研机构)
(七)优化科技创新税收服务。简化办理流程和报送资料,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所得税收减免、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应享尽享”。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继续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及时积累总结经验,适时扩展政策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八)鼓励尽职免责担当作为。对研发风险高、探索性强、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研究项目,可依据实验方法、实验路径、工作量、痕迹管理等过程指标完成情况,采取技术就绪度等方式正常结题。高校、科研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作为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建立科技、教育、财政、人社等主管部门与纪委监委、巡视、审计等监督单位工作对接机制,合力推进科技激励政策落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广泛宣传科技创新模范人物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营造争做科技创新先锋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
(九)优化科技创新考核机制。将全社会研发投入纳入市(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将“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国有企业考核方式,将国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密切协同配合,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开展监测评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审计部门要将科技激励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勇于创新、实施较好的予以鼓励,对履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加强督促整改、问责追责。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30日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黄冈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科技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新购置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照不超过购置费1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校合作服务中心、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接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项目咨询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工作,对其每年的运营经费依据目标绩效评价情况给予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企业专利申报力度和研发投入认定力度,支持规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攻关。支持企业申报国家各类重大专项。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分别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5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整合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对企业在境外并购与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的国外研发机构、取得绝对控股地位并获得有效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按照收购合同标的实际支付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科技资源共享、科技成果推广、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聘用一批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专家教授担任科技副总,对聘用科技副总的企业,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农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对聘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并在黄冈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项目,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3年内每年按照对地方财政税收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市校合作服务中心,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对企业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5万元补贴。鼓励申报专利奖和参与高价值专利大赛,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8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和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银奖的,每件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上述政策措施涉及财政性资金支出的,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执行,黄冈高新区(含托管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现行财税结算体制承担;黄冈高新区范围以外及封闭运行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域承担;各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负责兑付。市直所需兑现的奖补资金从科技创新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建设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1日
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聚焦主导产业、优化创新生态,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科创供应链体系建设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围绕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打造以“用”为导向的科创供应链应用场景,按照“一业一策”方式,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出台支持政策,市、县两级形成“1+N”结构性政策支撑体系,着力解决重点产业发展难点问题。
(二)支持开展联合攻关。以黄冈科创供应链“天网”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为依托,聚焦建筑建材、农产品加工、医药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光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市本级每年设立1200万元科技创新供应链专项科研激励资金,对各类科技创新主体通过“揭榜挂帅”、联合攻关等形式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的,以竞争性项目方式分别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供需对接。鼓励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常态化采集市场主体需求和供给信息并进行专业化论证,组织化开展供需对接和撮合,做实“地网”服务体系,形成线上线下互动机制。对年度有效供需信息采集情况、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情况赋予相应积分,经年终考核,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60分(含)以上且排名前五位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百分制比例换算,每年奖励单个机构最高10万元。
(四)支持开展成果转化。鼓励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对企业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方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科技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8%给予奖励,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实现向企业转移转化并进行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4%给予奖励,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每年每项成果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开展金融服务。加大“白名单”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贷款需求,对经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分行认定的科技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当年新增中小科创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20户(包含首贷户数)且新发放中小科创企业贷款不少于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牵头组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创新联合体、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获得省级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公有科技创新平台交由企业使用。
三、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为依据,综合考虑研发投入总量、研发投入强度(企业研发投入/企业销售收入)和研发投入增量(企业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的增加额)等因素,设置基础奖补、增量奖补和优秀奖补,三项总和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基础奖补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强度设置两档奖补比例,研发投入强度大于或等于10%的,基础奖补为研发投入的5‰;研发投入强度小于10%的,基础奖补为研发投入的3‰。研发投入增量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增量奖补为研发投入增量的5‰。全市纳统研发投入总量前十名的,优秀奖补为5万元。支持企业规范科技统计工作,并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
(九)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力度,鼓励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对入选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根据省级年度到账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推动科技创新生态优化
(十)支持科技赋能农业产业发展。围绕优质稻、茶叶、红安苕、家禽及蛋制品等农业产业,选派一批科技特派员服务“三农”。对聘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选派总人数的20%。
(十一)实行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对全市科技创新综合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较上年度进位排名前两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全社会研发投入三项单项工作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明确承担主体,县(市、区)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黄州区、黄冈高新区、黄冈市临空经济区承担,由市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统一兑现,年底结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发〔2021〕4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34 号)同时废止。原有关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5日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要求,加快融入武汉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黄冈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行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企业发展进步奖励。对全市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其年产值增速或增量各前5位的给予产值进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30万元。奖励对象与《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1〕40号)工业企业产值进步奖励对象重复的,名额自动依次替补。
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揭榜挂帅”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经税务部门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1%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设置科技统计专员。鼓励企业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按照统计要求填报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对经报科技部门备案的企业科技统计专员,年终考核合格后,给予3000元/人·年的工作补贴。
六、支持企业创业平台建设。支持专业型工业地产公司在我市建设、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鼓励运营主体从黄冈市外引进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市,对每引进一家科技型企业落户我市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扶持。设立黄冈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投资高科技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抵质押范围,支持科技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仪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落实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制度,支持更多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额反担保措施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白名单”并获得政府融资增信支持。
八、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市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才担任企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顾问等职务的,经年度绩效评价后按照企业支付专家教授报酬金额的50%择优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入选黄冈市高层次人才的,按上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连续奖励3年。
九、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中试基地等产业创新平台。科技、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国有投资公司,在要素保障和审批立项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的产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科技赋能传统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产业创新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十、支持传统产业技术创新。围绕水稻、油菜、中药材、蕲艾、菊花、茶叶、畜禽、水产等传统特色农业产业和石材、钢构、化工等传统特色工业产业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采取“产业出题、市场导向”的产业链技术难题遴选机制和“企业主体、产学研用协同”的技术攻关机制,鼓励企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对技术攻关项目予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技术攻关成果并转化应用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在黄成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校企之间达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年度绩效评价后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择优给予工作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实行科技创新工作奖励。对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R&D经费投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综合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优先保障科创项目用地。对招商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对科技型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房产发展符合国家支持的科技创新产业的,可享受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对科技创新项目用地无法避让占用耕地的,使用耕地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优先保障。
十四、鼓励高新园区创新发展。对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例、企业内部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当年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当量数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的比例分别高于全省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平均水平的,在国家绩效考评排名进入前100位且较上年实现进位的国家级高新区,每进一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绩效考评排名进入前50%且较上年实现进位的省级高新区,每进一位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县(市、区)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黄州区、黄冈高新区(市区各园区)承担。
原有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八、产业发展政策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整、建、促”)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顶层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对接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健全促进现代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
二、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二)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在业务规范、风险防控、处理口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范例,推进省级以下争议处理向省级集中。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逐步实现全国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地注册、全国通用”,破除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运用大数据分析、行为预警等手段,动态监控供应商投标、项目评审等政府采购关键环节,推进智慧监管,提升监管实效。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整准确上传失信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实时共享,为采购人开展相关资格审查提供便利。研究建立相关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的可行性。完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采购人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督促其诚信履约。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公安部门严查政府采购招标中发现的串通投标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法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并结合修改进程适时修改实施条例。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制度建设
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度上升为部门规章,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实现“谁采购、谁负责”。完善采购交易机制,根据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适应采购人多元化需求且鼓励创新的交易制度。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完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三)标准建设
1.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逐步形成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逐步扩大需求标准覆盖面,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引。修订商品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全社会使用绿色包装。研究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支持公路绿色发展试点,适时将碳足迹管理有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研究制定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引领相关产业创新发展。
3.分类制定政府采购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提高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便利性。
四、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
(一)支持科技创新
1.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购首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基础,实施订购首购,建立创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一体化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对创新的带动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政采贷”工作机制,推动实现与金融机构相关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便利。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取得实效。推动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832平台”)逐步实现业务范围双向拓展,吸纳除现有地区外的更多符合资质标准的中小企业成为供给方,面向除采购人外的单位工会、社会公众等更广大需求方,推进服务提质升级,助力打造农业特色品牌,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1.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市辖区),要求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并适时研究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加强对政策实施城市的考核督导,确保政策要求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方案要求。财政部要制定“整、建、促”三年行动工作台账,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定期评估本方案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各项举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建〔2024〕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两部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发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称“小巨人”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2024—2026年,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通过财政综合奖补方式,分三批次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2024年首批先支持1000多家“小巨人”企业,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
二、支持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深化上下联动、央地协同,增强政策实效性、培育系统性和服务精准性,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作用,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中央财政资金将支持重点领域的“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下称“三新”)、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以下称“一强”),同时支持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
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即打造新动能,从人才、组织机构、设备条件等方面,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打造创新团队;攻坚新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开发新产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移转化。
二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一强”提升协作配套能力,不断夯实产业基础支撑。即围绕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需求,加大产业化投入,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三是支持地方探索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不断夯实服务体系。即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推出针对性强、实用性高、精准有效的培育赋能举措,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支持地方重点向“小巨人”企业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助力企业形成诊断评估、对标对表、改进提升的持续跃迁。鼓励地方立足产业特点,兼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设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两部门将根据各省份(含兵团,下同)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数量、“小巨人”企业数量,结合各省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绩效情况,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基础差异,统筹分配拟支持“小巨人”企业名额。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聚焦重点领域,组织企业申报。申请企业须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且未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须提出“三新”、“一强”推进计划(以下称推进计划)。推进计划可覆盖“三新”、“一强”单个或多个方面,须分别提出绩效目标,投资总额需超过2000万元。
(二)遴选推荐企业。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企业条件及推进计划,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遴选标准,遴选确定推荐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对在上一轮财政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财建〔2021〕2号文)中已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三)编报方案。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模板详见附件)。按程序将《实施方案》联合上报两部门。相关佐证材料留存备查。
(四)确定支持对象并批复实施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对各省份《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推荐支持的“小巨人”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包括是否为有效期内的“小巨人”企业、是否在上一轮支持政策中获得支持、是否已公开发行股票、是否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等),推进计划是否符合“三新”、“一强”(包括是否聚焦“三新”、“一强”,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清晰具体,是否具有强链补链稳链作用等),并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剔除审核不通过的“小巨人”企业后,将按程序向社会公示,确定中央财政奖补支持的“小巨人”企业名单。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送至两部门备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予以批复。
(五)实施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两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实施。获得支持的“小巨人”企业,需围绕提出的“三新”、“一强”推进计划,用好奖补资金,扎实推进;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具体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企业提出的推进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受经营环境变化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调整后的推进计划投资额、绩效目标等不得降低。
(六)绩效评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推进计划完成情况、投资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明确绩效评价等次,以及继续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仍通过可量化可考核的统一标准择优确定),评价结果与后续奖补资金安排挂钩。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年度绩效评价有关情况报两部门,两部门组织抽查检查。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有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工业和信息化部于实施期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价,财政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财政奖补资金清算。
四、资金安排
(一)奖补标准。新一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政策拟沿用此前奖补标准,即按照每家企业连续支持三年,每家企业合计600万元测算对地方的奖补数额。
(二)资金分配。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小巨人”企业数量,按奖补标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资金安排建议或绩效评价结果,按程序安排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每批次奖补资金分两次下达,实施期初下达50%,实施期末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下达剩余资金。其中,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未达2000万元的企业,收回资金;对推进计划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再安排剩余资金。
(三)资金使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避免简单分配。奖补资金总额的95%以上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小巨人”企业,由企业围绕“三新”、“一强”目标任务自主安排使用;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的5%可重点用于对“小巨人”企业培育赋能,包括向“小巨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人才培训、质量诊断等培育赋能服务,建立健全以技术支持、成果转化、资金对接、企业孵化、产业融通等为主要功能的专精特新赋能体系,相关工作要求由两部门相关司局制定规范标准,统一进行组织部署,通知另发。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严格落实申报审核责任。企业应如实、自主申报,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不得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地方应采取措施,防范不良中介机构围绕申报企业谋取不当利益。两部门将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跟踪监测,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二)加强资金管理。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省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有关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奖补资金,不得自行分配,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对检查考核发现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2024年第一批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编制《XX省份第X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于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按程序联合上报两部门(加盖公章纸质版和扫描PDF电子版各一式两份)。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6月1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规〔2023〕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传统制造业是我国制造业的主体,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基底。推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是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选择,是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制造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关系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全局。为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基础和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制造业已形成了世界规模最大、门类最齐全、体系最完整、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发展优势,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创造税收的重要来源、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领域,为有效应对外部打压、世纪疫情冲击等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轻工、纺织等传统制造业增加值占全部制造业的比重近80%,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我国传统制造业“大而不强”“全而不精”问题仍然突出,低端供给过剩和高端供给不足并存,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基础不牢,资源约束趋紧、要素成本上升,巩固提升竞争优势面临较大挑战,需加快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转型升级。
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系统推进,坚持先立后破、有保有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转型,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有效支撑制造业比重保持基本稳定,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竞争力进一步巩固增强。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0%,工业能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3年下降13%左右,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超过57%。
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迈向价值链中高端
(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优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制造业领域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鼓励面向传统制造业重点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制定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目录,建设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的中试和应用验证平台。
(二)持续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传统制造业优势领域锻长板,推进强链延链补链,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完善产业生态,提升全产业链竞争优势。支持传统制造业深耕细分领域,孵化新技术、开拓新赛道、培育新产业。持续巩固“去产能”成果,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完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理制度,科学细化项目管理目录,避免对传统制造业按行业“一刀切”。
(三)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企业聚焦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薄弱领域,加快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强化传统制造业基础支撑体系。深化重点产品和工艺“一条龙”应用,强化需求和场景牵引,促进整机(系统)和基础产品技术互动发展,支持企业运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实施技术改造,扩大创新产品应用市场。
(四)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聚焦消费升级需求和薄弱环节,大力开发智能家居、绿色建材、工艺美术、老年用品、婴童用品等领域新产品。推动供给和需求良性互动,增加高端产品供给,加快产品迭代升级,分级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实施卓越质量工程,推动企业健全完善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加快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建设,持续保护老字号,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制造”高端品牌。推动传统制造业标准提档升级,完善企业技术改造标准,用先进标准体系倒逼质量提升、产品升级。
三、加快数字技术赋能,全面推动智能制造
(五)大力推进企业智改数转网联。立足不同产业特点和差异化需求,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制造全过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支持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推广应用新型传感、先进控制等智能部件,加快推动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以场景化方式推动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探索智能设计、生产、管理、服务模式,树立一批数字化转型的典型标杆。加快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智改数转网联在中小企业先行先试。完善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工业互联网等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等贯标,提升评估评价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和数据安全防护,构建发展良好生态。
(六)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网络化协同。鼓励龙头企业共享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整体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强供应链数字化管理和产业链资源共享。推动工业互联网与重点产业链“链网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和平台作用,支持构建数据驱动、精准匹配、可信交互的产业链协作模式,开展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配送、产品溯源等应用,建设智慧产业链供应链。支持重点行业建设“产业大脑”,汇聚行业数据资源,推广共性应用场景,服务全行业转型升级和治理能力提升。
(七)推动产业园区和集群整体改造升级。推动国家高新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升级数字基础设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共享制造模式,实施整体数字化改造。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为引领,推动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促进资源在线化、产能柔性化和产业链协同化,提升综合竞争力。探索建设区域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中心,提供海量数据处理、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开发等服务,促进人工智能赋能传统制造业。探索平台化、网络化等组织形式,发展跨物理边界虚拟园区和集群,构建虚实结合的产业数字化新生态。
四、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
(八)实施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落实工业领域和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开展产能置换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完善跨区域产能置换机制,对能效高、碳排放低的技术改造项目,适当给予产能置换比例政策支持。积极发展应用非粮生物基材料等绿色低碳材料。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体系,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和碳捕集、封存、综合利用工程试点示范。有序推进重点行业煤炭减量替代,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增长,提升工业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
(九)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开发推广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制修订一批低碳、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标准,促进资源节约和材料合理应用。积极培育绿色服务机构,提供绿色诊断、研发设计、集成应用、运营管理、评价认证、培训等服务。发展节能节水、先进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绿色环保装备。强化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带动更多企业绿色化转型。
(十)推动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分类制定实施战略性资源产业发展方案,培育创建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升原生资源利用水平。积极推广资源循环生产模式,大力发展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动力电池、废旧家电、废旧纺织品回收处理综合利用产业,推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推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废规模化综合利用,在工业固废集中产生区、煤炭主产区、基础原材料产业集聚区探索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新模式。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提升工业水资源集约节约水平。
(十一)强化重点行业本质安全。引导企业改造有毒、有害、非常温等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工作舒适度,通过技术改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深化“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大安全应急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在民爆等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支持石化化工老旧装置综合技术改造,培育智慧化工园区,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长江经济带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
五、推进产业融合互促,加速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十二)促进行业耦合发展。推进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等产业耦合发展,推广钢化联产、炼化集成、资源协同利用等模式,推动行业间首尾相连、互为供需和生产装置互联互通,实现能源资源梯级利用和产业循环衔接。大力发展生物制造,增强核心菌种、高性能酶制剂等底层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分离纯化等先进技术装备水平,推动生物技术在食品、医药、化工等领域加快融合应用。支持新型功能性纤维在医疗、新能源等领域应用。搭建跨行业交流对接平台,深挖需求痛点,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产品跨行业交叉应用,拓展技术产品价值空间,打造一批典型案例。
(十三)发展服务型制造。促进传统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培育推广个性化定制、共享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新模式、新场景在传统制造业领域的应用深化。推动工业设计与传统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设计优化和提升,创建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行业性、专业性创意设计园区,推动仓储物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精准化发展,增强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等领域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培育创新生产性金融服务,提升对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撑水平。
(十四)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根据促进制造业有序转移的指导意见和制造业转移发展指导目录,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优势,结合产业链配套需求等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提高承接转移承载力,差异化布局生产力。在传统制造业优势领域培育一批主导产业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等载体作用,推动技术、装备、标准、服务等协同走出去。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战略谋划、统筹协调和重大问题研究,推动重大任务和重大政策加快落地。各地区各部门协同联动,鼓励分行业、分地区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出台配套政策、抓好推进落实,形成一批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策宣贯、行业监测、决策支撑和企业服务。
(十六)加大财税支持。加大对制造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力度,以传统制造业为重点支持加快智改数转网联,统筹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升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传统制造业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培育和评定,按规定充分享受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落实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政策,引导企业加大软硬件设备投入。
(十七)强化金融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相关再贷款,为符合条件的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资金支持。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政策作用,引导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优化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加大传统制造业股权投资支持力度。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制造业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或加大研发投入,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八)扩大人才供给。优化传统制造业相关中职、高职专科、职业本科专业设置,全面实践中国特色学徒制,鼓励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长效机制,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推进新工科建设,布局建设一批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专业特色学院,建设“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面向传统制造业领域培养一批数字化转型人才、先进制造技术人才、先进基础工艺人才和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师队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印发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的通知
工信部重装〔202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3-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8月9日
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
(2023-2024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电力装备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稳增长摆在首要位置,发挥电力装备行业带动作用,推动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实现工业经济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内需,深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远近结合原则,通过强化重大工程引领、保障高质量供给、加快装备推广应用、继续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夯实电力装备行业增长基础,推动电力装备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形势
2023-2024年,我国积极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电力装备行业高质量发展带来新动能,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形势良好。
从供给侧来看,电力装备供给结构不断改善,近年来在“十四五”相关规划、《加快电力装备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引领下,电力装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不断加快。
从需求侧来看,一方面国内装备需求旺盛,预计新增风电、光伏装机容量大幅增加;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新开工多条输变电工程。另一方面国际市场不断开拓,国内龙头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一批风电、光伏、水电项目,将带动一批电力装备“走出去”。
电力装备虽然需求旺盛,但从短期看,下半年行业营收增速存在回落压力,“走出去”环境还存在不确定性;从长期看,仍然存在关键核心零部件受制于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电力装备行业持续增长。
三、主要目标
发挥电力装备行业带动作用,同时考虑目标可实现性,通过实施一系列工作举措,稳定电力装备行业增长,力争2023-2024年电力装备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9%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速9%左右。
四、工作举措
(一)强化重大工程引领
发挥牵引带动作用。依托国家风电、光伏、水电、核电等能源领域重大工程建设,鼓励建设运营单位加大对攻关突破电力装备的采购力度,依托重点工程建设推动攻关成果示范应用,通过示范引领,促进电力装备推广应用。
保障电力装备供应。引导装备制造企业提高供给质量,保障好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华龙一号”示范工程广西防城港等核电项目,雅砻江、金沙江上游等流域水风光一体化示范基地,金上—湖北、陇东—山东、川渝主网架等特高压工程等一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二)加快装备推广应用
强化政策引导。修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电力装备纳入目录。组织实施能源领域首台(套)评价和评定政策,引导地方政策支持方向和社会资源流向。
推动验证应用。加快大型风机叶片应用验证平台建设,推动攻关突破的风电叶片使用平台进行应用验证。聚焦行业急需,继续支持在电力装备领域建设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验证平台,推动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搭建电力装备研制与产业化间桥梁。
加快产业化应用。尽快优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提高政策支持精准性,聚焦电力装备等重点领域,重点支持攻关突破的创新产品加快推广。
(三)继续开拓国际市场
推动电力装备“走出去”。统筹推进巴基斯坦卡拉奇核电站等现有海外工程建设,着力打造标杆项目,形成海外工程品牌。引导企业加强与发展中国家能源领域合作,因地制宜采取贸易、工程承包、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双方、三方和多方市场合作,推动更多电力领域项目落地。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发挥多双边合作和高层对话机制作用,加强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国际互认,强化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和经验分享。支持企业与境外机构在技术开发、经贸往来、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四)提升产业链竞争力
加快产业链锻长补短。推动电力装备锻长板、补短板,研究制定风电、核电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利用相关机制推动核电装备关键零部件攻关,依托相关专项统筹推进特高压换流变压器有载分接开关等项目研发,继续支持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零部件。
推动电力装备智能化升级。加快推进装备数字化,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快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推动“5G+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在电力装备领域应用。推广远程运维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快电力装备网络化服务化发展。
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支持成德高端能源装备产业集群、南京新型电力(智能电网)产业集群、保定电力及新能源高端装备集群、温州乐清电气集群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做大做强,加快向世界级集群提升。支持东北、长三角和西部地区立足区域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依托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点产业园区等,开展省级电力装备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支持“链主”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将配套中小企业纳入重要供应链管理,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实施“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加快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作用,依托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政策合力,强化央地联动,指导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措施。依托国家重大技术装备专家委员会开展深入研究,提供重要决策支撑。创新组织形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助力创新发展、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政策落实。
(二)强化财税金融支持。推动制造业企业所得税抵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相关金融机构根据电力装备实际,创新金融产品,为符合条件的电力装备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加强相关企业数据对接共享,挖掘数据增信价值,引导金融机构为电力装备提供精准有效支持。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国有企业提供电力装备首台(套)应用场景、试用环境并先试先用。推动各地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尽快研究出台规范首台(套)招投标的相关措施,破除首台(套)招标采购的隐形壁垒。利用大国重器万里行活动,依托相关展览展示平台,强化电力装备质量品牌宣传,加强供需对接,为电力装备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开展联合培养,建立人才实训基地等,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一批高端复合型人才。拓展海外引才渠道,加大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推进以创新为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三部门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通过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2024年度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名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43号公告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名单。
(一)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应在2024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
(二)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企业的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销售额。
(三)企业登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三、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4年6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可于2024年7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4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4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四、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且未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4年内到期,并在2024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四)2024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简化企业纳税申报流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一)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组织下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
(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科技部门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税务部门对企业销售数据及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企业应注明理由。
(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7月起每月底前将通过的企业名单推送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原则上于2024年8月起每月底前将政策执行情况及减税成效反馈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八、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税务部门应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并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经信规划〔2024〕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
《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湖北省推动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为抢抓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大政策机遇,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工信部《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和我省整体实施方案,加快推动我省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改革,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坚持市场化推进、标准化引领、软硬件一体化更新,以高端化跃升、数字化改造、绿色化转型、安全化提升为重点,实施新一轮万企万亿技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制造强国高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筑牢产业支撑。
2024年,全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1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5%、65%。推进武汉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培育一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
到2027年,全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占工业投资比重达4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基本退出、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创新产品加快推广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先进设备更新行动。
1.加快落后低效设备替代。聚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仪器仪表、农机装备、纺织、电动自行车等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低水平的传统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以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传统产业制造焕新。重点推动工业母机行业更新服役超过10年的机床或关键零部件等,鼓励开发高档数控机床、先进成型设备及成组工艺生产线;工程机械行业更新油压机、折弯机、工艺陈旧产线等,推广采用先进成型和加工方法、在线检测装置、智能化生产和物流系统及检测设备等;仪器仪表行业更新精密制造加工、数控加工设备等;农机装备行业更新柔性剪切、成型、焊接、制造生产技术及装备等;纺织行业更新转杯纺纱机等设备;电动自行车行业更新自动焊接机器人、自动化喷涂和烘干设备、电动或气动装配设备等。(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加快高端先进设备应用。聚焦汽车、航空、船舶、光伏、动力电池、生物医药等生产设备整体处于中高水平的行业,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以设备升级推动新兴产业提质上量。重点推动汽车行业更新高效率径向铆接机、一体化车身大型压铸机、电动拧紧机、插磁钢机、轻量化镦压成形线、动平衡机、五轴切削机床等核心装备;航空行业开展大型水陆两栖飞机、高等级维修、供应链配套能力等建设;船舶行业更新切割、成型、焊接等智能生产装备,以及智能制造成套柔性生产线;光伏行业更新大热场单晶炉、高线速小轴距多线切割机、多合一镀膜设备、大尺寸多主栅组件串焊机等先进设备;动力电池行业生产设备向高精度、高速度、高可靠性升级,重点更新超声波焊接机、激光焊接机、注液机、分容柜等设备;生物医药行业以临床需求和医工融合为重点进行设备升级,实施萃取提取工艺技改,更新蒸发器、离心机、新型干燥系统、连续离子交换设备等。(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快试验检测设备升级。聚焦石化化工、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船舶、北斗等重点行业和人形机器人、6G等未来产业研发突破,加快建设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围绕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环节,更新智能检测、电子测量、试验台等仪器设备,提升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实施数字化转型行动。
4.加快智能制造装备推广。以生产作业、仓储物流、质量管控等环节改造为重点,实施以先进生产线为特征的迭代改造。加快应用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增材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工业控制装备、智能物流装备、传感与检测装备等通用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改造升级,支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和核心软件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生产装备和生产过程智能化水平。每年建设30家省级5G工厂、新增上云工业企业5000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5.加快数实深度融合发展。加快推进5G、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厂广泛应用,实现生产过程透明化、生产现场智能化、工厂运营管理现代化。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以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梯次培育跨行业跨领域、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在数据和系统集成领域重点推进组态软件、MES系统、ERP系统等升级换代;在传输和网络领域重点推进路由器和交换机更新;在设备接入领域重点推进传感器、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等协议适配;在监控和维护领域重点推进摄像头、监测设备、UPS电源和蓄电池等升级更新;在终端领域重点推进5G手机、5G路由器和5G模块的应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数据局、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6.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做好5G-A/6G与城市数字公共数字基础设施统筹布局,持续实施5G万站工程,加快5G-A基站建设和规模化部署,实现武汉、襄阳、宜昌等城市重点区域全覆盖。在武汉、宜昌等重点区域加快布局一批人工智能计算、超级计算等先进算力设施,加快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机房冷却系统、电源供应单元(PSU)更新换代;加快服务器与存储设备、软件系统和安全设备的升级换代。制定“双千兆省”建设方案,加快“双千兆”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覆盖范围。到2027年,力争全省算力规模达到15000P。(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厅、省数据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实施绿色装备推广行动。
7.加快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聚焦重点行业,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循环利用为方向实施绿色化改造,实施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对高炉、转炉、电炉、回转窑等全流程改造,争创环保绩效A级。钢铁行业加快对钢铁冶炼企业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0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炼钢电炉、50吨以下合金钢电炉等限制类设备改造,有序推进富氢碳循环高炉、非高炉炼铁等低碳冶炼技术推广应用;有色金属行业加快绿色环保铜冶炼、高效稳定铝电解、再生金属冶炼等绿色高效环保装备更新改造,引进先进铜精深加工设备和技术;建材行业加快推动水泥生产线进行高效篦冷机、低氮分解炉、原料磨改辊压机、高效节能型风机、替代燃料预燃炉等改造提升,优化平板玻璃熔窑、锡槽、退火窑的工艺控制、推进电气自动化改进、新能源替代技术运用、智能工程化改造等。全面推行绿色制造体系,建立省市联动培育机制,制定出台全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实施细则,到2027年,新增国家级绿色工厂150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8.加快绿色装备应用推广。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和现行能耗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依据,推动企业开展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节能锅炉、高效电机、高效节能变压器、空压机、换热器、泵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推广应用能效二级及以上节能设备。编制省级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装备推广目录,争取更多节能高效设备纳入国家级推广目录。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重点耗能行业每年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企业20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9.加快应用固废处理和节水设备。以火电、化工、钢铁、有色等主要工业固废产生行业为重点,加大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力度,升级更新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设施,提升工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大宗工业固废规模化高值化综合利用,确保全省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面向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纺织、造纸、皮革、食品等已出台取(用)水定额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进工业节水和废水循环利用,改造工业冷却循环系统和废水处理回用等系统,更新一批冷却塔等设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实施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
10.推动石化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改造。加快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实现特殊作业管理、智能巡检、人员定位、双重预警机制等场景应用,推动运行10年、特别是15年以上的超期服役老旧化工设备加快淘汰退出,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传统煤化工行业推广应用先进水煤浆气化技术等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加快淘汰一批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稳步提升煤化工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磷化工行业推广坑口物理选矿、新型光电选矿、正反浮选、双反浮选等新型绿色选矿技术,有序退出10万吨以下磷酸生产设备、10万吨/年以下磷铵设备、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生产设备等;盐化工推广零极距电解槽、氧阴极电解槽、井下循环制碱绿色工艺等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推进工业废盐综合利用;炼油行业开展特种油高压加氢装置、催化装置LTA改造、裂解汽油加氢装置改造,提高油品品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11.提升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以推动工业炸药、工业电子雷管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为重点,以危险作业岗位无人化为目标,持续加大安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力度,在关键风险位置实施“机器人替人”,重点完成工业炸药固定生产线、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点及现场混装炸药车、雷管装填装配生产线等升级改造,为全省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2.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装备。加大安全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在全社会层面推动安全应急监测预警、消防系统与装备、安全应急智能化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等升级改造与配备。围绕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地震地质灾害、洪水灾害、城市内涝灾害、城市特殊场景火灾、森林草原火灾、紧急生命救护、社区家庭安全应急等重点场景,推广应用先进可靠安全装备。加强对随州、赤壁、仙桃、十堰4个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单位)管理和培育工作,争取更多产品进入国家《先进安全应急装备(推广)目录》。(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实施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13.加大先进设备推广和研发力度。发挥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规模和研发优势,围绕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装备,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凝练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智能制造场景,带动全省优质设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尖刀”技术攻关工程,聚焦光电子、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北斗等领域,加快突破一批“卡脖子”和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与国家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对接,支持链主企业实施重大攻关任务。推进产业基础再造,每年滚动支持实施“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30个左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14.推进产业强链补链延链。找准强链、延链、补链方向,精准绘制高端装备产业招商图,推动产业链配套闭合、上下游协同发展。聚焦重点行业规模化更新需求较大的设备和产品领域,放大中国(国际)商业航天论坛、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等溢出效应,强化欧洲等海外企业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装备制造业联动,推动供货规模较大的国内外企业在鄂落户,提升本地生产制造能力,为设备更新提供高水平供给。(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15.促进工业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协同推进。以设备更新加速提升优质产品供给能力,以消费品以旧换新需求促进生产性设备加速更新。支持省内汽车、家电、家装厨卫等生产厂商抓住机遇、扩大销售,提高市场份额。深入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加快培育和创建示范城市,推动更多绿色环保的优质鄂产消费品进入千家万户,提升人民生活品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政策
(一)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争取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再贷款、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等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家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快把政策红利转化为设备更新实效。(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加强财政金融协同。对制造业企业以生产性设备改造更新为主要内容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1000万元。对纳入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支持的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在中央财政贴息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叠加给予1个百分点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2年。设立首期200亿元省技术创新专项贷,按照5:95的比例,省财政一次性出资10亿元,吸引金融资本参与,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及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和技改提供融资支持,给予1.5个百分点财政贴息,最长贴息2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分行)
(三)实施贷款担保支持。为中小微制造企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贷款提供优惠费率的担保增信服务,设立100亿元“楚设担”,在符合监管政策的条件下,单户企业担保额度最高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楚设担”业务,按照担保费的80%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再担保集团、省经信厅)
(四)推动设备融资租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结合产业类别、行业特点等提供定制化方案,打造多元、灵活的融资租赁产品。省级财政对制造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补贴,补贴期最长2年,单个工业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行湖北分行)
(五)梯次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各地争创国家级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支持链主企业发挥牵头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设备更新。抢抓政策机遇,省级同步启动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继续开展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相关试点城市予以奖补,更好与国家政策形成合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六)深化数字赋能增效。面向全国遴选一批技术实力强、服务水平优的云资源云服务供应商,向中小微企业发放5000万元上云服务券,引导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相关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支持以5G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建设,2024年对电信服务企业新建5G宏基站超出上一年度对应的增量部分给予考核奖励,城市基站每个奖补8000元,农村基站每个奖补1.2万元,力争2024年新建基站2万个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推广应用创新产品。加强鄂产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目录的产品,省级按产品购置单价或研发费用的15%,对产品研制方和示范应用方给予补助,双边最高奖补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八)支持供应链平台服务设备更新。充分发挥省级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作用,支持供应链主体搭建设备更新平台,对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重点产业链平台、供应链金融平台等给予适当补助,引导供应链企业参与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九)增强资源要素保障。加强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素资源保障,涉及用地、用能等需求纳入“三区三线”等优先保障范围;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
(十)促进技改和设备更新落地见效。对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后年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装备制造、家电等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以上支持政策与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同步实施。鼓励各地制定专项政策,通过奖励、补贴、贴息等方式,支持本地区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推进机制。加强省市协同,指导各地认真梳理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需求、设备供给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形成目标同向、行动同步的整体性推进工作格局。加强部门协同,省经信厅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工作。加强政企协同,引导各工业企业积极参与设备更新,做好项目谋划、理清要素需求。加强银企协同,搭建银企设备更新沟通服务平台,提供专项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设备更新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及相关省直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滚动梯次申报项目。广泛组织动员,摸底企业项目和融资需求,建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项目清单,重点梳理项目建设内容、开完工预期时间、拟新上设备投资额、项目资金需求及方式等内容,加快推动项目前期条件落实。按要求于5月上旬向工信部上报第一批项目,以后每2个月更新报送一批,形成滚动申报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湖北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提升产融协同效率。人行湖北分行、省发改委等建立项目清单更新共享和集中会商机制,着力解决融资工作中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开展重大项目融资保障专项行动,引导银行机构精准对接制造业企业,推动亿元以上重大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实现企业融资需求、部门合规审查、部委审核推送、银行尽职调查的无缝对接,促进流程优化、放款快捷,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建立重大项目“白名单”制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白名单”项目保持信贷支持连续性。常态化组织开展“金融早春行”政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金融机构与相关市州及企业签订融资合作协议,扩大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湖北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完善在线需求报送渠道,广泛收集设备更新需求,线下举办形式多样对接活动,促进供需有效衔接。建立设备供给清单,加强鄂产装备宣传推广,举办“制造翘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活动,为汽车、装备、船舶、医药等重点行业设备更新项目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开展“十百万”供需对接、金融对接“专精特新”、消费品进社区进展厅等专项活动,加大宣传推介,积极支持鄂产设备参与国家设备更新。引导供应链平台积极参与工业领域设备更新,依托长江汽车供应链、长江船舶供应链、光电子信息供应链、九州医药供应链及中南建院等全省供应链体系,建立设备更新交易市场,降低企业设备采购成本,促进设备转化和交易。(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强督促考核指导。建立完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月通报、季督导、年考核”工作机制,每月通报各市州工业技术改造投资排名情况,对增速排名靠后的市州进行约谈。每季度对各地工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工作突出问题开展督促指导,聚焦年度目标任务,分析存在问题、研判投资形势、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5日
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5G网络建设。支持以5G为代表的“双千兆”网络建设。2023年至2025年对电信服务企业新建5G宏基站超出上一年度总数的部分给予奖励,按每个5G宏基站1万元进行奖补,力争5G基站数量继续保持中部领先、全国靠前。(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加快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积极争取国家数字经济重大基础设施、国家级研究院等平台载体落户湖北。加快国家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武汉)顶级节点、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国家试点、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建设,对相应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北斗、量子网络、新型数据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高性能计算等领域,新建且投入超过2亿元以上的创新基础设施,择优按资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建设和运营经费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内新建的工业互联网二级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按资金投入10%给予一次性运营经费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大力提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能级
3.招引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企业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发布)、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榜单企业,且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首次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上述榜单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加快推进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省内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坚持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链长+链主+链创”三链机制,按统计数据对电子信息制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企业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5.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打造行业级、区域级或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引导中小微企业上云上平台,降低企业数字化成本,提升企业数字化转型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武汉“中国软件特色名城”提档升级,加快打造“电竞之城”。支持国家区块链发展先导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和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加快建设,培育各具特色的数字经济示范园区。探索园区考评机制,支持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标杆数字经济园区,建立以5G网络覆盖、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人工智能、企业上云、信息安全等为导向的园区综合评价机制,对绩效评价靠前的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园区运营主体统筹安排用于补贴园区内企业电费、宽带资费、数据资费、算力资费、场地租金等费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三、推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7.支持国家级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再奖补200万元。对省内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每个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级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DCMM贯标2级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8.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应用。围绕工业领域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每年面向省内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发放上云服务券,分级分类对购买云服务企业给予采购费用补贴。持续开展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上云标杆、信息消费、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评选,对新增省级5G全连接工厂每个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省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有条件的市(州)应出台政策对省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标杆、优秀案例进行奖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9.支持数字经济项目建设。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元宇宙、数据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省级数字经济项目库,择优遴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数字经济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投资额的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0.大力培育应用场景。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在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应用,对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建立创新、创业、服务的应用场景,每年遴选100个优秀应用场景进行宣传推广,并择优给予项目建设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鼓励各市(州)围绕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信息消费等建设展厅、体验中心等,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每个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大力开展关键技术创新及应用
11.加快数字经济创新成果转化。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省级数字经济核心领域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奖补目录,对省内注册经评定的首台(套)、首批次产品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分别按照单价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对首版次软件按照研发成本的15%给予省内研制单位一次性奖补,按照单价的50%给予省内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合计最高10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三首”产品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对“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12.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技术攻关。鼓励省内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面向未来产业,开展6G、量子科技、人形机器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原创性研发,对相关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对总部设在湖北并从事关键软件独立研发的企业,对年度研发投入超出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3.强化统筹推进。发挥省数字经济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形成省直部门横向协同,省、市(州)、县(市、区)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包容审慎对待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省财政通过省级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对资金统筹投入力度大、工作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给予奖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充分发挥总规模100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数字经济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金融监管局,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加强监测评估。建立健全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对各市(州)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发布全省数字经济工作动态、数字经济白皮书,定期分析研判数字经济发展态势。对年度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督查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7日
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助力制造业强链补链延链,加快补短板、锻长板,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梯度培育体系。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实行梯次培育、动态管理,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着力培育一大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夯实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着力培育一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厚植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十四五”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努力构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
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全覆盖。对牵头建设研发中心、创新平台3年内建设费用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按照10%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于能服务同行业其他企业、功能外溢性较好的,补助比例可提至最高20%。充分发挥武汉创新资源优势,支持各地在武汉建设离岸科创中心,优先吸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500万元。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促进校企对接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或牵头申报的科技研发、重大成果转化等创新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攻关,对完成省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全面执行国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奖励。加快研究制定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示范应用单位,省级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
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通知识产权事务办理绿色通道,支持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优化专利布局。挖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建立专利常态化供需对接机制,促进企业精准获取、高效实施专利技术。做好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案件线索信息收集,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护航工程,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参与国际竞争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降低或规避企业“出海”中知识产权潜在风险,提升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和国际竞争的能力水平。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专项行动,有效组织专精特新专场对接活动,服务企业投融资需求。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品牌培育、创建能力。开展质量标杆创建和对标提升行动,培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争创国家质量标杆。持续推进“万千百”企业质量提升活动,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中国精品、地方质量奖和湖北精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鼓励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以参股、换股、并购等形式与国际品牌企业合作,提高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展会,扩大湖北品牌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五、促进融通发展。
加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力度,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对接交流活动。组织大型企业通过“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服务平台”“发榜”提出产品使用方向和技术合作需求,邀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精准配套等,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规模,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推动数字化转型。
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一批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率先建设标准化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形成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专精特新企业所建二级节点,根据接入企业数、标识注册量、解析量和应用成效等开展绩效考核,择优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接入二级节点,开展基于标识解析的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等典型应用。落实工信部和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遴选推出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鼓励各地比照国家政策予以奖补,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服务平台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打造一批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和产品,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
七、强化上市培育。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管理。积极推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高标准建设“专精特新”专板,优化企业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和培训辅导综合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遴选培育工作机制,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库,充分发挥沪深北交易所服务湖北基地功能,做好上市梯次培育和分类指导,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分阶段奖励政策,推动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省经信厅)
八、加强人才支撑。
加快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对接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高校、职业院校进企业专项活动,推动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技术技能创新平台等,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养输送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以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为牵引,统筹实施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服务团等项目,引导人才优先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每年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50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00名高管进行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培训力度,实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训服务全覆盖。积极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落实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的各项奖励措施。(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资金,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制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对期满三年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省级按照生产性设备购置金额(含必要的数字化软件项目等)的8%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积极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金融“早春行”活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对绩效显著、工作突出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信。鼓励政府采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专利密集型产品、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服务首次投放市场的,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进行限制。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精准服务。
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贴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需求,围绕政策对接、金融服务、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培训辅导、数字化赋能等方面,为企业定制个性化、订单式的专属服务包,提供公益性、专业化的优质高效服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各县(市、区)为每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帮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加强统筹协调,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省、市、县三级建立培育协调机制,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列为三级帮扶重点企业,精准施策、重点帮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完善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责任单位: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宣传引导。
总结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组织主流媒体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中小企业对照标杆学习提升。积极组织中央和省级媒体加大对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支持媒体、行业协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培育发展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培育发展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2日
关于支持培育发展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
独角兽企业是高技术、高成长、高价值企业的典型代表,是衡量区域创新活力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域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引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产业链条长的独角兽企业,为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动态化培育发布
1.围绕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和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算力与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量子科技、现代纺织服装、节能环保、智能家电、新材料、低碳冶金等九个新兴特色产业,重点筛选掌握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或行业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分层次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按年度发布入库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更新调整。到2025年,全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库入库企业累计达到240家以上,其中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累计达到55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入库标准:在湖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过专业机构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投后估值超过(含)10亿美元;(2)潜在独角兽企业:成立5年之内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美元,或成立5年—9年投后估值超过(含)5亿美元;(3)种子独角兽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投后估值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统称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
入库流程:企业自主申报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名,地方经信部门推荐,省经信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评估、审核确定。
二、实施精准化政策支持
2.加强对独角兽企业挖掘培育,对经认定入库并首次入选国内外权威机构榜单的独角兽企业,省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3.鼓励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4.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速审核、快速确权,支持其开展国内外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维权工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药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建设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级各类创新平台,在境外或省外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研发机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牵头或参与组建各类技术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持续增强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大力吸引创投机构落户湖北。鼓励各类创投机构投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对助力企业快速发展实现梯度跃升或上市的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等,由企业所在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国资母基金牵引激励作用,引导整合各级各类基金资源,积极投向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建立健全基金投资激励容错机制,鼓励国有创投机构通过市场化路径积极参与独角兽企业培育孵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9.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托“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知慧桥”“鄂融通”等平台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开发提供科技人才贷、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免抵押担保金融产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免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对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支持银行金融机构联合创投等机构,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开展“贷款+外部直投”业务,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长周期、低成本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湖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将符合条件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名单,帮助其对接优质中介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培育,协调解决上市障碍,加快推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按照《湖北省企业上市省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独角兽企业上市融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发改委,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个人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所在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十倍(含)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由企业所在地按其税前年工资薪金收入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支持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现代产业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开展卓越工程师校企联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3.对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相关服务,列入《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对研制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给予奖励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鼓励政府重大工程、社会重大项目,向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开放应用场景,支持企业在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慧养老、智慧政务、智慧物流等领域建设示范应用项目。(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落户湖北。支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重点区域,建设独角兽企业培育赋能中心和专业园区,吸引独角兽企业及其生态链企业落户发展,打造独角兽企业特色集聚区。(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6.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省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鼓励各地各部门制定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的具体措施,特殊事项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提供常态化跟踪服务
17.将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列入各级领导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名单,成立由经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服务工作专班,开展一对一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需求。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8.高规格举办全国性(潜在)独角兽企业榜单发布、论坛峰会,及(潜在)独角兽企业湖北行等活动,打造湖北独角兽企业发展特色品牌。常态化召开专题座谈会、培训会、对接会等,组织产业、技术、金融、财税、知识产权等各方面专家和专业机构,为独角兽培育发展企业提供政策、技术、资本、人才、管理、市场等各类资源和服务,助力企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县(市、区)科技(经信)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更好环境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要求,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推进落实。
湖北省科技厅
2022年1月29日
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
为营造更好环境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培育壮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热带雨林式科技创新生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蓬勃发展”的部署要求,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为主线,从加大财政投入、强化金融服务、落实政策措施、集聚创新资源、创造应用场景、夯实创新创业基础条件等方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强大合力,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为科技强省建设注入强大活力。
二、主要目标
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体系,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新物种’企业”梯次培育链。到“十四五”末,全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3万家,“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3000家,“科创”新物种企业1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新增研发投入500亿元,新增知识产权等各类技术产出30万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0万项;全省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高新技术企业花开遍地、科创“新物种”企业顶天立地的热带雨林式科创生态。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财政投入。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单列一定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每年支持100家以上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地方政府单列一定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通过多级联动,加快培养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催生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跃升为科创“新物种”企业。
2.优化科技计划支持方式。积极探索创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方式,通过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新赛道专业赛”等品牌活动探索“以赛代评”,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和“赛马制”,每年支持5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至国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或赛事。
(二)强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金融服务。
3.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引导。有效发挥省级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每年出资不低于1亿元参股设立专注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带动地方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纳入对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绩效考核指标。
4.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机制。构建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重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引导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设立省级科技创新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深入实施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每年联动银行、创投等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50项,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1万家。
(三)落实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
5.推动惠企研发政策兑现落实。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鼓励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至100%,落实好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鼓励各地对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对入库后首次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结合实际给予奖补。
(四)集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创新资源。
6.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深入实施“产业教授”“科技副总”“科技副职”“博士服务团”“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员”等人才计划,引导科技人才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对培育和引进各类急需紧缺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科研人才按规定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为科技人才提供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服务。
7.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平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平台,鼓励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落地之日起5年内,给予前两年房租、设备租赁费全免,后三年按照市场价减免50%的租金。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已建研发平台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攻关,深入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与湖北实验室“互进双促”专项行动,每年组织100名科创企业家走进实验室促科技成果转化、组织100名实验室科学家走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促关键技术攻关。
8.推动创新资源服务共享。推进建设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综合体,促进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推动科技资源在省内跨区域流通和共享,采用省财政科技资金后补助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进行补贴。
(五)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
9.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示范场景,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在鄂高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开展示范场景技术攻关,对论证通过的攻关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需求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比例不低于30%。
10.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推动高新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中试基地予以奖补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优先承担省科技计划研发任务。鼓励高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当地政府可按照当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配套支持。
(六)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
11.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对省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每年开展绩效评价,绩效优秀的给予后补助奖励。支持科技人才参与创新创业,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按规定离岗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工龄连续计算,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统筹推进。省科技厅成立推进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专班,统筹市州科技局、高新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有关工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本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有关措施,引导人才、资本、项目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
2.加强绩效考核。省科技厅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情况,对地方政府科技创新考核、高新区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中增设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指标权重。
3.加强总结宣传。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省科技厅与各级科技部门及时总结相关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营造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良好氛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8日
黄冈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
一、支持企业提升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二、引导企业做强做优。对被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于提档晋级的企业,实行补差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三、促进试点示范发展。对被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4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省级资金奖补的,市县两级不再重复进行奖励)。对5G基站建设,每新建一座给予1000元奖补。对服务企业上云的平台商,每成功推进一家企业上云,给予500元奖补。
五、推进军民融合。军工企业新上民品研发生产项目,首次单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销售收入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和获得订单并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六、推动县域工业加快发展。对年度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在全市排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2022年12月1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期3年。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县(市、区)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财政、黄州区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区各园区)承担。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工业
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1月8日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实行工业企业产值进步奖励。对全市年产值过亿元的重点工业企业,其年产值增速或年产值增量前5位的给予产值进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加大技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内不低于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按先期预拨30%、年终结算方式给予支持。
三、加大技改智力支持力度。搭建技改咨询诊断服务平台,市级设立专项资金20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企业提供技改诊断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技术改造升级解决方案。
四、设立融资扶持专项资金。设立技改融资扶持专项资金3000万元、工业企业复元重振融资扶持专项资金3000万元,由市融资担保集团按相关业务流程操作,用以支持技术改造、规上工业企业复元重振。
五、实行技改工作奖励。对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工作年度考核前三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支持试点示范。对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暂定执行期3年。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县(市、区)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财政、黄州区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区各园区)承担。
此政策与《黄冈市先进制造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20—2022年)》(黄政办发〔2019〕35号)不一致的,以此政策为准。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窑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促进窑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2日
促进窑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深入开展窑炉装备制造产业政银企对接。对符合条件的窑炉企业新增贷款(期限不低于一年)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给予当年本地新增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5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新增贷款用于偿还存量贷款的不予以贴息。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窑炉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减免保险费,支持开展出口信贷、订单抵押、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黄冈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窑炉产业高端化发展。鼓励入统的窑炉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其中企业生产制造部分的设备更新改造纳入工业技改项目给予支持。对成立生产性窑炉公司并纳入工业库的,当年新增产值过3000万元的按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围绕金属加工件、耐火材料、电器仪表等窑炉生产原材料,招引一批知名度高、生产能力强的原材料加工关联企业,鼓励窑炉企业抱团发展,共建制造基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在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等在黄职业院校开设窑炉制造有关课程,定期开办“订单”班,定向培养窑炉企业所需的设计、制造、组装、维修等技术人员,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的技术素养。根据本地窑炉企业引才需要,组织到相关高校开展专场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黄冈职业技术学院等)
四、提升企业研发能力。鼓励黄冈窑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攻关,优先推荐窑炉企业申报省、市科技项目。加强大别山窑炉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创新平台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五、简化资质办理流程。对窑炉企业资质申报、增项、延期、安全生产许可、劳务出国等,涉及到市级审批权限范围的,实行点对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外事办)
六、建设窑炉供应链市场。加强黄冈窑炉供应链平台建设,在钢材、风机、电器、五金件、耐火材料等大宗原材料采购上开展供需对接,降低采购成本。培育发展外贸服务专业机构,助力窑炉装备制造开展自营出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
七、加强品牌建设。加强窑炉协会建设,擦亮“中国窑炉之乡”品牌,不断壮大窑炉产业集群规模。加强“浠水窑炉工”劳务品牌建设,持续擦亮省级重点劳务品牌,扩大全国影响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所需财政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20日
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措施
一、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新增贷款(期限不低于一年)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给予当年本地新增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50%的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提前偿还的存量贷款不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黄冈分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扩大投资。对工业企业中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入工业投资统计的技改项目,按土建投资额的5%、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其中,集中优势产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土建投资额的8%、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国家级专精特新、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按土建投资额的10%,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土建奖补比例不超过40%。亿元以上重大技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补可以同时享受。搭建技改咨询诊断服务平台,市级设立专项资金200万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为企业提供技改诊断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技术改造升级解决方案。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原协议的全部投资内容后新增扩大投资部分享受本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高端人才激励。对年产值5亿元、10亿元、50亿元及以上且年产值增速1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年分别给予其年薪20万元及以上的高层次人才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工业“进规稳规”。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库(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的“新建投产”企业和“非新建投产”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次年营业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再奖励8万元,第三年营业收入增速保持在15%及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实施担保费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贷款担保费,由属地政府按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额度的1%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实行重点企业“一事一议”。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及以上或者潜力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属地政府每家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协调解决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鼓励企业规范管理。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实基层基础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属地政府统筹各类统计补贴,按平均每家企业不超过4800元/年标准对具体统计人员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强化项目转化。对新签约的工业项目,将进规时限要求纳入招商合同,作为兑现达产政策反向挂钩条款。(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第二条除市区外,各地参照执行,其余各条款均遵照执行。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商贸流通(供应链管理)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促进商贸流通(供应链管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0日
促进商贸流通(供应链管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加快建设商贸强市,培育壮大区域性大市场,提升商贸流通供应链核心竞争力,实现商贸流通(供应链管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招大引强。对新引进的年销售额50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供应链管理、区域性大市场项目(含内部商户),前3年按照其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50%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服务业企业100强营运总部的,奖励比例再上浮5%。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项目(不含住宅地产部分),自持比例达到40%至70%的,按照自持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自持比例达到70%以上的,按照自持部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
二、支持做大做强。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市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对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商贸强市重点企业(项目)奖励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三、支持入限纳统。对首次入限的法人企业、大个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入限满2年、年销售额增速20%以上且增量10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5万元。因入限导致成本增加的企业,再给予销售额0.5%的奖励。鼓励区域性大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等运营管理者引导商户入限纳统,每入限1家给予1万元奖励,每入限1家销售额过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支持统一经营。鼓励区域性大市场、商业综合体建立统一经营的市场机制,开展“统一收银、统一财务核算”入限试点。对完成试点且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按其新增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的80%给予补贴。
五、支持主辅分离。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做专主营业务,成立销售公司,加快构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对主辅分离入限且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示范创建。对列入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的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开展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支持产地直采。对联农带农效果明显且年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不含水稻、油菜籽)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八、支持以展促销。每年设立黄冈地标优品营销推广专项奖补资金300万元,每次对营销推广活动的举办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7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补贴不超过30万元。打造黄冈知名会展品牌,对在我市举办天数(不含布、撤展时间)3 天以上、规模在 100个以上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为 9 平方米)的展览项目,每个标准展位给予400元补贴。参加市外国内知名展会的,按照展位费和3名工作人员住宿、交通费的50%(参照公务出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全年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金融赋能。对发展前景好、销售能力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供应链管理企业、区域性大市场,按照《黄冈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办法》(黄金发〔2020〕18号)给予融资担保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供应链管理)企业符合《黄冈市信贷风险补偿金支持重点企业融资实施办法》(黄政办发〔2021〕43号)要求的,优先给予支持。
十、支持人才激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高管人员,5年内,每年按照其个人地方财政综合贡献给予生活补贴,单个企业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学校就读。
上述政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认承担兑现主体,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本文件与其他文件存在重复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文件所称“以上”、“不低于”、“最高”、“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8日
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精神,充分发挥黄冈特色农业资源优势,抢抓预制菜产业发展重大机遇,加快推进我市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引进市场主体。对新引进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预制菜加工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第三方核定的数据)的5%给予奖补,奖补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拨付,项目厂房封顶补助2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补助20%、投产补助40%、达产补助2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奖补按照各地现行招商引资奖补政策兑现。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重点预制菜加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预制菜生产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预制菜产品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对预制菜“单品”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单品”年度实际销售额(以发票为准)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总部落户市区或在市区开展研发、设计、营销、冷链、装备等服务,引领产业发展的预制菜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三、支持建设冷链物流体系。对新招引或已建成预制菜企业新购置符合政策要求的冷藏、冷冻运输车辆,在黄冈上牌的每台车辆按裸车价5%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企业新建改造冷冻、冷藏库、购置终端冷藏设备,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四、支持构建网络营销体系。鼓励预制菜企业与电商平台进行对接合作,加大线上的推广力度,支持预制菜企业建立“线下体验+平台销售+直播带货”全渠道流通模式的网络营销体系。对与电商平台合作或构建线上网络营销产生的推广费用,按年度实际推广费用总额(以发票为准)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支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对参加市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展会、农博会等宣传推介活动,以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介的预制菜生产企业,按年度实际宣传推介费用总额(以发票为准)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研发。支持预制菜企业利用本地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预制菜,加大预制菜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对企业经税务部门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且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1%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对企业产品研发技术被认定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奖项的,按照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支持企业申报“白名单”。支持预制菜生产企业申报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严格落实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制度,对经营正常、发展前景较好、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够反担保措施的预制菜企业融资提供风险补偿增信支持,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利率不高于5.5%,担保费率不高于0.5%。
八、支持开展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预制菜企业推广应用质量安全管理系统,推进预制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项目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现行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落实。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7日
湖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强县工程,推进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培优育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城镇和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动经济发展,以开发区、园区为主要载体引导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各地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做大做强根植性主导产业,优中选优打造一批规模体量大、延伸配套好、支撑带动强的特色产业集群,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为“51020”现代产业集群筑牢底盘。
力争通过3年建设,全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明显增强,形成“三个一批”的发展格局:建成一批百亿集群,其中年营业收入超1000亿元的1个、超500亿元的3个、超300亿元的10个、超100亿元的40个,形成“1314”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梯队。涌现一批领军企业,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中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龙头企业8家、超10亿元的骨干企业50家以上、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500家以上。打造一批知名品牌,省级以上特色产品品牌100个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根植性主导产业培育行动。各县(市、区)坚持“把自己的好做得更好”“用自己的好吸引别人的好”,紧扣“51020”现代产业集群,因地制宜发展不超过3个“搬不走、稳得住”的根植性主导产业。到2026年,各县(市、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比达到70%左右。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集中力量打造1—2个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带动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做大做强,引导农村一二三产业及相关产业组织集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到2026年,重点布局建设40个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创建10个国家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产业集群“入区入园”行动。以县域各类开发区、园区为主要载体,以园中园为集聚区,科学规划布局产业集群。园中园与开发区规划共编、政策共用、资源共享、设施共建,提升园中园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产业配套服务能力。引导新上项目在园区落地、存量项目向园区转移,推动关联企业、项目、要素资源集聚。到2026年,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企业入园率达到80%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年均增长10%左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行动。落实“链长+链主+链创”机制,坚持“外引”与“内培”、“壮大”与“育小”并重,紧紧围绕产业集群,精准引进一批重点企业、推进一批重大项目。深入实施“双千”企业高质量发展工程,重点培育一批根植县域、创新力优、对产业生态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链主”企业。深入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大行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等,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培育更多“四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到2026年,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四上”企业200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1500家以上、上市企业2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公共平台增效提能行动。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作用,推动重点领域供应链平台与县域产业集群深度对接,更好开拓市场。深化与各类电商平台合作,加快县域专业市场建设,培育形成一批区域性的产品交易中心或集散基地。加快建设县域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技术咨询、品牌设计、人才培训、金融对接、检验检测等方面服务水平和能力。加快搭建科创平台,支持产业集群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重点实验室等。到2026年,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实现省级以上科创平台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特色品牌擦亮添彩行动。深入实施“万千百”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产业集群企业导入先进质量管理办法。支持拥有行业话语权的产业集群企业,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的制(修)订。组织产业集群参加境内外大型展会,支持市县举办区域性专业展会,打造“爆款”产品。到2026年,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创建的“湖北精品”达到100个,建设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实行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压实责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省发改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省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对口指导支持县域产业集群发展。各市(州)统筹要素保障,支持辖区内县域产业集群发展。各县(市、区)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建立“一群一计划一政策”工作机制,实现产业集群发展目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强化财政支持。在申报中央预算内、中长期国债等国家资金相关专项支持时,优先申报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项目。省预算内投资、省制造业专项资金等增列科目,支持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重点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支持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和数字化转型平台等项目建设。调整设置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激励资金,重点支持评估靠前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科创平台、产业转移等项目建设,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集群品牌宣传推广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等)
(三)强化金融支持。引导各类产业基金参与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建设,通过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产业集群优势企业和重大项目。鼓励长江产业集团等国有投融资平台设立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专项基金,构建基金矩阵。推荐产业集群优质企业纳入“金种子”“银种子”名录,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做优做强。鼓励金融机构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设计针对性、差异性融资计划,提高综合授信额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长江产业集团等)
(四)强化保障服务。依托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充分对接行业、区域评价结果,为产业发展、项目布局等提供科学论证依据。推动普通高中进城,支持各县市集中力量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强化县域产业集群发展人才支撑。省市统筹安排用地计划,列入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比照享受省重点项目支持政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级统筹,应保尽保。持续开展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清查、整治、盘活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优先用于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对产业集群内环保及单位产品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提供用能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强化评估管理。制定评估管理办法,有序开展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认定。建立评估体系,2024—2026年,每年一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评定40个左右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对评估结果靠前、发展成效好的产业集群给予资金奖励。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实施滚动管理,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增补或剔除,确保质量。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推广各产业集群建设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24〕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推进我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激光产业赋能带动千行百业创新发展,巩固提升我省光电子信息产业“独树一帜”特色地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部署,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做强企业、壮大产业、提升实力为核心,以营造企业培育壮大、要素富集流动、治理先进高效的产业生态为支撑,统筹实施“促创新、延链条、扩规模、提能级、强保障”五大任务,着力推动我省激光产业高质量发展,以激光产业自立自强赋能相关行业提质增效,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全力打造制造强国高地、率先实现新型工业化、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产业支撑。
做强做优激光器核心环节,夯实激光产业发展根基,推广应用激光切割、焊接、打标设备等优势产品,开发应用激光清洗、激光诊疗、激光雷达、激光增材制造等潜力产品,推动实现全省激光产业规模倍增和实力提升。到2026年,我省激光产业规模与创新能力迈上新台阶,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培育若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打造全球领先的激光产业高地和技术创新策源地。
——产业规模目标。实现全省激光产业规模“一年筑基、两年起势、三年翻番”,力争2024年达到280亿元、2025年达到380亿元、2026年达到500亿元,带动高端制造、光伏锂电、消费电子、医疗美容、国防军工等激光应用相关产业过万亿元。
——创新能力目标。到2026年,在特种激光材料、高端激光器及芯片、中高端激光设备及系统集成等方面取得一批标志性创新成果,激光技术发明专利拥有量年均增速15%左右,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
——企业培育目标。到2026年,力争打造1家营收过200亿元、1家营收过100亿元、2家营收过50亿元的企业,新增3家左右上市企业,培育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招引一批激光领域上下游企业落户湖北,初步形成雁阵梯队。
二、聚合多方力量,促进创新发展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的支撑带动作用,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持激光技术应用创新领先优势,提升原始创新策源能力。
(一)发挥各类研发机构作用。鼓励激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上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加大对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激光加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现有研发机构支持引导,加快建设华工科技中央研究院、逸飞激光工程技术研究院、航天三江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破解激光技术难题,促进激光技术与行业应用紧密结合。支持省内激光企业联合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院所共建一批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产业创新联合实验室,推动激光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
(二)组织实施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帮助激光企业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组织实施好省“尖刀”技术攻关项目,加快突破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芯片、激光器用特种光纤、中高端激光设备及智能制造系统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提升激光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加强前瞻谋划布局,使用“赛马制”“揭榜挂帅”等方式,调动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各方围绕下一代掺杂特种光纤制备、高电光转换效率光纤激光器、单频超稳激光器、机器人协同控制、大功率激光切割及焊接智能产线集成等前沿领域开展攻关,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创新策源引领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
(三)建好用好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国家光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华工激光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逸飞激光CNAS实验室、湖北省激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发挥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性能评价、标准化及成果(专利)转化等服务。围绕激光产业发展和企业创新需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研发能力的大型企业自建或联合建设一批专业水平高、服务能力强、产业支撑作用大的激光中试平台,服务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可靠性验证等工作,提升成果转化支撑能力和效率。(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四)加强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全面强化品牌培育、推介、保护、使用等工作,围绕激光器、激光设备等领域,打造一批市场认可度高、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名激光企业,共同擦亮“中国光谷”激光产业名片。发挥华工激光作为全国光辐射安全和激光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作用,支持相关企业制定激光领域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争取激光国家级标准验证点落户湖北,与各国开展标准互认、共同认证工作,抢占激光产业制高点,掌握市场发展主动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强链补链,延伸产业链条
坚持锻长板、补短板、育新板齐头并进,巩固延伸产业链条,打通产业链核心环节,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自主可控能力。
(五)锻造长板巩固优势。鼓励引导省内企业做强做优光纤激光器,巩固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地位,发展半导体激光器、可见光激光器、气体激光器、特殊用途激光器,形成体系化的激光器产品矩阵,助力建设全球种类最全、规模最大的工业激光器产业高地。推广应用白车身激光焊接装备、高功率三维五轴切割机、新能源电池全极耳激光焊接装备、太阳能电池片激光掺杂和消融设备等中高端优势产品,巩固提升我省在激光加工设备领域的领先地位。(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六)补齐短板强化弱项。针对产业链上游激光晶体、非线性光学晶体、化合物半导体等核心材料,以及激光反射镜、空间光调制器、高功率激光加工头等关键元器件方面的短板弱项,精准招引省外优势企业落户湖北,加快提升省内激光企业的本地配套能力。做强激光器芯片、激光用特种光纤等省内有基础的领域,开发更高功率更优性能的半导体激光器芯片,助力提升激光器和激光设备性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七)培育新板厚植潜力。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引导激光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入驻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破解产业供需匹配难题,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完善科技成果发布、推介、挂牌转让机制,依托武汉智能装备工业技术研究院等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推动华中科技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以激光新产品的研发应用赋能制造强省建设,为激光产业持续发展厚植基础潜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八)畅通循环增进协作。围绕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整零对接”需求调研,掌握大型企业配套需求、材料元器件与激光器及设备企业合作意向等情况,组织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对接活动,促进整机、整线企业与零部件企业深化协作,提升激光产业的本地配套率,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推进重点应用,扩大产业规模
扩大激光技术宣传,加快推进激光与其他行业的融合,扩大激光加工、激光清洗、激光诊疗、激光雷达、激光增材制造等各类设备的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满足不同行业领域的多样化需求,在赋能千行百业中带动自身成长壮大。
(九)加快推进激光加工设备替代。发挥我省企业在激光加工设备领域的优势,加大对代表性激光加工设备的宣传推广应用力度,加速实施激光切割、焊接、打标等设备对传统加工工艺设备的替代,进一步扩大鄂产激光设备市场份额。推动激光加工技术与数控技术更好结合,完善高功率切割头、机械部件和数控系统等配套,适配制造业对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模式日益增长的需求,构建智能激光加工设备及成套系统,开发TGV(玻璃通孔)激光微孔设备、泛半导体激光设备、船舶制造激光设备等新产品抢占市场,大幅提升工业生产效率,支撑制造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十)抢占激光清洗设备潜力市场。发挥我省企业牵头编制《激光清洗规范》的综合优势,抢抓激光清洗市场处于早期阶段的机遇,鼓励引导相关企业进一步提升设备性能、降低用户成本,研发更多不同种类尤其是手持式激光清洗设备,抢占量大面广的潜在新兴细分市场,加快形成竞争新优势。(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十一)扩大激光诊疗设备应用推广。扩大我省现有激光诊疗设备的应用推广,鼓励激光企业联合华中科技大学国际医学中心等机构突破一批激光诊疗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癌症肿瘤、外科、眼科等各科室用中高端激光手术设备以及检测与诊断类设备。加强激光手术治疗、非手术治疗和光动力治疗等不同方式的临床应用,提升鄂产激光诊疗设备的产业化水平,全力推进国产替代。(牵头单位:省卫健委;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药监局)
(十二)加强激光雷达产品研发应用。聚焦智慧城市与地理测绘尤其是自动驾驶领域的需求,引导相关企业加强对半固态和固态激光雷达及芯片的研发,推动省内企业深化与华为、禾赛科技等国内外头部企业在车载雷达、智能驾驶等环节的研发合作,助力省内企业抢抓激光雷达快速增长的市场机遇。(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十三)大力发展粉末熔覆类增材制造。抢抓航空航天、汽车制造、建筑设计、生物医疗等领域对增材制造(3D打印)需求快速增长的机遇,服务推动省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增材制造龙头企业在省内落户,突破3D打印材料、CAD软件和增材制造设备制约,满足特种领域需求,最大限度节约成本、提升效率。(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五、做强市场主体,提升整体能级
加强统筹规划和企业服务,推动优质企业加快培育壮大,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引导跨区域协同合作和错位竞争,提高全省激光产业整体竞争力。
(十四)培育壮大企业梯队。鼓励有意愿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并购重组,整合产业上下游、研发机构等资源,全力打造百亿级世界一流激光企业。加强协调服务和要素保障,促进华工科技半导体晶圆超精密激光加工检测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锐科激光光纤激光器产研能力提升项目、帝尔激光研发生产基地二期、逸飞激光锂电激光智造装备三期、航天三江武汉光谷激光科技园二期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成投产达效。打造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梯队,鼓励引导激光领域的中小企业加快成长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形成常态化对接机制。(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改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十五)推动产业集群集聚。以武汉光谷国际绿色激光产业基地为主要载体,推动激光产业向规模化、高端化、集群化发展。依托湖北激光产业基础优势,针对国内外激光龙头企业开展重大项目招商,快速提升产业规模,抢占更多激光市场,把武汉光谷打造成为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激光产业集聚区。鼓励支持激光产业链主企业对标国际先进,吸纳更多配套中小企业嵌入到产业链中,促进主体联合、要素聚合、利益粘合,带动全产业链共同发展。(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
(十六)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在省内,推动武汉激光企业制造环节向黄石、鄂州、十堰等城市延伸,实现“研发在武汉、制造在市州”,形成错位竞争、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在国内,加强与广东、江苏、山东等地激光产业的创新合作,推动产业创新共同体建设,引导国内企业开展良性竞合、共同发展。在全球,加快建设海外服务驿站,支持有海外市场拓展需求的企业共同搭建国际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抱团出海”。(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
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带动各界加大对激光产业的投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和保障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七)强化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支持。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基础再造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各类项目。省预算内投资、省科技专项、省制造业专项每年各优先支持激光领域符合条件的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3项左右,带动相关市、区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关键环节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对经由省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其开展技术和智力外溢性服务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于承建激光领域国家原始创新策源地建设任务的主体单位,可参照省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予以支持,对项目投入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强化对企业引培及金融支持。鼓励各地大力引进激光领域重大产业项目,省级财政对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引入期、建设期和运营初期实施的优惠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各承担50%),实行晋档补差。充分发挥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500亿元国资母基金和光谷100亿元激光产业发展基金的作用,支持我省激光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等相关方面的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激光产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运用各种科技金融手段,增加对激光重点项目、企业的扶持力度。(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集团,人行湖北省分行、湖北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支持。对省内激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开辟绿色通道,给予用地、用能等综合保障,助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加强鄂产激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目录的产品,省级按产品购置单价或研发费用的15%,对产品研制方和示范应用方给予补助,双边最高奖补1000万元。(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人才引进使用和培养支持。鼓励各地研究制定激光领域人才引进针对性举措,对特殊人才引进“一事一议”,落实人才引进相关的项目经费、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各项支持政策。面向激光及应用企业,选派一批科研人员参与科技副总、院士专家行等活动,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实施好工信部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养项目和湖北省“楚天英才计划”创新型民营企业家项目,对入选的激光企业管理人才进行重点培养。(牵头单位:省委人才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推进机制
(二十一)强化多方协调联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发挥省突破性发展光电子信息产业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作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力量,联合推进事关激光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和重要工作,强化省内资源统筹和产业集聚。
(二十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加强对降成本“三十三条”“两新”政策、优化营商环境“五大行动”、激励科技创新“九条措施”等政策的宣传解读,优化实化政策落地程序,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更好支撑保障企业成长壮大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提升政务服务质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政企常态对接沟通机制,做细做实企业服务,动态监测和评估意见实施情况,及时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堵点卡点,共同推动意见顺利实施。
2024年7月22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支持现代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现代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8月29日
关于支持现代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进黄冈市现代纺织产业高端化升级、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推动现代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黄冈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租金补贴。对租赁标准化厂房新开办的纺织服装企业,年开票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落户地给予连续六年厂房租金补贴,前三年给予100%租金补贴,后三年给予50%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6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度。
二、用地支持。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纺织服装项目给予用地支持。对新征地建设厂房的企业,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场地、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征地新建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纺织服装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新型纺织项目、循环再生利用项目,以及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纺织服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四、产业扶持资金。对征地新建的纺织服装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以项目地方综合贡献为额度,由受益地给予连续6个会计年度的产业资金扶持,前三年按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照50%给予扶持。
五、设备搬迁补贴。对市外迁入的企业,实现进规后,对企业因搬迁原厂设备产生的物流运输费用(以税务发票为准)给予100%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企业进规奖励。对首次“进规”(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的纺织服装企业给予18万元奖励,分2次兑现到位,“进规”当年兑现奖励8万元,“进规”满2年后且在库的兑现剩余奖励资金;对纺织服装企业首次“进规”(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后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15%(含)以上增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技术改造支持。支持企业“零增地”技改,对纺织服装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受益地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研发创新支持。鼓励各地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重点实验室和产业中试基地等产业创新平台,对建设以上创新平台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由受益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九、物流运输补贴。对新引进年实缴“两税”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纺织服装企业,落户地按企业实际物流运输费用(以税票为准)的50%给予物流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十、品牌创建支持。对获得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的纺织服装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湖北精品”认定的纺织服装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一、市场开拓支持。对参与政府组团的市外国内知名展会的,按照展位费和3名工作人员住宿、交通费的50%(参照公务出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全年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国家、省补贴的,不重复享受。
十二、用工支持。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企业,按企业缴纳部分的100%给予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区、村组、企业在职员工等机构和个人为企业介绍劳动者,介绍成功的,按规定给予500-2000元奖励。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设服装加工类培训班,对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按政策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十三、推进废旧纺织品循环利用。完善废旧纺织品回收网络,拓宽回收渠道,强化回收管理,促进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推动废旧纺织品再生产品在建筑材料、汽车内外饰、农业、环境治理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使用废旧纺织品再生制品。
本政策适用于在黄冈市内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入属地统计管理,从事纺织服装产业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认承担主体,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区)、龙感湖管理区参照执行。现行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8日
关于支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产业和文化一体融合发展,坚持以供应链思维重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进中医药大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试验区,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进中药材提质增效
(一)加强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支持各地与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黄冈道地药材基因储备库、种质资源圃、种质资源库,对通过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有质量安全全过程追溯体系的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的奖补。
(二)支持道地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对集中连片种植蕲艾、苍术、茯苓、天麻、福白菊、野菊花、虎杖、射干等大别山道地药材、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基地,每亩按300元标准奖补种植主体。
二、推进中药材精深加工
(三)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发展。积极引进省属国有企业、本地国有投资平台和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入股黄冈中医药企业,做大做强骨干龙头企业。支持企业以黄冈道地药材为原料开发生产功能性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药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绿色产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对中药材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培育引进现代中药大品种。挖掘传承中药炮制理论和技术,开发基于大别山产道地中药材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加强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研发应用,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大品牌。对企业引进国药准字号批文或专利技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黄冈生产,单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推进中药产品流通贸易
(五)搭建中药材供应链平台。支持国有平台与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打造以黄冈道地药材为核心的全国中药材供应链平台,推进全国中药材在黄冈交易流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蕲春李时珍中药材交易中心。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六)支持中药材商贸企业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黄冈道地药材线上销售,对年销售本地中药材产品首次达到 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推进技术创新引领
(七)支持科研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研投入,开展自主创新,打造国家级和省级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八)支持技术创新攻关。对企事业单位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五、推进区域公共品牌建设
(九)支持中药品牌创建。支持打造“大别山道地药材”区域公共品牌和“一县一品”特色中药材品牌。对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
(十)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推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技术和加工工艺,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在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炮制、仓储运输、产品质量、检测方法等方面制定技术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金融扶持。支持以中药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和中药材收购企业申报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中药产品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对中药材市场主体用于生产经营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性工程等方面的贷款,按2%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市场主体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全面推行道地中药材种植保险,对中药材种植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0%的财政补贴。支持县(市、区)政府和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探索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
(十二)强化政策落实。市、县(市、区)要统筹资金用于本文件政策落实,涉及具体奖补事项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承担,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区)要明确政策兑现牵头工作部门,制定政策兑现操作流程。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加大检查督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现行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落实。
九、农业政策类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农办机〔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部署要求,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经商商务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具体补贴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中选择确定。各省需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的,可在中央资金和省级法定支出责任外,安排适量资金,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重要任务,聚焦增产和减损,自行确定2—3个报废农机种类,经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由各省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播种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不超过本通知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详见附件1),各省可在此基础上归并或细化类别档次,确定具体补贴额。对区域特色强、使用范围小、市场价值高的采棉机和甘蔗联合收获机,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万元、2.5万元。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各省自行测算确定的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对纳入多个省份报废补贴范围的农机机型,相邻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力求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中央财政下达各省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已专门测算安排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的补贴资金,具体资金额度将分别通知各省,供参照执行。北京、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要统筹用好上年结转资金和2024年度新安排资金,用于老旧农业机械报废补贴兑付。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具体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各省可根据实际对回收企业资格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各省应立足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管控好实施风险等,制定细化符合本省实际的农机报废拆解流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开展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省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省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省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同步废止。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制定了《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30日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动农机产业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鼓励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以下简称“'一大一小’先导区”)承建省份开展鉴定机制创新,开辟急需适用农机鉴定“绿色通道”,在协同建设“一大一小”先导区省份间开展创新产品补贴资质互认。科学规范采信农机产品质量认证和第三方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有力有效提升农机鉴定能力,加快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机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适时对农机产品质量认证结果、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组织抽查,强化抽查成果运用,将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质量较差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纳入“黑名单”,对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推动地方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差异化补贴。提高部分重点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经省级及以上农机鉴定(认证)机构鉴定或认证(可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对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在资金总量控制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行降低补贴标准、退坡处理直至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实施创新方面着力支持先行先试。深化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逐步推广与农机作业量挂钩的兑付补贴资金的操作方式。鼓励有关省份探索对参与防灾减灾的机具达到一定作业量后适当给予应用补贴的方式方法。持续实施好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加快先进适用短板创新机具研发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稳妥有序安排符合条件的“一大一小”先导区承建省份优先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五)在风险防控方面着力提高监管水平。运用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地方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全流程加强补贴机具研产推用各环节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农机行业协会发挥引领行业自律功能,强化社会监督。
(六)在补贴兑付方面着力提升服务效能。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鼓励各省探索建立加快补贴资金兑付的新机制。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各省(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本省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可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省(广东省农垦总局除外)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定支出责任,积极配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补贴兑付。各省财政(财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分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财务)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抓紧下调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及时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出补贴范围。省级支出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到位的省份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省份,不得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各省以及所属市、县、区、旗、团场、农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的前提下,有关省份以及所属市、县、区、旗团场、农场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该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省份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市级及以下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创新鉴定,强化支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证前核查证后监督,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能源农机(混合动力或电动等重点机具)大型高端智能绿色重点机具的鉴定任务。本省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并组织相关鉴定机构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相关省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用好我国工业系统检验检测体系成果,联合有关部门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违规风险较大的鉴定(认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形成工作清单,加强对有关企业的跟踪监管,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对在本省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验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采取封闭措施,商属地财政部门后,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发送有关鉴定(认证)机构。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试验鉴定(认证)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将认证或检测工作质量较差的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机构纳入“黑名单”,对其出具的认证结果或检测结果不予采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督促指导鉴定(认证)机构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三)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省要依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省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J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各省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详见附1-3。
附件:1.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2.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
范围
3.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附件1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为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各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业生产需要以及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先进适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不得将本省不适用、应用量很少甚至没有的品目纳入补贴范围。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建立清单,分别按照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等方式处理。全国补贴范围可针对各省提出的增减建议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全面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继续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对产品及生产企业条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调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与当地民用航空部门协商后确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实施。
常规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对于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资质,仍按《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10号)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如有调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进一步扩大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范围,新增品目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通知。探索开展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含农机制造等企业所属专业机构)检验检测结果试点,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另行部署。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各省可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2.农机新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上一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关于试点产品选定的要求,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补贴范围。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品目实行总量控制,各省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0个,按年度进行调整。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各省品目指标。
除上述机具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组织分档测算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档次农业机械在本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发布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建立健全省际区域技术支撑和工作协作模式,组织农业生产类型相似或相同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本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各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通用类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基础上,统筹考虑本省购机补贴政策普惠共享、兑付难度等因素,合理制定发布本省补贴额一览表,并可结合实际优化参数,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同时要与区域内其他省份同类同档产品的补贴额进行衔接,防止区域内省份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2.补贴额测算比例
常规补贴机具的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本省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书面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专业价格评估、成本测算等方式获取。各省要充分考虑机具主要参数和成本情况,结合全国和本省情况对同档次机具价格进行摸底调查,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测算。
补贴额提高机具的测算比例。各省可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涉及的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幅度控制在最高补贴额的20%以内。非通用类品目机具可高于上年度补贴额,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补贴额的20%以内。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省份,可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区域内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试点方案需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补贴额降低机具的测算比例。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不能满足需求的省份,应当在相关年度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对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10%,各省可结合实际将部分机具品目(档次)别出补贴范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且补贴资金能够满足兑付需求、不存在购机补贴兑付难和兑付慢问题的前提下,可围绕优化完善区域内动力机械结构适当提高测算比例,所测定的补贴额提高幅度不超过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的20%。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千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各省应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三、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市)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际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于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省份以及预算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省份,扣减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
对省属管理体制的地方垦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的补贴资金规模,由省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统一纳入各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其他市、县属地方垦区国有农场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按所在市、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规定实施。
省级支出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到位的省份或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兑付需求的省份,不得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各省以及所属市、县区、旗、团场、农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在省级支出责任按规定履行到位的前提下,有关省份以及所属市、县、区、旗、团场、农场因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适用等情况,需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或实施累加补贴的,须由该省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予以备案后再行实施,未按程序报备自行实施的,将扣减相关省份下一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预算。
(二)农机创新产品资金分配与使用。对农机创新产品,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农机创新产品年度使用资金量按不超过本省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总规模的15%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使用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50万元;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4500万元。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重大战略需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创新产品不占用各省年度使用资金规模指标。
(三)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补贴按照7:3的比例分两次定额兑付,即在购机核验合格后按程序兑付70%的补贴资金,第二年在所购机具达到规定的年度作业量后,再兑付30%的补贴资金。对第三年、第四年连续两年完成年度作业量的农机,分别按照定额补贴资金的10%、10%予以激励补贴。各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试点省份结合本地区生产实际,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研发制造、熟化定型、推广应用优势资源,形成农机短板目录,排出优先序,编制项目化方案,动员和遴选企业及科研力量开展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支持有基础、有条件、有潜力、有意愿、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规范的省份结合实际申请参与试点,试点省份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对试点成效好、潜力大的试点地区,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视研发制造工作进展和成效情况连续支持。
(四)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各省(广东省农垦总局除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四、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确别除出补贴范围和实行降标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并留出过渡期。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严格投档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专家严格审查投档信息,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机具(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等方式严格审核。推动区域范围内省份统一投档审核,有条件有基础的省份可与农业生产条件、模式相近或相同省份根据各省审核技术优势,协商共同组织开展机具投档审核工作,并及时公示公布投档结果。从严整治不实投档行为,对超范围投送产品、低档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档次错误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多次或重复发生提供不实投档资料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理。
(三)现场演示评价。各省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可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要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四)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六)机具核验。鼓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七)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八)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九)组织抽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附件2
2024-2026年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5大类55个小类155 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 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1.8机耕(滚)船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 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 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 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 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2花生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3.4葵花籽收获机
5.4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4.1甘蔗割铺(集条集堆)机
5.4.2甘蔗收集搬运机
5.4.3甘蔗联合收获机
5.4.4甜菜收获机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5.1叶类采收机
5.5.2果类收获机
5.5.3瓜类采收机
5.5.4根(茎)类收获机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7收获割台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含渔船用)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楼草机
9.1.3 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 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 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l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1.5磨粉机
16.1.6磨浆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棉麻蚕初加工机械
17.1棉花初加工机械
17.1.1籽棉清理机
17.2麻类初加工机械
17.2.1剥(刮)麻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5 脱蓬(脯)机
18.1.6青果(豆)脱壳机
18.1.7千坚果脱壳机
18.1.8果蔬去籽(核)机
18.1.9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8.2茶叶初加工机械
18.2.1茶叶做青机
18.2.2茶叶杀青机
18.2.3茶叶揉捻机
18.2.4茶叶压扁机
18.2.5茶叶理条机
18.2.6茶叶炒(烘)千机
18.2.7茶叶清选机
18.2.8茶叶色选机
18.2.9茶叶输送机
19.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9.1天然橡胶初加工机械
19.1.1生胶成型设备
19.1.2生胶打包机
20.农用动力机械
20.1拖拉机
20.1.1轮式拖拉机
20.1.2手扶拖拉机
20.1.3履带式拖拉机
21.农用搬运机械
21.1农用运输机械
21.1.1田间搬运机
21.1.2轨道运输机
22.农用水泵
22.1农用水泵
22.1.1潜水电泵
22.1.2地面泵(机组)
23.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1拉幕(卷帘)设备
23.1.2加温设备
23.1.3湿帘降温设备
2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4.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4.1.1平地机
24.2清理机械
24.2.1捡(清)石机
25.其他农业机械
25.1其他农业机械
25.1.1水井钻机
附件3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新型农机产品
申报材料包括:1.备案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补齐农机装备短板弱项、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等;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新型农机产品)》(格式见附表1)。
二、成套设施装备
申报材料包括:1.备案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补齐农机装备短板弱项、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等,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发展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农产品初加工、水肥一体化、烘干中心等部署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是否符合高端、智能绿色要求,是否符合自主安全可控;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建设标准规范;四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五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成套设施装备)》(格式见附表2)。
附表:1.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新型农机产品)
2.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备案表(成套设施装备)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经管)局、财政局:
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湖北省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24年重点优先支持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贴息范围
(一)湖北省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设计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不含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商业银行所取得,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二)对从事设施农业的经营主体从湖北省内银行获得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
三、贴息期限
贴息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一)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关于公布2022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3〕1号)、《关于公布2024年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4〕1号)为准。
(二)用于发展设施农业(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连栋温室、植物工厂以及不改变耕地地类的拱棚、塑料大棚等,设施畜牧业包括集约化工厂化设施畜禽养殖场等,设施渔业包括标准化池塘、工厂化循环水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产前的集约化育苗、产后的冷藏保险、冷链物流和仓储烘干等)的贷款,在申请表(附件1)、汇总表(附件2)备注栏标注“设施农业”。
(三)贷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的,要在金额后面备注币种。
(四)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202*年*月*日—202*年*月*日”格式。
(五)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给予贴息的贷款在备注中说明贴息率。
(六)贷款贴息申报材料统一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223.76.234.32:2020/xxnyjyzt)”上报,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农业主体”贴息栏目,然后选择是否为设施农业,并填报对应信息,规模猪场选择“种猪贴息”栏目,并填报对应信息,贴息申报完成后,由县、市、省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五、申报时间
县、市两级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分别于2024年5月15日、5月2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21〕18号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支持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项目承诺函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7日
附件1
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支持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贴息对象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
(三)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二、贴息范围
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
三、贴息标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管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根据当年贴息资金规模设定企业贴息贷款额的上下限,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四、贴息期限
对经管主体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以后年度为上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发生贷款产生的利息给子贴息,贴息时间为一年。每笔贷款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贴息。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注册地经营地在湖北省域内,且贷款发放机构在湖北省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2.企业总部不在湖北省城内,但在湖北省域内取得的银行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用于湖北省域内生产经营。
3.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各类债务。
4.经管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或被行业通报的,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5.经营主体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中央和省级贷款贴息。
(二)申报材料
申请贴息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鼓励经营主体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hbxnxx.com)”申报,申请贷款贴息的经管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2)
2.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承诺函(附件3)
3.经营主体开户行出具的人民银行贷款征信证明(含贷款明细)
4.反映经营主体贷款及付息情况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二是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归还贷款利息清单。三是其他与该贷款相关的凭证材料。经营主体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三)申报流程
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财政部门、贷款银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确认后,分别按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分类形成本辖区的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附件4),每年4月15日(2021年在6月15日)前,以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无误后,每年4月30日(2021年在6月20)前,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hhxnox.com)。
六、资金拨付
(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并按不同产业链、不同经营主体的贷款额、贴息标准进行测算,提出贴息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将贴息资金下达到县(市、区)。为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先预播后清算,清算结果通知各产业链牵头单位。
(二)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七、责任追究
(一)经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承诺函。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1.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再受理与该经营主体相关的财政支持政策申请;
2.将经营主体的诚信情况通知中小企业诚信情况发布机构;
3.对弄虚作假骗取的贷款贴息资金予以收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贴息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申报经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经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会同财政部门、相关金融机构,按时完成贴息项目审核、申报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要坚决剔除,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三)开展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贴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金规〔2023〕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委)、林业局、银保监分局、直管组、省直相关部门,各相关保险公司:
为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增强农户对财政补贴型保险政策的获得感,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省财政厅。
附件: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化服务水平,增强农户对财政补贴型保险政策的获得感,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关于加快湖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财金发〔2021〕4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各级财政对地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中央专项安排我省的以及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含本级当年预算安排、上年结转和其他财政资金安排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型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为财政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其保费补贴可按一定比例实行分级分担。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湖北银保监局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经办资格、由省级或市、县通过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的、在一定区域内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招标或遴选等多种政策导向和市场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政策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参与各方积极性,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财政在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对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的支持范围和发展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业、气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形成部门和政策合力,建立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五)绩效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正向激励,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及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料作物(含油菜、花生、芝麻、大豆等)、马铃薯、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水稻保险包括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水稻基础保险,小麦保险包括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和小麦基础保险。在全省开展水稻或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产粮大县,农户可以选择投保完全成本保险或基础保险,但不得重复投保。对已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实施范围的县市,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并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对新列入国家产粮大县名录的县市,从列入名录的下年度开始纳入水稻和小麦完全成本实施范围并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二)养殖业。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五条 补贴险种的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和农户按一定比例分担。
(一)种植业
1.水稻、小麦和玉米基础保险。在产粮大县按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农户30%,在非产粮大县按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2.水稻、小麦和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仅在产粮大县开展)。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农户30%。
3.棉花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4.油菜、芝麻、花生、大豆等油料作物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5.马铃薯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6.水稻制种保险。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5%。
(二)养殖业
7.能繁母猪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农户25%。
8.奶牛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10%、农户15%。
9.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农户20%。
(三)森林
10.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5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25%。
11.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30%、省级财政25%、县级财政5%、林农40%。
第六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是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外,各地自行开办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及其他农产品保险(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和本地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农产品,开展地方特色险试点。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制定地方特色险种目录。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开展地方特色险的市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和省本级预算安排补贴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一)重点支持特色险种,包括茶叶、淡水养殖产品(含小龙虾、黄鳝、河蟹、鳜鱼、大口黑鲈)保险,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省级财政按照保费的45%给予奖补。鼓励地方财政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比例,降低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关于重点支持特色险种的支持范围和奖补方式,后期省级将根据各地特色险开展情况逐步调整优化。
(二)其他特色险种,包括林果、道地药材、蔬菜、其他淡水养殖产品、畜禽养殖产品保险(含农产品价格保险、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以及农业种养殖大棚设施保险等,其保险方案和保费补贴比例由市县自主确定,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60%,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给予支持,奖补资金根据各地特色险保费规模(权重80%)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20%)进行加权分配。为体现绩效导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不及格的县市(低于60分的)不参与奖补资金分配。
省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并考虑风险区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属于中央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征求财政部湖北监管局意见。属于省级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征求省财政厅意见。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在备案前应当报经省财政厅认可。
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综合费用包括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减去摊回分保费用、归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税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应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如实列支。业务及管理费包括协保员费用、科技赋能支出费用、宣传费用、房屋水电租金分摊费用等。
第八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市县可稳步探索以价格、产量、气象变动等作为保险责任。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基础保险保障水平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以最近一期相关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为准)。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和基础保险保额应在相应保险方案中明确。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具体保险金额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湖北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全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相应保险方案中明确。鼓励各市县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保障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险费,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和风险费率情况,合理确定各险种、各地区费率水平,明确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费率上限,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某一险种连续3年全省综合赔付率低于70%,原则上应适当降低保险费率;连续3年全省综合赔付率高于85%,原则上可适当提高保险费率;连续5年全省综合赔付率低于50%,应适时修改保险条款及费率,或者取消该险种。
第十一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确定投保具体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各地既可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村为单位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集中投保。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办理投保,并与投保农户订立保险合同。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组织实施,承保机构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制作投保分户清单,详细列明投保人的投保信息,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并经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
承保机构应将分户承保信息清单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公告,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并留存影像照片备查。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村务公示栏,将惠农政策、承保及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为提高公示效果,各地在保护农户隐私的前提下,可同时采取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或短信、微信等其他线上方式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应及时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发放到农户,留存送达依据备查。对采取以村为单位组织农户集中投保的,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户应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同时,集中投保的组织单位要会同承保机构将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各被保农户,并由各被保农户签收,以保障农户知情权。
保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保单。承保机构可以采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电子签名等可验证方式确认投保清单。严禁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协保人员等篡改承保信息。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在制定保险方案时,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予以明确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省财政厅会同湖北银保监局负责监督。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农业生产保险赔付应有利于农业灾后生产恢复,对投保品种因处于不同生长阶段需要观察确定最终损失结果的,应建立预赔付制度,待查勘后10日内先行预赔付,预赔付金额不低于预估损失的50%。
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赔款资金,对有“一卡通”的投保农户必须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支付,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通过银行卡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达投保对象。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对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保险赔付,严禁赔付到村集体或大户,必须直接赔付到各农户。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的位置、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金额以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四章 部门及单位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地应成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含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应急、民政、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不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沟通协商,做到决策依据充分、问题解决及时,经验总结到位,实现部门间涉农数据和信息共享,促进农业保险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为农业保险工作牵头部门,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拨付、管理和结算等工作,组织审核地方农业保险品种实施方案,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县(市)财政要根据农险承保进度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季或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至承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承保机构及时完整地将承保理赔数据传送至中国农再信息平台、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系统,并逐步实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线上申报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省财政要加强对各市县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市(州)财政监督办事处进行延伸核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农业保险标的物的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稻、小麦、育肥猪、能繁母猪等种养殖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是森林保险标的物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补贴险种及其他特色保险根据保险标的归口管理情况合理确定行业管理部门或牵头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业务范围内农业保险品种实施方案;负责引导农户有序投保,组织对补贴险种承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农业保险承保情况审核报告;负责会同承保机构建立补贴险种承保标的核查、损失查勘、理赔服务等工作规范和标准,协助承保机构进行查勘定损,督促承保机构据实承保、及时足额理赔;充分发挥部门组织体系和专业技术优势,协助提供相关专业信息与服务,包括辖区内灾情、灾害发生、损失情况等相关信息,指导农户及时做好灾害预防工作;争取基层政府重视支持并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辖区内基础信息数据收集,协调乡镇职能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审核、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工作。
(三)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基层服务网络。
(四)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候资料统计分析、气候趋势预测等农业气象服务,建立气象数据库,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协调做好灾害界定工作。
(五)其他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和相关业务工作,落实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第五章 承保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是农业保险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承保险种的承保理赔服务工作。承保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服务标准,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标的核实、依法与投保农户签订保单、收取保费,认真履行保险合约、及时受理灾情报案、及时组织查勘定损、及时足额赔付到户,保证投保农户权益,切实增强投保农户获得感,提升农户满意度。承保机构应根据需要加强基层网点和队伍建设,提升科技赋能,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对标的进行标识、记录,确保投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保险服务。承保机构对补贴险种按规定如实申报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对承保理赔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根据财政部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要求,对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承保机构遴选工作。地方特色险种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遴选规则。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可将部分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机构遴选工作下放市(州)。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原则,并根据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情况建立承保机构进退机制。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遴选确定的承保机构原则上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承保机构存在严重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承保机构应直接与农户办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省及市、县通过遴选确定的各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经办区域根据机构基层网点建设、服务能力、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原则上以乡镇或街道为单位确定。其中,育肥猪集中养殖户可结合实际以市场主体为单位确定。遴选确定的完全成本保险承保机构,在县市经办区域(乡镇或街道)内,同时负责经办同一品种的基础保险。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经办农业补贴险种必须具备一定资质条件。承保机构要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农村基层服务网点,提升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促进科技赋能水平。
(一)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
(二)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承保机构可以通过聘请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三)机构网络。在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农村基层具有服务站点,具备一定科技赋能水平,能为承保农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经办财政补贴险种3年以上的,在乡镇至少应有1个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站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暂停其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四)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五)财务核算。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专账核算。
(六)信息管理。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信息系统、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湖北农业保险承保线上化服务平台等系统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包括承保和理赔数据信息,并对承保理赔等数据真实性负责。
(七)社会责任。承保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加强农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八)国家及各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加强协保员的管理。协保员可对承保标的数量及损失进行核实,但不能代替承保机构签订保单。
(一)选用标准。协保员选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村干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经验的退休农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协保员选用标准,必须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协保员由承保机构确定,定期报银保监部门备案,并在本村公示栏公示。
(二)日常管理。县级保险承保机构负责协保员的日常管理,包括任务安排、培训、业务督导和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技能培训。县级保险承保机构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对协保员的培训工作,建立日常化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法规、农业保险政策、承保理赔流程,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四)奖惩机制。建立专门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承保、理赔工作量及完成情况、客户投诉及满意度、廉洁自律情况等。
(五)行为规范。协保员应做好投保信息收集和农户签字,以及协助保险机构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时发放到户等工作。若存在违反职业操守行为,将进行惩治,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六)费用标准。承保机构向聘请的协保员支付费用,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第二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的长效机制。省财政厅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承保机构要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部安排下达。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市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省财政厅负责监督落实。
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申报表(附件7),于每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对于县(市)财政部门报送的保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结余部分全额收回省财政。
第二十三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其保单生效时间范围为该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般情况下,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并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承保数据及资料核查。但对大宗或季节性农产品承保,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结果,由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核,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对承保机构拖延申报或出单,导致申报或出单时农产品保险标的已经收获或出售,行业主管部门无法核查承保数据的,其保费补贴资金及承保数据核查申请应不予受理,但承保机构应继续履行相应保险责任。
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其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承保数据及资料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县(市)财政部门应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省财政厅将对保费补贴支付情况进行跟踪并作为年底考核依据。
县(市)财政部门应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及需求情况。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县市,县(市)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对以前年度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县市,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财政收支状况、县市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县(市)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保单级数据由县(市)财政部门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附件1-6,分中央补贴险种、省级补贴险种和省对市县奖补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报送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对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县市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资金申报数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申报承诺函。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真实性负责。县(市)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程序性审核,对相关的手续完备性负责,并对县市资金结算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宣传措施、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资金申请。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结余情况。
(五)其他材料。包括财政部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测算)表(含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下同)、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县级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及处理意见、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县级补贴资金预算及拨付文件、县级财政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县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农户自交保费银行进账单、经办保险机构乡镇服务网点设立情况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近两年对本地区农业保险处罚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以及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对省及地方直属农(林)场站及科研院所开展农业保险,可按规定享受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由各地指定或协商确定补贴资金申报单位。
第二十五条 县市资金申报与结算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市(州)财政局对所属县市及本级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和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后,于3月15日前将上年全省中央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同时,编制全省上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中央奖补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审核后,连同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保费补贴资金结算通知后,结合省对各地保费补贴资金申报和结算审核情况,以及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办理省级与市县保费补贴或奖补资金结算。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承保机构或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承保机构或地区放弃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相关保费由该承保机构或地区自行负担。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将落实农业保险政策作为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重要举措。
要落实部门分工,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和各部门积极性,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要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
要体现分级负责,省级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督办,市(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办,县级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指导各乡镇开展工作。
鼓励各地和承保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和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鼓励各县市根据有关规定,支持和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地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合力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采取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工作简报、墙体口号、手机短信、悬挂横幅、宣传手册以及举办相关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抓好示范,提高宣传效果,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县市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农户投保,做到“应保皆知、愿保尽保”。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农业保险业务覆盖率、风险保障水平、保险机构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设置每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相应绩效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运用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提升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财政部门应于元月底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省财政厅(附件8-10),同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并抄送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省财政厅每年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组织开展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综合绩效考评和农业保险区域绩效考评,于4月15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对上年绩效评价低于60分的县市或严重违纪违规承保机构,取消相关承保机构在该县的承办资格,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同时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检查。省财政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抽查,有关检查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行业主管、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承保机构对在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审计、以及行业及业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注意举一反三,完善具体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地水稻、油菜等种植产品的承保数量以农户自愿承保的实际种植数量为准,由农业农村部门协调乡镇职能部门组织审核,审核时应与惠农补贴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承保机构对承保标的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职能部门)出具证明资料,并以事实为依据确定其实际种植数量。
各地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耳标作为实际投保标的存栏数量核实依据。省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耳标管理,并结合管理需要不断提高耳标质量,按照“一猪一标、有猪必打、应打尽打、不打不保”的原则,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有猪必打耳标工作落实到位。育肥猪保险和能繁母猪的投保数量应与省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统一研发的可追溯耳标对应、与防疫数量相衔接,损失数量与无害化处理数量相对应。对未按统一要求规范使用可追溯耳标的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不得作为财政补贴型投保标的;对部分养殖企业为加强管理使用的厂标或其他耳标不得作为承保标的数量确定依据。各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防疫管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好本地区育肥猪或能繁母猪承保或损失数量的核实工作。
各地林权证作为森林保险承保面积的重要依据,各地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林权证的使用管理。森林保险承保机构应当查验被保险人山林权属证明或山林承包经营租赁合同,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由林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资料。
对农户首次承保或对比上年承保数量变化较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组织进行核实,其他情况下持续投保农户的抽查审核面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基层政府组织审核不严导致承保数据申报不实的,依法依规给予惩治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严禁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包括: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交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暂停补贴资金的建议,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骗取中央财政农业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依法依规接受财政部及监管局处罚。
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中,经省财政厅审核,存在将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纳入申报范围的,暂停该地当年参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防止拖欠保费补贴行为。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财政厅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通报,下达督办函。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报送虚假材料、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于收到本办法6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保费补贴资金分担比例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金发〔2008〕2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湖北省重大品种(油菜)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优良油菜品种的推广应用和更新换代,夯实油菜产业提质增效基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2023年湖北省重大品种(油菜)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2023年湖北省重大品种(油菜)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2023年湖北省重大品种(油菜)推广补助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3.2023年湖北省重大品种(油菜)推广补助试点项目 申报书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1
2023年湖北省重大品种(油菜)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在全国组织开展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工作,湖北省承担了油菜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要求,结合我省油菜品种生产推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探索创新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式,立足油菜产业的自主创新、种源可控、良种推广和生产转型,通过项目申报和竞争择优,遴选综合性状好、推广面积大、单产水平高、群众愿接受的重大油菜品种进行推广补助,以加快高产高油双低(含短生育期)油菜品种的推广应用和更新换代,调优油菜品种结构,大面积提高油菜单产水平,促进油菜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为我省乃至全国油料的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2023年,遴选高产高油(含短生育期)油菜重大品种进行补助,遴选重大品种不少于6个,累计实现补助品种在湖北省内新增推广面积100万亩以上,每亩单产比全省当年油菜平均单产提高10公斤以上,带动全省优良油菜品种种植面积和单产实现稳步提升。
二、组织实施
(一)支持方式。2023年采用“自愿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遴选重大油菜品种不少于6个。对遴选的重大品种在湖北省内新增推广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亩,单品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总额3000万元。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重大品种试验示范、展示评价、观摩培训、宣传推介,开展配套高产技术研究、推广和指导服务,开展亲本提纯复壮、提升优质种子高效制繁种和种子精深加工能力,推动品种更新换代等工作。
(二)申报品种要求。申报补助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品种是申报单位自主选育、合作选育或取得有效种子生产经营权的品种。同时,品种无知识产权和生产经营权纠纷。
2.品种须为2012年1月1日以后国家审定(或登记)适宜种植区域包含湖北或者湖北省审定的油菜品种。
3.品种推广面积大、单产水平高、增产潜力大、优质专用性好(高油双低),以及农业生产急需的短生育期品种。其中,高产高油品种要求高产高油稳产性好、抗倒性强、宜机收,审定(登记)单产不低于180公斤/亩,含油量不低于41%,2022年推广面积达20万亩以上;短生育期油菜全生育期低于185天(含)且审定(登记)单产不低于120公斤/亩(以上品种单产、品质等以该品种审定或登记数据为准;推广面积依据该品种2022年在湖北省内的年度种子销售量、亩用种量、县市验收等进行核算确定)。
(三)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申报补助品种的直接生产经营企业,且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企业不是品种第一选育单位的,须与第一选育单位一起联合申报。允许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种业企业申报。
2.每个申报主体限报1个品种。
3.参与申报的企业须诚信守法经营,近三年内(2020-202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种子质量事故。
(四)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油菜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2.申报品种2022年在湖北省内的种子销售量凭证资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2022年在湖北省内的种子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与之对应的种子销售进(出)库清单、销售台账、销售发票、资金往来账目等佐证资料。
3.申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佐证资料。包括2020-2022年主营业务(种子销售)收入、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等(有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年度报告的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征信文件等。
(五)申报遴选程序。
1.发布遴选通知。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重大油菜品种遴选通知,公开重大品种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实施要求等内容。
2.企业自主申报。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申报企业依据省农业农村厅通知要求,自主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重点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及国家育种联合攻关成员单位。
3.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请推广补助的企业及拟补助品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遴选,经专家评审,遴选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审定后,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确认。
4.结果公示。报备的遴选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签订任务书。通过确认的重大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与相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主体签订任务书,明确具体推广方式、区域、资金用途、验收指标等。
6.资金拨付。签订任务书后,资金下达至县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的30%,验收通过后结算拨付剩余资金。
7.任务实施。项目企业通过开展补助品种展示示范、提供配套技术服务、提高种子质量、降低购种成本、推动品种更新换代等方式,有效引导种植户使用优良品种,推动良种良法配套,提升单产水平,持续带动农户增产增收。
8.组织验收。
(1)年度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品种现场专家测产验收意见书;品种新增推广面积通过该品种2023年在湖北省内新增的种子销售量凭证资料审核确认资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2023年在湖北省内的种子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与之对应的种子销售进出库清单、销售台账、销售发票、资金往来账目等佐证资料)。
(2)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复核。
(3)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出具复核意见,并反馈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部门协同。省农业农村厅与省财政厅建立补助试点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农业农村部门在方案制定、品种遴选和示范推广等方面的把舵定向,财政部门在资金监管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职能处室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协同推进工作实施,切实做到所补品种选得恰当、补得合适、推得出去、农民受益。
(二)规范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后补助资金用途,制定后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或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建立项目资金使用专账,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的定期调度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综合运用转移支付平台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规范有序使用,发挥应有效益。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资金外,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参加国家品种和省级品种审定,取消种业相关项目或政策承担的资格。
(三)加强绩效考核。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等有关制度规定,设定绩效目标,与转移支付资金同步下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年度项目执行结束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会同省财政厅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对实施效果不佳、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申报主体,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后续资金的安排。
附件2
2023年湖北省重大品种(油菜)推广补助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2023年湖北省重大品种(油菜)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油菜品种生产推广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方式
本项目2023年采用“自愿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遴选重大油菜品种不少于6个。对遴选的重大品种2023年在湖北省内新增推广面积(特指2023年秋播2024年夏收面积,下同)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亩,单品种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品种条件
1.品种是申报单位自主选育、合作选育或取得有效种子生产经营权的品种。同时,品种无知识产权和生产经营权纠纷。
2.品种须为2012年1月1日以后国家审定(或登记)适宜种植区域包含湖北或者湖北省审定的油菜品种。
3.品种推广面积大、单产水平高、增产潜力大、优质专用性好的高产高油品种(高油双低),以及农业生产急需的短生育期品种。其中,高产高油品种要求高产高油稳产性好、抗倒性强、宜机收,审定(登记)单产不低于180公斤/亩,含油量不低于41%,2022年在湖北省内推广面积(特指2022年秋播2023年夏收面积,下同)位居全省前列,且不低于20万亩;短生育期油菜全生育期低于185天(含)且审定(登记)单产不低于120公斤/亩(以上品种单产、品质等以该品种审定或登记数据为准;推广面积依据该品种2022年在湖北省内的年度种子销售量、亩用种量等进行核算确定,亩用种量以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发布的2021年油菜杂交种0.21公斤/亩、常规种0.25公斤/亩为统一标准进行核算)。
(二)申报主体条件
1.申报主体须为申报补助品种的直接生产经营企业,且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重点支持国家种业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及国家育种联合攻关成员单位。允许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种业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不是品种第一选育单位的,须与第一选育单位一起联合申报。
2.每个申报主体限报1个品种。
3.参与申报的企业须诚信守法经营,近三年内(2020-202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种子质量事故。
(三)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油菜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2.申报品种2022年在湖北省内推广面积对应的种子销售量凭证资料。包括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2022年在湖北省内种子结算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与之对应的种子销售进(出)库清单、销售台账、销售发票、资金往来账目等佐证资料。
3.申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佐证资料。包括2020-2022年主营业务(种子销售)收入、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等(有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年度报告的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4.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征信文件等。
(四)申报程序
1.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申报企业依据通知要求,按照附件3格式编制项目申报书,自主向企业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后,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把关。各地要对拟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从严控制申报数量,对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核上报。
(二)申报资料要求。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项目申报资格,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种业相关项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1日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强省建设,现就进一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
围绕打造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持续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社会化服务创新提升工程,加快培育《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提出的“六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从中遴选一批开展示范创建。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或联盟、专业机构、专业人才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生产技术、产业发展、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每年征集推介一批可学可看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到2025年,全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达到10000家,县级以上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达到100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
鼓励县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参照原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农经发〔2011〕1号)规定,指定或聘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主要由县、乡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单位)中从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务和技术指导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组成。每个涉农县(市、区)为本地区每个重点农业产业配备1名辅导员,每个乡(镇)配备2名以上辅导员。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培训管理,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工作抓细抓实。(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与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湖北数字农经综合服务平台做好数据对接,登记信息和评价结果在农业农村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之间依法共享,同时归集到湖北省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等服务。各级农业农村(农村经管)部门依托登记系统,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评估和动态管理,汇集发展前景好、信贷需求强、信用记录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推送给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鼓励银行机构在做好风险评估的前提下,为经营稳健、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研究制定差异化的信用贷款政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等,推进贷款业务线上办理。将登记系统中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首次贷款拓展专项行动”“银税互动”等政策适用对象。加快推广“新农直通贷”,争取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开发创设更多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的特色金融信贷产品,单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计划,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担保公司、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增信力度,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业担保公司、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创设“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产品模式,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增量)担保业务,开发首次贷款担保产品。省农业担保公司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业务适当简化流程,按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优惠担保费率进行担保;对融资需求300万元以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无抵押信用担保;对具有一定规模、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可提高至500万元,担保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允许权属清晰的农业设施、农机装备、活体畜禽以及农业商标、保单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探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等抵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依法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建设全省联网、规则统一、功能完备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变现等配套机制,合理降低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保险、担保等收费标准。(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再担保集团、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强化保险保障作用
扩大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试点,积极落实中央财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指导保险机构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推进承保理赔服务线上化,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稳妥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贯彻落实农业再保险制度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进天气保险指数研发及应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北银保监局、省气象局)
八、优化财政资金扶持
省级每年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主食加工,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仓储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县级以上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聚焦生产薄弱环节和小农户提供专业化服务。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支持奖补对象范围放宽到“六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九、保障产业用地供给
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农市县每年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乡村产业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点状供地项目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探索推广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新模式,涉及点状用地的建设项目,在供地方案中可将数个分散地块整体出让。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农村承包地、“四荒地”、林地、养殖水面等资源规范有序流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集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和未发包集体农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资源使用权流转,采取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设现代农业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布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清单,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和用水管理机制,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理用水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育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相关补贴。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年平均培训高素质农民不少于3万人。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经营管理骨干、返乡留乡入乡创业者,分类分批开展针对性培训,并纳入农业经理人、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育范围,培养一批高素质乡村产业带头人。持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评选(湖北省十佳农民)及创业创新项目大赛等活动,对获奖人员和项目给予资助。推进“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用5年时间培养1.5万名优秀青年农民。(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完善农业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落实机制。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建设、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完善农业设施建设标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抗灾防灾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普及农业防灾减灾技术知识,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防控和应急救灾能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综合政策类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发〔202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释放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服务消费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着力提升服务品质、丰富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以创新激发服务消费内生动能,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挖掘基础型消费潜力
(一)餐饮住宿消费。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鼓励地方传承发扬传统烹饪技艺和餐饮文化,培育特色小吃产业集群,打造“美食名镇”、“美食名村”。办好“中华美食荟”系列活动,支持地方开展特色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国际知名餐饮品牌在国内开设首店、旗舰店。提升住宿服务品质和涉外服务水平,培育一批中高端酒店品牌和民宿品牌,支持住宿业与旅游、康养、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酒店、客栈民宿服务。
(二)家政服务消费。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深化家政服务劳务对接行动,推动家政进社区,增加家政服务供给。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推进家政服务品牌建设,打造巾帼家政服务品牌。指导制定家政服务公约,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家政信用查”功能,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
(三)养老托育消费。大力发展银发经济,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提高家居适老化水平。加快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推动职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多渠道增加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空置场地新建、改扩建养老托育机构,推动降低运营成本。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社区生活圈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家政、养老、托育、助餐等服务设施布局。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实现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风险管理,积极提供适合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项目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
(四)文化娱乐消费。深入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持续实施“百城百区”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创意重点项目。扩大文化演出市场供给,提高审批效率,增加演出场次。丰富影片供给,支持以分线发行等差异化模式发行影片,促进电影关联消费。提升网络文学、网络表演、网络游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质量,深化电视层层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加快超高清电视发展,鼓励沉浸体验、剧本娱乐、数字艺术、线上演播等新业态发展。
(五)旅游消费。加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规范发展,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和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体验性、互动性,推出多种类型特色旅游产品,鼓励邮轮游艇、房车露营、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发展,支持“音乐+旅游”、“演出+旅游”、“赛事+旅游”等融合业态发展。增开银发旅游专列,对车厢进行适老化、舒适化改造,丰富旅游线路和服务供给。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优惠、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完善立体换乘、汽车租赁等服务,便利旅客出行。优化入境政策和消费环境,加快恢复航班班次,提供多样化支付服务,研究扩大免签国家范围,深化文化旅游年活动。
(六)体育消费。盘活空置场馆场地资源,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增加体育消费场所。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赛事品牌,申办或引进有影响力的国际顶级赛事,培育专业化运营团队。引导各地推出特色鲜明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积极发展冰雪运动,持续推动冰雪运动在全国普及发展。深化促进体育消费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家体育产业和体育旅游发展载体。
(七)教育和培训消费。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放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增效,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推动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非学科类优质公益课后服务。鼓励与国际知名高等院校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
(八)居住服务消费。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养老、托育、餐饮、家政等企业开展合作,发展“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推广智能安防、智慧停车、智能门禁等新模式,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居住体验。培育提供改造设计、定制化整装、智能化家居等一站式、标准化产品和服务的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居民开展房屋装修和局部改造。
四、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九)数字消费。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构建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等消费新场景,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数字教育等新模式,加快无人零售店、自提柜、云柜等新业态布局,支持电子竞技、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发展。加快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出一批新型信息消费项目。开展数字家庭建设试点,更好满足居民家居产品智能化服务和线上社会化服务需求。
(十)绿色消费。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服务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完善绿色设计标准,提升绿色服务市场认可度和企业效益。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完善能效水效标识管理,提高家装、出行、旅游、快递等领域绿色化水平。
(十一)健康消费。培育壮大健康体检、咨询、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尽快实现医疗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开发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障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中医药老字号企业发展,提升养生保健、康复疗养等服务水平。强化零售药店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
五、增强服务消费动能
(十二)创新服务消费场景。开展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围绕贴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开展服务消费季系列促消费活动。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健全城乡服务消费网络,丰富农村生活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消费能级。
(十三)加强服务消费品牌培育。探索开展优质服务承诺活动。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强品牌培育、运营和保护,发挥中华老字号和特色传统品牌引领作用,培育一批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品牌。
(十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平台,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持续深化电信、教育、养老、医疗、健康等领域开放,推动科技服务、旅游等领域开放举措全面落地。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展会,吸引更多国际知名企业投资、更多服务业态落地。
六、优化服务消费环境
(十五)加强服务消费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网络欺诈、泄露信息等行为。鼓励社区、商场、景点、平台企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促进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探索恶意索赔处置工作机制,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六)引导诚信合规经营。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信誉信息”板块,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加强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价结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消费评价。
(十七)完善服务消费标准。优化服务业标准化布局,培育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制修订服务消费相关标准,完善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家政服务、养老托育、家居家装、商务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标准。加强服务消费领域认证制度建设。
七、强化政策保障
(十八)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产业集群和集聚区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适应共享经济等消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供给。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丰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十九)夯实人才队伍支撑。持续完善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服务业紧缺人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共建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培育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服务业人才。完善服务业人才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化评价方式。鼓励地方发布服务业重点领域“高精尖缺”人才目录和认定标准,完善落户、购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做好服务业新职业和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扩大人才供给。
(二十)提升统计监测水平。优化服务消费市场统计监测方法,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服务消费数据收集和分析预测,做好服务零售额统计工作。拓展统计监测数据来源,加大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机构合作力度,探索构建适合的应用模型。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促进服务消费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统筹谋划,制定专项政策举措,共同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24年7月2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内容逐步拓展,公平性、可及性持续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省级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其清单应当包含《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023年5月21日
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134号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聚焦养老主业,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定位,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融发展模式。持续扩大并改善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优化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保障等服务,提升长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与养老金融业务特点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强化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长期积累养老金功能的商业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四、支持养老保险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围绕强化长期养老功能,体现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创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产品形态、经营模式,规范营销管理,稳步推动其发展成为真正具有长期养老规划和管理功能,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的养老金融工具。
五、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业务,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六、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独立运作、风险隔离的基本原则,健全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合理设置人员岗位,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所经营的不同类业务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在不同类业务间传递。
七、养老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等。现有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于2022年底前依法合规完成终止经营或剥离相关业务等整改工作。
八、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持续压降清理现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2022年6月30日前,适时停止相关产品新增客户,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清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转型与产品创新。
九、银保监会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监管,推动各机构着力完善公司治理,改进内控管理,提升风险管控,夯实健康规范发展基础。对于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健全的养老保险机构,将对其探索开展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分支机构准入等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存在偏离养老主业、业务压降清理不到位、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制度等问题的养老保险机构,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并不再支持其开展相关养老金融业务创新。同时,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
各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公司定位、转型和业务规划方案,持续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9日
关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服务科技创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基金体系,吸引更多资本助力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打造股权投资高地
到2026年底,力争全省注册基金数量达到2000只以上,基金管理规模每年增长20%,30家以上头部机构落户湖北,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全省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明显提升,逐步成为具有全国较强资源配置能力、创新策源能力和协同发展能力的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高地。
(一)招引头部机构落户。对新设或新迁入满一年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省内有实际投资项目的,所在市(州)政府可按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扣除省级及以下国有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给予其管理人一次性落户奖励。各地要将招引头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纳入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范围,加大市场化招引力度,吸引境内外头部机构来鄂落地,对招引头部机构有重大贡献的管理人核心团队(高管)、中介机构、行业商协会,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二)做优做强本土机构。支持长江创投、武创投等平台型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激励、项目跟投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省内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对链主企业设立的CVC机构,可比照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相关专项政策扶持。加强与头部机构合作,打造一批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市场化、专业化、价值化一流基金管理团队。
(三)建设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加快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支持武汉市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推动襄阳市、宜昌市打造立足本域、辐射周边的产业资本中心,鼓励其他地方结合实际优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空间布局,培育一批专业服务能力强、政策扶持力度大、行业管理水平高的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财政奖励、人才引进、租金补贴等专项扶持政策,明确“一站式”服务部门,提升信息共享、资源对接、交易撮合、法律咨询等质效。
(四)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准入快速通道。优化登记准入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设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
(五)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登记试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在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名义列入所投企业股东名册时,注明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名称。
二、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吸引带动社会资本
(六)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募资多元化。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债券、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多渠道募资,对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出资我省股权投资机构,且用于投资省内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积极予以出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资用于对国家重点支持的科技创新领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七)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功能。充分发挥200亿元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市县设立区域政府投资基金,重点聚焦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绿色低碳、军民融合等市场失灵领域和产业,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力争2-3年内,省级政府出资实现10倍以上放大,形成超过2000亿元的政府投资基金群。
(八)提高国企投资基金放大效应。探索适合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特点的国资监管和考核办法,构建早期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基金整体核算、市场化估值的绩效评价体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建立与国企投资基金配套的监察审计制度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发挥500亿元省级国资母基金作用,撬动各方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领域中小企业培育孵化、省级战略性重大产业和重大项目投资力度。力争2-3年内,省级国企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目标规模达到6000亿元以上。
(九)建立健全投资联动机制。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与国企投资基金协同联动,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带动作用,助力赋能我省重大战略部署和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相互参股基金,省政府投资基金对区域分母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上限提高为25%,省内财政及国资出资比例上限提高到90%,减轻市县政府出资压力,降低社会资本募资难度。
(十)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资源。推动国家级基金在我省设立专项基金或投资我省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项目,做好与国家级母基金、中央企业基金等的对接服务,为重大股权融资项目落地提供配套保障。
(十一)深化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QFLP试点创新,拓展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QFLP试点管理人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三、加大优质项目供给,促进资本赋能实体经济
(十二)建立优质项目储备库。围绕我省五大优势产业、九大新兴特色产业,加强优质项目挖掘,梳理建立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等备投企业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为承接股权投资落地提供有效载体。建立优质项目储备库信息发布机制,开放企业和项目资源,促进与股权投资机构信息共享、匹配对接。
(十三)打造综合服务对接平台。依托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设股权投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联通行业主管部门、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项目的信息对接。依托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建设创业投资产融对接平台,精准匹配科创企业融资需求。建立上市后备资源与股权投资机构双向推送机制,引导投资机构投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
(十四)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参股配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风投创投基金。发挥100亿元“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作用,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省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的,给予其管理机构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健全完善覆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等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绿色低碳、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推动开展投贷联动,加大综合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鼓励基金引入招商项目。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引入重大项目和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以及通过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省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各地可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或按实际落地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基金管理人奖励。
四、营造行业良好生态,激发投资市场活力
(十六)提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专业化水平。各地要组织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财务、法律、风控等专业培训,提高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退出、合规运作等方面的能力。实施股权投资卓越人才计划,加大对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培育更多懂科技、懂产业、懂金融的复合型投资人才。
(十七)优化信用环境。健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推动相关信息在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的运用。
(十八)畅通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建立股权投资被投企业上市后备库,加大上市辅导服务力度。支持国企、上市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推进实施国资基金份额进场交易。引导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基金(S基金),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份额转让、被投企业并购重组、实物分配股票等方式退出。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合伙型创业投资机构,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立完善证监、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机制,做好政策精准推送,简化申请程序。
(二十)加强监测评估。强化行业主管、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备案信息的共享互通,建立全口径统计指标体系。跟踪监测机构展业情况,动态评估、分类施策、扶优限劣,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整体发展情况、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基金运作情况、对市县带动情况进行分类评估。依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编制全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年度发展报告。
(二十一)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统筹协调和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3日
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政策连续性精准性,以政策靠前发力稳预期、提信心、促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制定以下接续政策。
一、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快技术改造投资升级。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新兴产业发展势能,聚焦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等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等“稳当前、增后劲”的重点领域产业项目,鼓励政银担联动发力,引导省内金融机构投放不低于200亿元的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力争撬动直接投资1000亿元以上。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对2023年3月1日至10月1日新增重点领域技术改造贷款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两年,贴息后实际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推动工业投资扩产见效。坚持以工业之进支撑全省经济之稳,紧盯65个产值过十亿元、706个产值过亿元的工业重大增长点,健全完善调度督导机制,对当年投产达效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视效益情况给予项目单位分档奖励。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可对投资过亿元项目采取分期安排、提前下达方式,对过十亿元重大项目续建扩建加强连续支持,推动项目尽早投产。建立重大项目金融支持“白名单”,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融资对接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力数字基础设施投资。适度超前布局新基建,2023年5G宏基站省级奖励标准阶段性提高至1万元/个,对建设单位超出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奖励,力争全年新建数量达到2.5万个以上。创建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融入和服务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支持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根据我省布局,加快建设云计算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公共平台、标识解析节点、区块链骨干节点建设,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分档奖补,支持重点重大项目落地。征集遴选发布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场景,对其中开放程度好、数据共享优、服务效应强的突出范例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继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领域和用作项目资本金领域。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结构,重点支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需求应保尽保。全年安排200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支持产业园区完善功能、提档升级,推动全省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发挥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制定出台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省与市县联动,联合打造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的湖北省政府投资基金群。按照“政府引导基金+国资母基金”两翼发展模式,发挥引导撬动作用,重点围绕长江经济带、三大都市圈、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数字经济等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支持设立分母基金或专项基金,带动各类资本参与。省级财政2023年完成100亿元省科创天使母基金首期出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六)创新消费信贷支持方式。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增加消费信贷规模,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消费升级。统筹金融机构现有消费信贷产品,设立湖北消费贷500亿元,首期安排300亿元,鼓励省内居民汽车购置、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等线下信贷消费。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新增单笔消费贷达到1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化利率1.5%、期限两年、最高累计3000元予以贴息,助力激发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七)加快文旅消费恢复。加大“引客入鄂”文旅宣传促销,举办第二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支持“钟情湖北游”,鼓励各地根据品牌特色、资源优势开展主题文旅活动,省级财政对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贴。省级财政安排1500万元,将湖北旅游惠民卡纳入“惠游湖北”支持范围,向市场投放优惠面值旅游惠民卡。支持武汉天河机场恢复、新开国际客运航线,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开通的洲际(远程)航线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航线补贴,补贴金额由省、武汉市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4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湖北文旅集团、湖北机场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省级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对农机购机者给予补贴。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绿色家电下乡专场活动,支持农产品进城,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公共采购支持力度,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按照不低于年度农副产品采购金额15%的比例,通过“832平台”落实采购任务,带动农副产品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鼓励国有企业通过“832平台”等网络销售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乡村振兴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重点流通领域行业和企业。全省对个人消费者发放3亿元家电消费券,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让利促销。继续扩大和鼓励促进汽车消费。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消费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提升消费活力。鼓励我省商贸企业加快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积极开拓省外市场,拓展增量空间,省级财政按后补助方式对成长性好、贡献度高的企业予以激励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打造便利消费环境。进一步放宽消费企业市场准入,简化办理流程,加大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柔性执法,针对消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集中反映的事项,推动城市管理、社会治理领域健全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推行城市路侧闲时停车政策,激发夜间经济活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为商家在商业街区、店门前、早夜市等场地规范外摆外展提供政策便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动外贸扩容提质
(十一)开展新一轮“楚贸贷”分险补偿。2023年省级设立5000万元“楚贸贷”资金,通过政府风险补偿、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调动银行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单户企业最高可融资1500万元,在银行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力争全年发放额度达到10亿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二)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省内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离境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可向“出口退税速E通”实施主体申请退税项下的融资贷款,可由省级专项资金贴息,融资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快搭建“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数字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
(十三)加开国际货运航线。争取鄂州花湖机场加快获批航空口岸,尽早开通国际货运航线,新增国内定期货运航线。阶段性提高货运航线补贴标准,对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开通的洲际(远程)国际航运航线,满足条件的航班奖励标准,由上限40万元/班提高到50万元/班;对新开通国内定期货运航线,航线出港航班奖励标准由1万元/班提高到1.5万元/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鄂州市人民政府)
(十四)巩固提升外贸供应链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对全省重要供应链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押汇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积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项目,按当年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不超过50%、最高600万元补贴。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项目予以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五)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学习借鉴国家层面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在全省推广“保证金单证电子化”“智慧核查新模式”“市场准营即入制”等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对外投资项目审批再优化再精简,减少审批前置条件,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用好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优势,争取外资标志性项目落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武汉市人民政府、襄阳市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十六)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以训送工”奖补政策,鼓励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与企业签订培训用工协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程序为协议企业输送用工并达到稳定就业条件的,可按照不超过各地现行标准的120%发放培训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送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人员到重点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成本等,给予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期限由各地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支持企业稳岗留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一季度末稳岗留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到2022年末水平的企业,按照规模30-99人企业1万元/家、规模100-499人企业2万元/家、规模500人以上企业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岗留工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效能,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贷款超过400亿元,年末全省贷款余额超过600亿元,带动新增就业30万人,财政贴息后贷款平均利率控制在2.5%以内。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支持个人来鄂就业。对今年一季度首次来鄂和外省返乡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根据就业情况制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实施金融助企稳岗。对成立时间、用工人数达到条件且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4%。鼓励各地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持续深化降本减负
(二十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组合式减税退税政策,对市场主体密切关心的“六税两费”减免等普惠性较强的政策,进一步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重点政策。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减免202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减轻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发挥省级5亿元应急纾困基金牵引作用,引导市州配套安排,扩大政策覆盖面,力争全年发放应急转贷资金400亿元,企业日使用费率不超过市场过桥资金平均水平,切实缓解实体经济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湖北宏泰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支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开展线上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实行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并给予20%利率优惠,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2023年新发放“政采贷”额度2‰给予奖励。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融资支持,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降低交通物流成本。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鼓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试点在部分高速公路给予通行费10%-30%的优惠,实现省内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减费降标”。落实好我省高速公路符合规定运输车辆5%基本优惠叠加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的政策。进一步优化查验方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应享尽享。(责任单位:湖北交投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六、强化要素功能保障
(二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23年全省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500亿元以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省贷款平均水平。统筹安排不低于1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为金融机构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用好“301”首贷户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可对市县实行预拨结算。继续统筹资金5亿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按不高于年贴息率的2%给予贴息支持,力争撬动社会资本400亿元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发挥创新赋能作用。从2023年起,省级财政安排4亿元研发奖励专项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鼓励市县加大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幅超出全省平均水平的,所在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上浮奖励系数。进一步加强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级财政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生物育种技术研发、核心种源选育和农机装备补短板。深化“链长+链主+链创”三链融合机制,统筹安排资金,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研发中心、上下游企业以项目联合体方式开展技术攻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八)保障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从2023年起,省级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储备库。符合相关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足部分,可按程序申请调剂解决。省级储备排污权优先用于支持重大民生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支持企业创品牌提质量晋能级。帮助企业研制一流产品标准,2023年培育认定100家以上“湖北精品”品牌。选择50个重点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组建专家团队为5000家中小微企业提供质量品牌集成服务。遴选实施30个以上质量提升省级示范项目,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解决共性质量问题。深化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省级统筹1亿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工业、交通、服务业等行业中小企业进规纳限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推动政策精准直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现行有效的惠企政策。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加强涉企信息归集,推动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智能匹配。鼓励开发移动终端提供政策申请、事项办理、意见反馈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援企稳岗等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以上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强化政策落实机制,各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和责任分工,及时制定分项实施细则,推动政策早落地早见效。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便利度、执行力。优化资金拨付机制,根据分项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可采取提前下达、先预拨再清算等方式加快财政补贴资金支出,保障政策落地。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知责而担、加快行动,政策落实纳入省政府督查内容。完善政策评估机制,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政策优化调整,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
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鄂建〔2022〕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重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实现住有所居。
二、明确对象
对象主要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范围和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保障标准
相关住房的供给要满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化住房需求,与不同对象的住房需求相匹配,充分考虑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户型面积、租金价格或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具体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供给渠道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加有效供给,摸清住房需求,对接市场资源,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注重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要注意安排在工作地或者轨道交通站点附近,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
1.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2.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3.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4.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6.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7.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8.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上述第1至第5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第6至第8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城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方式。
五、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湖北省《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中的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价格、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持有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组织保障
(一)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坚持试点先行,各地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试点备案后实施。要以需定供,供需匹配,抓紧制定本地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推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每年将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报省政府。
(二)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健全住房租赁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品质。严禁以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为名义骗取优惠政策。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级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在确保国家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加大适合本地区情况的政策支持力度。
解决产业园区、其他企事业单位职工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可参照执行。
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奖补及贴息等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奖补及贴息等支持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30日
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奖补及贴息等支持政策
为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引导国有平台公司及市场主体,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收购、租赁、销售、服务等保障业务并保持其持续健康发展,特出台以下支持政策:
一、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奖补及贴息等支持政策适用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为: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套数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的项目认定书为准。
二、对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市政府按照1.5万元/套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对住房租赁企业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市政府按照1000元/套·年的标准予以5年补贴。
四、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购买商品房和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政府在其运营期间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按每年应支付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利息的30%进行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支持城市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商住项目取消保障房配建产生的相关收益,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支出。
六、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对符合规定的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各项补助资金支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七、鼓励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主体提供长期优惠利率贷款,向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相关商业银行制定相应政策或提供配套的金融产品,为个人先租后购提供资金支持。支持无自有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保障性住房;购买先租后售的保障性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交租金可计入购房款。
八、鼓励国有平台率先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配建的保障房资产划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用于支持其发展和运营保障房业务。保障性住房市场化交易后,其增值收益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求结算。奖补资金按市区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级部分在预备费中列支。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消费恢复提振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2〕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2日
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精神,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快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
(一)开展“湖北消费·汽车焕新”活动。2022年6月至12月,实施汽车以旧换新专项行动,对报废或转出个人名下湖北号牌旧车,同时在省内购买新车并在省内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其中: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8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3000元/辆;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5000元/辆、购买燃油汽车的补贴2000元/辆。全面落实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降低二手车经营成本,提高流通效率。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消费者让利。(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开展“湖北消费·汽车下乡”活动。引导农村居民绿色出行,2022年6月至12月,组织实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车型入选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目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专场活动。(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活动。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执行国家现有推广补贴及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2022年6月至12月,省内城市运营公交车购置新能源车的按车价补贴3%,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配备使用新能源车,除实物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新购置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促进住房、家居消费
(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支持各地从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采取支持人才购房、财政补贴、契税补贴、展销促销、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额度等政策措施,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完善长租房政策,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供给。(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开展“湖北消费·智趣生活”活动。鼓励各地组织家电、家具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重点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产品的让利力度。各地应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和评价机制,加大对家电、家具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2022年底前,省级财政对各地在家电、家具促消费方面的财政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消费
(六)发放“惠系列”湖北消费券。2022年6月至12月,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分批次向省内居民(包括省外来鄂人员)投放“惠购湖北”“惠游湖北”“惠动湖北”消费券,活跃消费市场,所需资金由省级与各市州财政分别负担5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开展“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活动。2022年底前,围绕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等活动,提升消费活力。(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体育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开展“消费湖北·飨宴荆楚”活动。实施楚菜品牌工程,开展“楚大厨”培训工作。开展“荆楚好粮油香飘进万家”活动,组织荆楚优品和荆楚粮油进机关、进商超、进学校、进景区、进社区、进高铁。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100家湖北老字号企业。各级工会组织优先考虑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点亮夜间消费
(九)打造夜间消费集聚区。推出“欢购荆楚夜”系列专题节目,开展“湖北越夜越精彩”消费惠民活动,打造100家夜间消费集聚示范区,争创10家左右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鼓励夜间延时经营。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消费活动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垃圾处理费。在夜间消费场所增设临时停车位,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动以展助销
(十一)打造“荆楚购”主题活动。2022年底前,鼓励各地按照“一月一主题”原则,集中开展商旅文体融合、线上线下结合、城镇乡村联动的“荆楚购”促消费活动,鼓励企业让利促销,掀起“千家企业、万场活动、亿元优惠”消费热潮。省级财政对各地在重大促销活动方面的财政投入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强化展销联动。精心筹办农业博览会、文化旅游博览会、荆楚大地好粮油展示交易会、楚菜美食博览会、中部酒业博览会等重点展会,鼓励各市州举办彰显本地特色的专业性展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参展企业的布展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拓展新型消费
(十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引导实体商业企业发展社群营销、直播带货、“云逛街”。加快发展“网上菜场”“网上餐厅”“网上超市”,大力推广农产品“生鲜电子商务+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消费新模式。发挥武汉国家级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带动作用,培育壮大智慧产品、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智慧体育、“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消费新业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大力发展绿色消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旅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省卫健委、省民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十四)健全流通体系。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新建、改造一批县乡镇商贸中心,完善县乡村三级商贸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引导省内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优化消费环境。推进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强化消费领域执法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托“鄂冷链”平台,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闭环追溯管理。推广加油站涉税数据管理云平台系统,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促进居民增收。持续推进“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才聚荆楚”工程,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十七)落实普惠性扶持政策。深入落实国家减税退税降费政策,在规定减免幅度内顶格执行,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八)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落实好我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及有关细则,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鼓励各地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演艺类市场主体的存量贷款进行贴息帮扶;支持困难行业市场主体合理调整还款计划,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强化用地用房保障。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足额安排资金,创新政策举措,放大政策效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会同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充分发挥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跟踪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做好形势研判与政策储备,视情调整或出台新的促消费政策措施。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促进消费扩容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促进消费扩容提质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1日
促进消费扩容提质若干措施
一、加快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措施自2024年4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推动汽车置换更新。对个人消费者转出老旧汽车购买新车,根据新车能源类型及价格给予一次性补贴。新购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购车价格6万元(含)至10万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20万元(含)以上分档给予3000元、5000元、7000元补贴。新购燃油乘用车的,按照购车价格6万元(含)至10万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20万元(含)以上分档给予2000元、4000元、6000元补贴。鼓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冈购车、上牌,对购买价格10万元以上汽车的高层次人才一次性补贴1万元。措施自2024年5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促进家居消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办的方式举办电子产品、智能(绿色)家电家居以旧换新活动,引导消费者自主淘汰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家电家居产品,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家电下乡活动。对个人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具有统一国标13位商品编码的一、二级能效水效的空调、电视机、投影仪、冰箱冰柜、洗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微波炉、洗碗机、电饭煲、净水器、空气净化器、扫地机器人、吸尘器、智能门锁、智能马桶等家电家居产品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0%给予立减补贴,单件商品最高补贴1000元;市区安排800万元奖补资金、其他县(市、区)安排不低于300万元资金用于补贴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对符合条件的家电回收企业实际回收废旧家电分类给予补贴。措施自2024年6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吸引外来消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协会、商会组织或承接100人、200人、500人以上市外入黄会议、会展、赛事团队,在符合条件的重点住宿企业住宿的,每人每住一晚分别奖励30、40、50元;在符合条件的重点餐饮企业就餐的,每人每天分别再补助30、40、5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对省级以上行业商协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机构、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举办的会议和论坛,且在重点酒店住宿2晚及以上的,每100人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补30万元;举办国际性会议的,根据境外人员参会人数另外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五、激活餐饮消费。建立餐饮单位“联企帮办”机制,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为其提供“一对一”服务。支持黄冈菜品研发推广,组建黄冈市特色菜研发推广中心,市级财政对推广研发工作每年给予50万元补贴,用于菜品研发推广和开展“黄冈名菜推广周”、美食沙龙等活动。鼓励本地特色餐饮企业推出本地特色(东坡美食、养生药膳、鄂东特色美食等)定制优惠套餐,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套餐,按照套餐价补贴1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对在库的餐饮行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或库外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并入库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鼓励县(市、区)创建美食地标城市,鼓励餐饮企业创建楚菜大师工作室。鼓励餐饮企业下沉,为老年人、弱势群体提供餐饮服务,对年新开设社区食堂不少于3家、总营业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的企业,按其社区食堂年营业额给予1%的补贴,单个食堂补贴不超过5万元。
六、打造品牌消费。支持企业申报“老字号”品牌,对获评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黄冈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开展黄冈消费品牌评选活动,打造黄冈“国货潮品”品牌,评选推广市场认可度高、产业(企业)规模优和发展态势好的消费品牌20个,对活动给予30万元补贴。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黄冈新开设国内外知名品牌国内首店、省内首店、市内首店,根据品牌知名度、店铺面积,按照其房租和装修费用等给予50%奖励,单个门店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支持连锁经营。支持重点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延伸销售链条,扩大经营规模,年销售额增速达到15%以上的企业,年度在市内每新增一家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加盟连锁门店,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市外每新增一家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直营、加盟连锁门店,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补。
八、畅通产销渠道。支持举办黄冈农特产品、地标产品联采会、供应商大会,全年举办2场产销对接活动,对每场活动最高给予30万元补贴。支持在机场、火车站、高速服务区、加油站、重点商超等开设黄冈地标优品特色专柜(区),按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九、提升消费场景。推进商业街区改造提升示范建设,打造一批满足消费需求、带动区域发展、展示城市形象的高品质商业街区,提升夜间消费街区品质,对获评省级特色步行街和商业街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市级特色美食街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申建国家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十、优化消费环境。完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配套制度,规范广告、外摆、招牌、促销等事项办理流程和标准。建立重大商业活动联动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各类营促销活动,优化活动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与服务。推动商业数字化创新,夯实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丰富智慧商业应用。通过提升政府监管规范化、人性化水平,优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推广轻微免罚与柔性执法,推广实施“轻微免罚”制度。对租用市、县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产经营的商贸企业,在落实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房租。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实基层基础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属地政府统筹各类统计补贴,按平均每家企业不超过4800元/年标准对具体统计人员予以补贴。
上述政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认承担兑现主体,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本文件与其他文件存在重复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文件所称“以上”“不低于”“最高”“不超过”等均包含本数。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7日
黄冈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多式联运型物流园区建设。充分发挥黄冈临空、临铁、临港优势,加快支持黄州、麻城、武穴、团风等地用招商方式建设多式联运型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按“一园一策”模式,重点从规划、供地、基础设施配套、主副功能配备、后期运营奖励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市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款),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二、加快通用集散型物流园区建设。积极支持各县(市、区)按照功能完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布局建设用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通用集散型物流园区。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主导产业状况和现有交通基础条件做好空间布局规划,园区土地采用复合用地方式供地,其中工业仓储用地不低于85%,对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按照不低于土地价款40%的等额资金给予基础设施补助,具体可在土地供应条件中明确。市政府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其他支持和优惠政策比照《黄冈市市区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黄政发〔2021〕7号)执行。
三、引导和鼓励物流(快递)企业入园集聚发展。自入园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房租补贴。办公、仓储、分拣处理等用房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15%),给予每月4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四、加强优质物流企业招引。积极引进国内外物流(快递)龙头企业。对新注册且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物流(快递)企业,连续5个会计年度,根据年度综合贡献进行考核排名并奖励。
五、加强龙头物流企业培育。鼓励物流(快递)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盟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抱团发展”,做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对注册地在黄冈,达到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且新认定的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50万、100万元的奖励。对从事货物运输、仓储及智慧物流平台建设的物流(快递)企业,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并新纳入统计库的,享受市政府入规奖励政策。
六、支持专业特色物流发展。围绕冷链、电商快递、城乡配送等专业物流领域,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模式,促进专业物流领域突破发展,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建库容2000立方米、500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投入使用后,按照不高于投资额2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补助(核定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办公和生活设施建设费、租赁费、软件费等);对在乡镇、村设立快递公共服务站点、服务网络基本覆盖1个以上乡镇且承诺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企业,按照每个乡镇服务站点1万元/年、每个村服务站点0.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七、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建设。引进和培育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支持平台企业进行市场资源整合,引导本地货主企业、物流企业、货运车辆上平台。对在黄冈市设立独立法人,且整合车辆5万台以上、常态化运营5000台以上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连续3个会计年度,根据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进行考核奖励。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联合物流行业龙头企业,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利用市、县两级国资平台等资源,探索设立黄冈市物流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大型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引进、本地资源整合、智慧平台建设和重大创新发展等事项。市、县两级按1:3比例安排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政策奖补、规划编制、购买服务、技改投入等。
上述措施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到期延期5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邮政管理局、县(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个体工商户帮扶政策类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7日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一)延续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市州,基准费率下调50%。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延续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确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限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利用创业孵化器、集群登记托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但暂时没有确定经营地址或处于筹备期的创业者,免费提供阶段性过渡地址办理登记注册。依托社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性载体设立集中登记驿站,供从事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入驻,办照经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降低用能成本。对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承诺后,执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费用缓缴,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
(五)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六)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七)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八)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九)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金融支持
(十一)降低支付手续费。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现实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鼓励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优惠,优惠后价格不高于现行公示价格9折。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其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十二)扩大信贷规模。2023年,安排支小再贷款额度不低于240亿元。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3年全省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20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十三)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产品、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力度,力争做到“能担尽担”。落实降低费率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地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四补”机制,探索建立对个体工商户担保费的差额补贴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提供专属信贷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结合“楚天贷款码”推广,推动首贷拓展行动,对接个体工商户首贷户融资需求,不断扩大首贷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十五)创新金融产品模式。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抵押质押等信息归集与共享。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鄂融通”平台,银行机构加快应用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优势,创新线上金融产品,加大“301”业务模式(3分钟申请、0人工干预、1键式提款)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效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十六)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贷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的1%奖补。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6月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体工商户,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优化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
四、支持创业创新发展
(十八)推进“育苗”“壮苗”行动。推进大学生创业“育苗”行动,鼓励高校设立或聘请创业辅导员,对有意愿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大学生,加强政策宣讲、创业培训,开展送证照进校园服务。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和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折算为学分。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问需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成长壮大。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送服务、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分型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名录库,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针对性帮扶政策措施,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同个体工商户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促进“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字号、专利、商标等可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基础上增加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二)实施质量技术帮扶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万千百”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和“百名专家帮千企”“你点我帮”“智慧帮扶”等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专属帮扶、“一站式”服务、专家问诊服务。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充分发挥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所需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加强标准化服务指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宣传解读,帮助个体工商户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开展生产经营,提升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服务。完善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依法加强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益保护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力度,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价值评估服务。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支持参与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交易〈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持提振消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荆楚购”等各类促消费活动,面向餐饮、零售等个体工商户集中的行业发放消费券。经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以划定区域、划定时段等方式,允许个体工商户适度拓展室外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允许夜间非高峰时段临时停车就餐等。依托“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创建,引导个体工商户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七)支持线上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给予流量扶持,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五、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八)提供便利化准入准营服务。推动“一业一证”改革行业范围扩大至25个以上,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执行全国统一的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探索“一键通”变更登记,实现证照变更联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九)支持自主歇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歇业,歇业时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三十)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对个体工商户超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指导其办理变更登记,依法依规经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一)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优化专业服务供给
(三十二)优化职业培训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对新招用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00-1000元/人的岗前培训补贴。对列入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规定标准的1倍。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三)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省和各地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常态化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为需要维权救济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公证、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十四)加强发展监测。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心(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发展“问情”调研和监测分析,密切关注个体工商户发展动态、急难愁盼,加强政策落地跟踪、效果评估。新增一批省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加强监测分析和困难帮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十五)优化常态化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强化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思想引导、力量凝聚、关爱服务,以党建引领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各市县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市县两级建立个体工商户服务专班,设立服务专员,充分运用“湖北省市场主体服务平台”,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渠道,倾听、响应意见建议,形成受理、甄别、分类、派单、协调和反馈的闭环机制,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政策归集发布,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总结推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典型经验,加强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和情况通报,打通政策措施落实“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以上各项政策措施除明确规定时限外,有效期3年。
十二、其他政策类
关于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健全覆盖质量、标准、品牌、专利等要素的融资增信体系”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的重要意义
质量融资增信是指以企业具备的质量能力、资质等质量要素为依据建立的增信机制,为重视质量、追求卓越、具有较高质量效益水平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开展质量融资增信,有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改进金融服务,推进企业走以质取胜之路,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推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有序开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进一步提升质量效益型企业融资可得性、便利性。
二、明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
(一)确定要素范围。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主要包括企业在质量信用、质量管理、质量品牌、质量基础、质量创新等五个方面所具备的能力、资质以及获得的荣誉等重要信息。其中,质量信用要素主要指企业的质量信誉评价、信用信息情况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情况;质量管理要素主要指企业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首席质量官设立及获得的政府质量奖等情况;质量品牌要素主要指品牌价值、品牌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质量基础要素主要指企业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具有的能力和资质等情况;质量创新要素主要指企业技术创新、质量攻关成效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考以上五类要素范围,围绕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企业融资需求,研究确定本区域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和信息事项。
(二)规范要素内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制定质量融资增信要素清单,规范信息格式,采集信息内容,提供信息释义。健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采集和实时更新长效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三、扎实推进质量融资增信重点任务
(三)推动信息共享。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对照质量融资增信要素范围,在依法依规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适合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制度,将企业名单及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共享给有关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大数据功能,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通道及相应工作机制,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降低信息收集成本。鼓励将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建立评价体系。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利用质量融资增信要素信息,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将其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提高金融机构质量融资增信评价能力。鼓励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参与数据共享、数据治理、评价结果建议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控模型等工作。
(五)优化办理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结合质量融资增信要素,开发相关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程度。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开展信贷流程再造和业务创新,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及审批办理速度,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质量融资增信服务。
(六)强化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要运用企业信息、公共信用等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企业质量融资增信各环节信息的动态精准掌握,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切实防范发生套取和挪用风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机构需要,及时更新企业的质量融资增信数据。通过联合惩戒等方式,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
四、优化质量融资增信保障措施
(七)加强统筹协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本地区质量融资增信业务开展的工作方案,强化政策配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省、市、县联动,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积极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要面向金融机构开展宣传讲解和培训服务,增强金融机构质量意识和素养,提高金融机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能力和水平。金融机构要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介力度,提升质量融资增信产品和服务的知晓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等途径,向广大企业宣传质量融资增信政策,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先进做法和创新成果。
(九)深化政策支持。支持地方政府将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推动设立针对质量融资增信业务的专项担保基金,将质量奖励有关资金用于质量融资增信贷款贴息,推动股权、基金、债券等金融政策工具组合发力,开展质量融资增信相关标准研制。促进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纳入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活动中,更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产业建圈强链,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质量融资增信工作任务,定期跟踪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相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5月10日
关于强化支持举措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发展银发经济,有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同时也有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用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银发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银发经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引导技工院校主动对接本地区银发经济市场需求,优化调整专业设置,加强涉老专业产教融合,推广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专业技能人才。聚焦养老护理、健康照护、医疗服务、心理健康等银发经济急需紧缺职业,及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推广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培养更多银发经济相关技能人才。根据银发经济相关产业发展需求,指导完善相关职业体系,及时修订相关职业标准,及时开发一批新职业,组织制定发布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为规范开展培训和评价工作提供指导,增强从业者的职业归属感。
二、畅通银发经济领域人才发展空间。指导银发经济领域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遴选发布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化职称评审评价,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医务人员,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或按规定通过各地有关社会化人才评价机构申报职称评审。在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养老护理赛项,指导地方组织开展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设置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相关赛项。
三、加强银发经济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将银发经济行业企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线上开设银发经济招聘专区,在线下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特色化专场招聘活动,支持家门口就业服务站与社区便民服务圈共建共用,提供便利可及的就业服务。鼓励银发经济相关行业企业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及时发布岗位需求、薪酬待遇,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劳动者精准画像,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促进人岗匹配。将银发经济领域重点企业纳入用工服务保障范围,指定人社服务专员,提供专业化用工指导服务,缓解招聘用工难题。抓好银发经济相关劳务品牌建设,选树培育一批家政、养老、康养护理、文化旅游等行业品牌,深入推进家政服务劳务对接行动,提升银发经济用工保障能力。
四、落实银发经济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银发经济企业稳定现有岗位,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银发经济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加强银发经济企业扩岗激励,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设立一批银发经济领域见习基地,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需求的见习岗位,增强青年对银发经济领域就业的体验感和认同感,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推广“直补快办”模式,加强数据比对应用,优化经办流程,提升银发经济领域就业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支持银发经济领域自主创业。聚焦银发经济前沿领域,开发一批创业项目库,针对不同的创业需求和创业阶段,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发挥创业指导师作用,提供针对性创业指导服务。依托现有创业载体,开设银发经济创业孵化专区和基地,对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结合“中国创翼”等创业创新活动,探索设立银发经济新赛道,开展交流沙龙、合作对话,提供项目展示、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提高银发经济领域创业成功率。
六、强化银发经济领域岗位认同。加强银发经济相关企业用工指导,推动企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用工规模。落实完善事业性质养老服务机构收入分配政策,推进事业性质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保障相关人员工资待遇。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坚持多劳多得、技高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工作成绩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员工积极性。
七、拓展银发群体增收渠道。引导用人单位大力开发“适老化”岗位,支持公共部门、基层社区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结合实际挖掘对经验、技术、耐性要求高,对体能、敏捷度要求较低的岗位,吸纳留用大龄劳动者。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适合老龄人力资源的就业岗位、技术产品和服务模式,充分发掘老龄人力资源潜力和价值。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保障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返聘取得合理报酬、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促进老专家、手艺人等更好释放余热红利。大力推进全民精准参保计划,完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努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动社保有关信息共享,发挥各地人社部门的指导支持作用和市场的推动作用,有针对性加强宣传,引导各类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建立企业年金、参加个人养老金。
八、维护大龄劳动者劳动权益。支持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再就业,引导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权益,探索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向银发经济领域平台企业扩展。畅通大龄劳动者维权渠道,针对银发经济领域相关劳动纠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畅通大龄劳动者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探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从快处理,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支持银发经济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思路举措,加力推动各项政策服务落地见效。要进一步便利涉企服务,对银发经济领域政策落实、员工招聘、参保登记、档案转递等事项打包办、提速办,着力提高政策享受可感可及程度。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老年财富论”,选树低龄老年人就业创业典型,营造社会各方关心支持银发经济的良好氛围,促进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5月30日
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要求,做好家电以旧换新中央与地方政策协同联动,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走深走实,现就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衔接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本地区现有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与中央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有效衔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落实举措,精心组织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要充分考虑各类消费者合理诉求和各类消费场景不同特点,周密制定工作预案,确保消费者获得中央政策红利,保障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二、明确补贴品种和补贴标准
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与地方资金,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各地自主确定上述8类家电的具体品种。鼓励地方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习惯、消费市场实际情况、产业特点等,对其他家电品种予以补贴并明确相关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将酒店电视终端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范围。
三、优化补贴方式和审核流程
鼓励地方采用支付立减、发放个人实名代金券等不同方式,尽快让真金白银的优惠直达消费者,提升消费者享受补贴体验和获得感。各地应简化补贴审核流程,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以旧换新政策参与企业垫资压力。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商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合理做好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家电以旧换新需求测算和资金测算。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加强数字赋能
各地要加强数字化平台建设,互相借鉴经验,加强数据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家电交旧、购新、拆解全流程信息。要通过大数据等数字化手段,严防虚假交易、跨地区重复购买、大量囤货、骗补套补等行为。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各地要统筹处理好“交旧”和“换新”的关系,一视同仁支持线上、线下渠道,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参与各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分地区开设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专区,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指导政策参与企业在支付环节向消费者明确提示获取政府补贴金额,拓宽消费者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支付渠道,切实采取措施提升消费体验。各地要督促家电以旧换新参与企业将回收的废家电交与正规拆解企业。鼓励个人消费者和企业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举报非法拆解废家电行为。
六、加强资金管理
根据《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各省级人民政府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资金分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换新家电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禁止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各种方式骗取补贴资金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和节能降耗知识,培育绿色环保消费理念,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家电以旧换新。鼓励各地组织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季主题活动等,为政策参与企业进入社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并开通投诉举报监督渠道,依托本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咨询服务专线。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定期报告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要及时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不断优化家电以旧换新举措,并跟踪、研判家电消费趋势与以旧换新工作成效。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运函〔2024〕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各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和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提交截止日期可视情延长至2025年1月15日。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2月1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90:10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0:10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九条 根据各省份2016年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6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并视情追加预拨资金。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车长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等补贴标准,以及辖区内各地市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的具体绩效目标。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我市引进市外律师事务所有关政策
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任务,加快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引进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引进注册的市外律师事务所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政策规定的适用对象为从市外新引进且在本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二、对年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给予以下支持:5年内每年按律师事务所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年纳税100万元(含本数)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奖励60%;年纳税2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70%;年纳税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80%。
三、上述规定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每季度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结算一次。
2020年6月3日
关于印发黄冈市进一步支持
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黄发改服务〔2023〕3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冈市进一步支持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9日
黄冈市进一步支持重点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稳住市场主体,全面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市重点服务业发展,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无失信记录、且政策支持期间内持续经营、依法纳税入统的重点服务业企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十个门类)。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聚焦、急需发展的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等商务服务,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服务行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发展。
二、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招大引强。对新引进重点支持领域和行业的服务业企业且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库的,奖励30万元;对2023年1月1日以前在黄冈市已设立分公司的服务业企业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且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库的,奖励20万元。
第二条 支持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剥离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营销贸易、商务咨询、工程咨询、人力资源、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第三方物流、文化旅游等内设机构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且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库的,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支持进规入库。引导服务业企业月度(3-11月)进规,对月度新增首次进入服务业企业统计库的,奖励15万元;对年度新增首次进入服务业企业统计库的,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稳规稳库。对重点支持领域和行业企业1-11月营收增速贡献率(某企业当年1-11月营收的同比增量占当年1-11月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收增量的比重)前20位且增速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做大做强。对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的重点支持领域和行业服务业企业(不含央企),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特色创新。对入选湖北省服务业“五个一百”工程的重点项目、园区、品牌、企业以及入选湖北省“两业融合”试点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入选湖北省“五个一百”工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实施的100万元以上项目,奖励30万元;入选湖北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争先进位。对获得湖北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上一年度全省市县服务业发展评估通报表扬的县(市、区)奖励30万元;对服务业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前三名县(市、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与获得全省市县服务业发展评估通报表扬奖励的就高不重复);对推进服务业工作成效突出的前三名市直部门分别奖励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
三、政策兑现
(一)第一、二、三条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由各县(市、区)承担,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他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兑现。存在重复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市级奖励具体兑付按照《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21〕12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的通知》(鄂发改服务〔2021〕333号)、《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冈市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发改〔2022〕252号)执行。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推动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18日
推动外贸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对年自营出口额突破一定规模,且满足相应增速的外贸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设立企业出口成长奖,对年自营出口额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外贸企业,分别再一次性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扩大进口规模。对年自营进口额突破一定规模,且满足相应增速的外贸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对年自营进口设备或技术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贸企业给予贴息。对年自营进口额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外贸企业,分别再一次性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对新招引落地的大型供应链、区域性总部、跨境电商等平台类企业,在我市招商引资政策总体框架内,按“一企一策”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商务洽谈活动产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人员差旅费等,补贴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黄政办发〔2023〕27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对企业通过欧盟CE、美国FDA、加拿大CSA、日本JDMF和PSE等国际市场准入性质的产品认证和检测,按照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对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对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产生的仲裁费、诉讼费、调查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园区,年进出口额(以海关公布的数据为准,下同)达到一定规模,且孵化培育跨境电商实绩企业超过一定数量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不同比例给予奖励。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企业自建或租赁的海外仓,面积达到相关标准且发生实际业务的,按照建设资金或年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对年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数据为准,下同),一次性给予补助;对在商务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直报系统填报数据6个月以上的企业,每月给予填报人员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深入实施外贸综合服务工程。对在省商务厅备案、年度绩效评价成绩优秀等次,且年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除享受第一条政策外,每年再一次性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压减出口退税时间。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实施“无纸化填报”,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1000万元以上的出口退税资金池,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对在黄冈市融资担保集团办理专项担保开展套保业务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抵押物,对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企业,按每1美元1分钱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办理套保业务的企业,所需期权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分行、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鼓励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对年度实际到资超过15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利润再投资和高新技术外资企业到资项目,按照实际使用外资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外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对经认定验收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落实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同时享受科技、经信等部门关于科技激励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支持跨国公司总部落户。支持跨国公司总部落户黄冈,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项目,按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额的2%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文件所称“突破”“不超过”“以上”等均包含本数。政策兑现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确定责任主体,各县(市、区)遵照执行;县(市、区)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区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财政、黄州区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区各园区)承担。本文件与其他文件存在重复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技兴黄冈”工程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育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实施“技兴黄冈”工程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育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7日
实施“技兴黄冈”工程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育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培育我市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搭建技能人才成长平台
(一)支持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申报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接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引导全市技工院校提升办学层次,力争2025年前新增一所高级技工院校或技师学院。支持黄冈技师学院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公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校校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定期动态发布我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深化校企合作平台建设。支持职业院校与我市企业通过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在共建专业课程、企业联合办班、定向招生等方面多渠道拓展校企合作方式,到2025年实现新增校企合作企业300家,力争培育1万名以上技能人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四)搭建高技能人才集聚平台。全市每年开展一次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推荐工作,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职工(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1万元建设补助支持,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总工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基层技能创业孵化能力。依托各类园区,整合创建技能人才创业园,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创业实体落实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同等政策待遇。对在校及毕业五年内的中职院校、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同等政策待遇。对创建效果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综合性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培育富民产业实用人才。围绕强村富民工程,完善市场需求导向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振兴产业公司大力开展实用人才培训,推广农村实用技术。组织开展乡村服务业职业技能大赛,选树培育一批农业农村技能人才,发挥“头雁”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技能人才回乡创业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助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七)引导职业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对与市内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按约定为其输送全日制毕业生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按照中级工3000元/生、高级工5000元/生、预备技师6000元/生的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须与所聘岗位工种相匹配),给予其所在院校一次性培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自主开展人才评价。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落实帮办代办服务,加强业务指导。每年对全市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信用评估,建立“红黑榜”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行为。推动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加大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力度,打破技能人才成长的“天花板”。(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做实基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通道。技工院校全日制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比照中专、大专、应用型本科学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招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国资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大技能人才激励力度。每两年推荐“黄冈工匠”5人、“黄冈市技能大师”10人、“黄冈市技术能手”15人,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事业单位中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按规定参考市场标准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打造“技兴黄冈”竞赛高地
(十一)对接产业设立竞赛项目。成立黄冈市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黄冈市职业技能大赛,设立“黄冈工匠杯”市级一、二类技能大赛项目(工种),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县同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对接产业需求选拔培养高素质产业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打造世赛国赛选手后备军。鼓励职业院校或企业,申报国家、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认定一批市级世赛基地。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选拔激励长效机制,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我市选手,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职业院校师生参加竞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市赛及以上技能竞赛相关工作的,训练时间视同为教学课时。指导学生在世赛、国赛、省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省、市“技能大师”和“技术能手”等称号。对获得国家级一类竞赛和职业院校师生职业能力大赛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技能人才服务保障
(十四)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组织职业院校教师开展“技能名师”“教学能手”评选活动,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专业委员会和专家师资库,为技能人才培养、技能竞赛和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对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者、省以上“五一劳动奖”获得者、大国工匠、技术能手等,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通过考察,公开招聘到各类院校相关专业岗位任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着力做好高技能人才服务工作。依法依章程推荐高技能人才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支持选拔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挂职或兼职。开展技师、高级技师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十六)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各地要统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以及相关人才资金,落实各项补贴政策。细化制定配套制度办法,确保各项政策可操作、能落地、有成效。将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将技工院校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平台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强先进典型宣传。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产业升级、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选树一批技能人才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主题宣传活动,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与我市已发布的其他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均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体操作办法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024年暑期“引客入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加快新时代湖北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全市重点工作推进会议有关要求,针对暑期旅游旺季,进一步激发文旅消费市场活力,促进外来游客来黄旅游,加快推进我市全域大文旅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开展文旅消费券发放活动
1.激发市域内循环市场。遴选“i黄冈”惠农服务平台“东坡庙会”板块和抖音、美团等发放文旅消费券,并提前在新媒体平台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详细告知消费者文旅消费券领取使用方式,全面启动暑期文旅促消费活动。
2.积极拓展市外市场。结合省文旅消费券发放工作安排,积极开展面向市外游客的文旅消费券发放工作,进一步提振暑期文旅市场消费。
二、组织旅行社“引客入黄”
筹划召开武汉都市圈、环大别山区域旅行商大会,邀请“武汉都市圈”“环大别山区域”外地旅行社来黄组团开展考察踩线活动,通过多彩旅游路串联起文化小剧、东坡文创、黄冈美食等特色资源,推出一批“漂流、避暑、康养、研学”精品旅游线路产品,配套出台旅行社组团来黄旅游优惠政策,鼓励更多旅行社组织周边地市游客来黄旅游。
三、引导全市景区开展优惠活动
引导全市A级旅游景区、多彩旅游路沿线节点、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等推出“半价游”“凭中高考准考证免门票”“凭外地来黄高铁票打折游”等不同力度的优惠活动,引导文化类景区推出“背经典免门票”等优惠活动。
四、鼓励景区开展特色主题活动
1.充分发挥黄冈漂流资源优势,支持漂流企业举行多形式漂流季活动,鼓励漂流企业和旅行社联合开展“无漂流·不夏天”短视频创意挑战赛活动,以暑期漂流热度带动黄冈旅游热度。
2.大力开展“研学旅行暑期第一课”活动,鼓励旅行社组织开展“学生证乐游黄冈”活动,集中推出亲子游、度假游、研学游、夏令营、帐篷派对等暑期学生优惠产品。
3.引导景区以避暑休闲为主题,开展玩水、篝火、避暑、康养、徒步、骑行等主题活动。
4.引导条件成熟的景区引入各类NPC(角色扮演)进行表演互动,开展汉服巡游、国风快闪、小剧巡演等沉浸式演绎类活动。
五、大力开展文旅宣传活动
1.利用活动开展宣传。充分利用省文旅厅2024年湖北消费季旅游消费暨暑期避暑度假旅游消费季活动,在武汉举办专场推介,进一步宣传以薄刀峰、天堂寨、桃花冲等为代表的黄冈夏季旅游热门目的地,大力推介深山避暑、峡谷漂流等夏季旅游资源。用好“读苏轼、游神州”中华文化主题旅游线路宣传推广活动成果,深入开展东坡文化系列宣传,着力打好“东坡牌”,增强黄冈知名度和美誉度。
2.开展产销推广活动。线下组织相关景区在推介活动现场售卖景区门票,介绍景区暑期优惠政策,分发宣传页、文创、小礼品等。线上鼓励各大景区在i黄冈、抖音、美团等平台拓展销售渠道,通过主播达人推荐带货(旅游商品)的方式,刺激文旅消费,提振消费活力。
3.强化新媒体平台宣传。鼓励督促各县市区策划制作暑期旅游系列专题宣传短视频,持续推进“1+10”文旅宣传语宣传,利用新媒体宣传“短平快”特点,加大宣传攻势,形成区域性宣传氛围。
4.投放广告开展宣传。市县联动,在以武汉为主要客源地城市的机场、高铁站、地铁、公交站台等重要交通枢纽站点投放避暑漂流等夏季旅游专题广告,为黄冈暑期旅游宣传势能助力,吸引更多外地游客来黄旅游。
六、出台优惠政策
1.启动暑期文旅促消费活动,依托“i黄冈”惠农服务平台“东坡庙会”板块、抖音、美团,拟发放文旅消费券200万元。
2.拟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或承接40人/80人/300人(含)以上市外入黄过夜旅游团队,游览2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参加漂流等未评级的旅游项目可视为游览A级旅游景区),在符合条件的住宿企业住宿的,对旅行社按每人20元/30元/40元标准给予补贴。
3.对举办市级以上重点活动及联合市、省、国家部门举办重大宣传推介活动的,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的,赴市外开展主题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的,形成一定宣传效果和社会反响且营销活动绩效好的县市区,给予宣传推广资金奖补。采取定额奖补的方式,总共奖补金额约20万。
上述政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属地管理和“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确认承担兑现主体。旅行社组织或接待市外团队游客奖补资金,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县市区可参照市区补贴项目出台补贴政策,全市范围内的奖励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奖补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拨付。
有效期截止2024年10月8日(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