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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2024-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精神,推动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系统平台建设运行、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方式

第七条 支持对象。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

(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

第八条 支持范围。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服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第九条不支持范围。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

(二)企业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

(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有隶属、共建或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机构的服务。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兑付资金精确到千元,当年有效,逾期未用券自动作废;

(二)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在创新券年度兑付额度达到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当年兑付,达不到5万元的计入下一年度兑付,累计2年兑付额度仍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兑付。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入库。服务平台建立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服务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入库和审核入库两种方式。直接入库的服务机构自动获得服务机构资格,在服务平台备案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审核入库的服务机构采取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原则,经审核获得服务机构资格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

1.直接入库: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中央在鄂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州级及以上公办高校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

2.审核入库:其他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资质:

(1)开展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研发服务的,应是拥有市州级及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者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成员单位。

(2)开展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等;或是国家、省、市布局的超算中心。

(3)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应是已加盟到省级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

(4)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具有CMA、CNAS等资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纳入服务机构库。

积极发挥创新券在长江经济带及其它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支持与其他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创新券合作协议,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

第十二条 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现的组织实施程序:

(一)注册。企业登录服务平台,按要求进行注册。

(二)申领。企业注册成功后自主点击领取创新券。领取所在年度的创新券。

(三)使用。企业在服务平台选择服务项目,通过线下联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四)提交兑付申请。服务完成后,企业在线提交兑付申请,上传服务合同、交易发票、服务结果等兑付申请材料。服务结果包括服务过程证明文件和取得实质性成果文件,并加盖企业和服务机构公章。所在年度的创新券只能用于当年付款的服务。

(五)审核公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企业兑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省信息院对兑付申请材料中的用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关联关系进行审查,并定期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通过的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省科技厅信用核查、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在服务平台上公示创新券兑付清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协商,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资金,由省信息院将兑付资金拨付给企业(按季度进行集中兑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新券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要求下达,省信息院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并采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实施办法周期结束后,如有未兑付完的资金,按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统筹规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领券企业、入库服务机构和省信息院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兑付等环节中应严格自律,不得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经费等行为。同一法人单位在服务平台中不得同时以领券企业和服务机构的身份存在。对于经查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失信记录,三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创新券资金管理及实施进行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加强对入库科技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评价。对服务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信用状况及其它情况等,对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差、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入库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